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吗?​法官:必须满足4个条件

 昵称51072646 2022-11-17 发布于安徽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B和C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和支付的方式,从原告A公司的业务员陆某处下单购买油泵,双方就购买油泵的规格、数量、价格以及收发货、退货等情况事宜,均通过微信及短信方式进行了沟通。后因被告B和C拖欠部分货款,原告A公司遂诉至金塔县法院,要求被告B和C给付货款16万余元及利息。被告B和C抗辩称:与原告A不存在买卖关系,是直接向陆某购买油泵,且货款已经付清。

金塔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通过微信将其名片及工作证拍照发送给被告,表明自己是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故陆某销售油泵、收取货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原、被告的交易习惯,被告B、C通过微信向原告A公司员工陆某下单,每次发货后,陆某都会在微信上告知已发货或将货运合同单拍照发送给被告,被告也会对是否收到货物或退换货作出反馈,并通过微信向陆某支付货款。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完整、真实,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身份,可作为定案的证据,现可认定原、被告间交易行为产生的油泵货款总计22.58万余元,被告B、C已支付货款14.77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B和C向原告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8万余元。

办案法官表示,微信证据对于查明这起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微信交易中,一定要保存原始载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微信已实名注册,能够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当事人;三是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四是微信聊天的内容完整,未被删减、篡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来源: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