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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的8种无发票业务处理方式讲解》

 周老师nvq2okya 2022-11-14

一、房屋租赁无发票业务处理和管控技巧

二、促销费用处理方式和管控技巧

三、个人赔偿、赔偿的处理和管控技巧

四、私车公用无发票处理方式

五、食堂购买的蔬菜无发票如何处理

六、企业支付违约金支出一定要去的发票吗?

七、临时工工资的处理和管控技巧

八、非本公司台头发票可否报销

一、房租无发票业务处理和管控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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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物由出租企业依会计准则按期计提折旧费用,承租企业只需将租金作为经营费用处理。

被没收的押金或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视同租金处理。

经营租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区分本金与租金。

(2)房屋租赁方式不同:

租赁个人房屋的业务处理:需要代开发票,发票代开税点如何计算

1.个人出租房产,到哪代开发票?

个人出租房产业务暂由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代征增值税,纳税人可到地税纳税大厅申请。

2.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哪些税?分别如何计算?

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分两种情形: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城建税(市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缴纳增值税额的7%、3%和2%计算缴纳。

(三)房产税分两种情形: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分两种情形:个人出租非住房,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市区一等土地12元/㎡,二等土地10元/㎡,三等土地8元/㎡,四等土地6元/㎡)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分两种情形:个人出租非住房,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出租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此外,还准予扣除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非住房,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减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租房产代开发票

需提供哪些资料?

①代开发票申请表;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合同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付款方有效证明(超过税务机关规定限额以上的提供)

④房屋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居委会等书面证明说明房屋用途)。

2、租赁企业房屋的业务处理

房地产公司自营出租

(一)假设每年对外租金100万元(含税),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对外出租,则涉税分析如下:

1.增值税100/1.09*9%=8.2568万元

2.增值税附加:8.2568*12%=0.9908万元

3.房产税:100/1.09*12%=11.009万元

4.印花税:100*0.1%=0.1万元

4.企业所得税:(100/1.09-0.9908-11.009-0.1)*25%

=19.9108万元

5.净现金流:100-8.2568-0.9908-11.009-0.1-19.9108

=59.7326万元

成立商业管理公司,将物业转租给商业管理公司,商业管理公司对外出租

(一)假设将物业以80万元含税价格租给商业管理公司,商业管理公司在以100万元的含税价格对外出租,涉税分析如下:

地产公司

1.增值税80/1.09*0.09%=6.6055万元

2.增值税附加:6.6055*12%=0.79266万元

3.房产税:80/1.09*12%=8.8073万元

4.印花税:80*0.1%=0.08万元

4.企业所得税:(80/1.09-0.79266-8.8073-0.08)*25%

=15.9286万元

5.经现金流:80-6.6055-0.79266-8.8073-0.08-15.9286=47.78594万元

二、促销费用处理方式和管控技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文件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赔偿补偿的处理和管控技巧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的补偿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原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是否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视违约金等补偿款的性质而定。

      在现有的十项“其他所得”中,涉及个人取得违约金须按“其他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同时规定,购房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据此,购房人如果取得“因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无法办妥银行按揭后解除购房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应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法规中,对于个人取得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尚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分析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经济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没有成交,该违约金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四、私车公用的费用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动产租赁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增值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比如:个人必须将车辆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随意使用,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统一调度。同时公司应保存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据等复印件。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再次,出租车辆的自然人去税务机关代开汽车租赁发票(一般需要准备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车主和经办人身份证、贴印花税的汽车租赁合同)。

最后,对于费用报销的范围,基于一般经营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以扣除;与车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答疑: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食堂的票据有什么要求?如何解决食堂发票问题?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内部食堂虽然建立的是辅助核算账务,但其核算仍必须符合税法规定,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不合规单据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对应福利费开支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

食堂购买的蔬菜能否入账

食堂餐厅作为企业很多是菜市场白条费用无法合法入账,大家应该也是头疼的问题。

是不是应该扣个人所得税呢?

如何解决食堂发票的问题,个人菜农开具发票应该怎么去处理开具发票问题。

食堂餐厅费用是不是应该扣除个人所得税?

食堂的票据有什么要求?如何解决食堂发票问题?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内部食堂虽然建立的是辅助核算账务,但其核算仍必须符合税法规定,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不合规单据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对应福利费开支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

     所以,对于企业食堂采购时的发票规定,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那么如何解决食堂发票问题?

方法1:外包饭堂,承包商开票入账。

企业可以将饭堂整体外包给饭堂承包商,由饭堂承包商为企业准备员工午餐一并负责采购所有饭堂食材,企业按期支付饭堂承包费用并向饭堂承包商全额索取发票入账。

方法2: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堂物品。

企业可选择以下供应商,如: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取得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

方法3: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

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因此,选择他们也是可以取得发票。

方法4::找农业个体户。

农民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免个人所得税,他们也可以开具发票。

方法5::发放伙食补贴,无票也可以入账,但会涉及到个税。

不少财务人员反映:企业不愿外包饭堂,又觉得找发票开票太麻烦,能否企业内部解决无票的问题?企业可采用发放伙食补贴的方式:

第1步:财务人员根据每月预算餐费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工资薪金”。每月发放工资时包含了上述餐费补贴。同时发工资时将该款项扣除并给员工发放对应金额的饭票。

第2步:财务人员将扣除的饭补以现金形式拨付食堂。

第3步:员工持饭票与食堂结算消费;

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将餐费作为福利费先前移到工资计算环节,然后再硬性扣除。这样,企业增加了一块福利费,员工增加了一个个税计算基数,如果加上该补贴也没有超过5000元的话是没有什么损失的。如果超过了就需要好好作工作了。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一般任职期限不超过一年,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临时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来自于任职的企业。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第二种情形: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比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种情形: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四种情形:退休返聘的员工

退休人员返聘分两种情况:

 1、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所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企业都不需要再考虑要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税务人员在对某投资公司2013年~2015年纳税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20多位员工,但经营费用中的差旅费支出占企业管理费用的比例高达70%,且单笔金额在十几万元以上的每年达二十多笔。企业相关人员对此解释:单位每年都有新的投资项目,范围涉及全球,所以业务部门的员工经常要对投资项目外出考察,导致差旅费支出比例很高。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此类业务开展详细检查后发现,该企业账务中记载的差旅费支出,其所附凭证大多为各旅行社或酒店开具的发票,涉及国外差旅费的部分所附凭证为酒店出具的确认单和发票。除此,再无其他资料。通过进一步核查及研究,税务人员最后对企业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时对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

 对于此案件,税务人员作出上述处理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旅行社所开具的发票虽真实合法,但所附合同条款内容都是“几人到某地,承担交通费、游览参观费、食宿费”,无法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其次,经过进一步核查发现,涉及国外差旅费的部分,该企业虽取得了当地酒店的发票,但酒店确认单上的人员姓名并不是企业在职员工。

再次,酒店出具的发票虽都为真发票,但金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发票开具时间大多在法定节假日。并且,除了发票,该企业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凭证。

对以上三项行为,税务人员约谈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这些非正常的大额差旅费,均为企业老板的家庭支出,和企业经营无关,但因取得了真实合法的发票,财务入账时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做了列支。

企业支付违约金支出一定要取得发票吗?

问:我企业是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一工程服务合同,由于甲方取消规划的原因,合同没有履行,甲方同意支付500万元违约金,但要求该企业开具发票方可支付款项,请

财税〔2016〕36号明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分析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经济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没有成交,该违约金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1、违约金支出是否必须凭证发票入账
(1)销售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2)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3)提前终止购销合同的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五、临时工工资的处理和管控技巧

工资表的处理,劳务派遣的处理,开具劳务发票

各种方式各有利弊处理,具体处理的技巧和方式解析

有关社保费用缴纳的相关问题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基数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后果

企业财务人员一般认为,只要取得真实发票,差旅费在费用中列支就没问题,其实不然。《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中第一项就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对差旅费的合理性如何确认有一定借鉴意义。文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差旅费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须附有以下一些材料: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只有这些资料齐全,才能证明其业务真实,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案例中涉及企业列支公司老板家庭消费支出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差旅费的问题,仅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详细资料进一步证实能否在企业经营费用中列支。在差旅费问题上处理不好将会导致税务风险,而企业为此承担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会影响到企业信用级别,得不偿失。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非本公司台头发票可否报销

非本公司台头费用报销与列支,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条文支撑呢?”

“现在很多我们的电信费用、差旅费都是增值税发票,但是大部分都不是公司抬头,开的是个人抬头,这部分根据会计定义是满足费用标准的,但是税务和审计不认可他们是发票入账、认定为白条”。

一、先判断会计问题

首先明确的问题是:这个费用是否应该报销入账列支。

不管发票,我先看《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此有关的两条是: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这一条就是实质重于形式条款,一切“凭发票入账”的观点面,在它面前,就象瓦上的霜在太阳面前一样不堪一晒。

另一条是关于费用的定义: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就员工报销的差旅费而言,它是符合费用定义的。

差旅费用的发生,就是业务的实质,而发票只不过是法律形式,如果只认发票而不准列支,显然违反《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可见,入费用这事,甚至不需要发票。

只要会计和公司能从其它票据或资料里确认事实上发生了上述支出,也应该确认费用。也就是说,计较发票是不是合适,从而判定能否入账列支,是错误的。

以上结论,对于会计处理,审计与税务人员不能直接从“发票不是本公司台头”来认定会计处理有误,而只能从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确定性进行质疑,或者提示可能存在补税风险。有时。千万不要把定性相互混淆。

非本公司台头的发票,能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二、再判断发票违法问题

发票的事按《发票管理办法》来。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发票的管理主要是:登记、领购、保管、开具、收取等。对于正确使用发票,并没有规定必须按台头列支。

这里简单提一下白条。白条目前是一个没有确定法律内涵的概念,如果结合新旧发票管理办法来理解,白条的定义:代替发票使用的其它凭证就是白条。所以,发票肯定不能被认定为白条。

就发票管理来说,一大类“不得报销、列支”的情况是:“开具不规范的发票”不得列支、报销。所以,如果发票开具不规范,包括虚开发票,就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会计应结合业务进行判断,这些发票台头为什么开给个人,是否属于不规范的开票行为。比如明明应该开给公司,却开给了个人,就是不规范,甚至是虚开。但如果本身就可以开给个人,则不算不规范。

举个简单例,比如张三去吃饭。张三吃、张三付钱,老板把发票开张三的台头,这肯定不算虚开、不算开具不规范;如果张三告诉老板,是因公吃、钱是代公司付,让开公司台头,只要是真的,这发票也不算虚开、不算开具不规范。

除非同时认定这是“虚开”的发票,否则对于报销入账的公司来说,甚至不能罚款。开具的发票不规范,责任在开票方,受票的公司只需要把发票抽出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即可。

发票抽出来后,不论最终是否换回了合规发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皆不受其影响,因为不论有没有发票,会计都是据实入账。

首先会计处理是没有错的,然后,发票上可能会被抽出来,但纵然如此也不算违法,硬要说违法也是开票方违法,开票系统是被他们操作的。

三、所得税的扣除风险

这些费用,所得税能否扣除,其把握程序是: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会计处理正确的话,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其本质手段有两个,一是认为会计处理不正确,二是认为存在税会差异。现实中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定、判断可能比较复杂,但把握其法律实质,不外乎就是以上两个。

前者,主要是税务直接否定了费用真的发生、费用与经营有关等事实,此时,费用发生的其它证据就显得重要了。比如:支付情况、合同、价格、事由等等。如果税务质疑这一点成功,就算你有公司台头的发票,也照样是不能扣除的,因为费用本身就是假的或不能扣除的。

后者,就是税务认可了费用开支的真实性,认可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但还想征税,就必须从“税会差异”上找伙食了。

以差旅费为例,有什么样的税会差异呢?

差旅费几乎没有税会差异。正常情况下,税务是很难找到差异的,但实际上,税务非常容易找到差异——“发票有问题”、“发台头不对”,但这样的差异,没有法定依据。

假设1,可能税务无法认定发票不符合规定,无法认定发票的开具违反了哪个条文,于是,所得税扣除就没有差异了,就可以列支了。

假设2,可能税务还是找到理由,认为发票开具不正确,应该直接开给公司,不能开给个人,违反了规定。那么,如前所述,这张发票就不能列支和报销了,就要抽出来了。但费用是否就不能扣除了呢?

综合几个文件,税务总局对此最直接的规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或者“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其规定只针对发票本身,而没有针对费用扣除本身。其实就是三个字“抽出来”或者“不准用”。否定的是发票的证明力,而不是费用本身。

企业所得税上,不规范发票=没有发票≠不能扣除。(注意,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除外)

那么,对于非本公司台头的发票报销入账,该如何对待呢?

1、尽量规避这事,少找麻烦,不惹事;

2、能退回重开当然最好;

3、认真辨别是不是虚开的发票,杜绝虚开发票;

4、不能规避的话,要注意多收集配套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

5、业务真实情况下,不用担心会计处理有错;

6、只要不是虚开的发票,不用担心会因发票被罚款;

7、所得税扣除取决于费用本身;

8、实务中有些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简单处理、以票控税。只要我们对此胸中有数、灵活务实,多多请示领导,告诉他利害关系,并适当建议,补还是不补让领导决定,这样当会计就轻松了。

企业自办食堂从集贸市场购买蔬菜、米、蛋、肉和农民自榨的花生油等,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能否凭借白条入账?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修锁费用、水果摊买水果、修理电脑这三个之前讲过的案例,其实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提醒: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不需要发票。

附件: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现金性福利支出

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过节费、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提醒:企业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性福利不需要发票。

附件: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支付差旅津贴

提醒: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提醒: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附件: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提醒:好多企业经常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注意: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1)银行收取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3)企业支出票据贴现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4)单位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单位POS机手续费,向收单机构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飞机等(火车票以外)退票费、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7)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单位车的ETC过路过桥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单位支付的财产商业保险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0)单位支付的电话费、上网费等通信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1)单位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2)单位支付拍卖行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周国海老师,于2022年11月份整理汇总此资料,供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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