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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发源地”三个字 全国百余家理发店摊上事了

 大师兄666999 2022-11-14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康亚飞

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到青花椒、南京大牌档,这两年,商标维权事件多次在网络引发高度关注与争议。近日,河南几名理发店商户收到法院传票,因其使用的“发源地”字样涉嫌侵权,被原告武汉发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尊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在采访过程中,有人认为,发尊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情合理,也有人提出“发源地”为行业通用名称,不应被认定为商标。针对上述说法,记者近日联系了河南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及律师进行了分析。

全国170余家理发店(美发店)被告上法庭

说起“发源地”,你最先想到的是什么?是河流开始流出的地方?是事物发端、起源所在?还是一个理发店品牌?

这几个月,因为“发源地”三个字,全国不少理发店(美发店)“摊”上事儿了——因为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发源地”字样,包括河南在内,全国百余家理发店,被拥有“发源地”商标权的发尊公司告上了法庭。

发尊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其为中国专业美发市场知名的直营连锁品牌,旗下拥有“发源地”等知名品牌,并经授权拥有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涉诉商标注册时间分别为2003年11月与2008年8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均为第44类,包括理发店、美容院等。2022年4月,发尊公司通过与权利人孙某某签署协议获得商标使用权。该公司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由于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对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自2022年6月起,发尊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商标权权属、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为由,已分别将江苏、浙江、重庆、河南和广东等地170余家理发店(美发店)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4万元~5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发尊公司系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法律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判决书,被告理发店(美发店)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发尊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根据现有公开信息可以看到,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或为“双方均获得部分支持”,或为原告撤诉。在原告获得部分支持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定赔偿金额在几千元到一万余元不等。

“发源地”一词是否可为一家所有?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登记在册的含有“发源地”字样的理发店(美发店)全国各地有3000多家。这些店铺经营时间长的有十几年,短的也有二三年。

就目前看来如果被告理发店(美发店)以及其他潜在的被告理发店(美发店)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最终面临的大概率是改名和赔钱。

但对于此事,美发行业从业者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发尊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情合理,也有人认为发尊公司的维权行为存在争议。

郑州某理发店老板陈先生说,“发源地”三个字在国内美发行业已经广泛使用多年,已属于大众化的艺术称呼,在美发行业的知名度来源于全体美发行业从业者的共同努力,该词汇已经成为美发行业的普遍标志,不应为一家所有。“另外,'发源地’三个字是一个普通汉语词汇,普通私人公司是否有权将其作为艺术化发明进行注册?若确实是侵权了,为啥以前不维权,今年才开始批量起诉?”

利用谐音的注册商标的保护限制

在“发源地”事件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发源地”一词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辉猛认为,商标是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发源地的原初概念及引申义与头发、理发活动的语义相隔较远,这意味着“发源地”注册在该类服务业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不过国人有使用谐音指代事物的语言习惯,如果全国有几千家使用“发源地”作为美容美发店铺的企业名称、店铺招牌,这初步证明了实践中存在用“发源地”指代美容美发行业的用语习惯。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实践中已经初步形成用“发源地”指代美容美发服务的用语习惯,那么“发源地”一词就起到了通用名称的作用,可以视为该类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

许辉猛还表示,鉴于利用谐音指代某类商品、服务在我国的语言使用习惯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商标注册或者维权救济中,审查员或者法官有必要考虑利用谐音的语言使用习惯对商标制度带来的影响。将这种利用谐音指代特定行业或者经营活动的词汇认定为通用名称或者推定其没有显著性,可以保护特定行业内大多数经营者的使用,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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