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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受到事故伤害, 属于工伤吗?

 阿宝阳光 2022-11-17 发布于陕西


「问题提出」

我是一名服刑人员的家属,最近得知其在监狱安排的生产劳动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压伤,手指截断。请问,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进行的刑罚执行活动,与社会企业职工劳动存在本质区别。

服刑人员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其人身安全等权利并未被剥夺,应当受到保护。但是,监狱与服刑人员之间是强制与被强制的不平等关系,服刑人员从事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双方并不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服刑人员因此受到伤害无法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或劳动用工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服刑人员在劳动中受伤的,参照我国有关劳动保险规定处理,而非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司发[2001]013号)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依据《监狱法》,参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同时该《办法》还对罪犯工伤认定的情形、认定机关、伤残等级鉴定及相关补偿待遇作了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服刑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该类工伤具有特殊性,可以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但其可享受的工伤补偿与社会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所区别。

「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  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 

(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致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第十条  罪犯因工负伤,由监狱组织生产安全、劳动管理和医疗部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对因工伤残罪犯的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罪犯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监狱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监狱上级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的结论为罪犯劳动鉴定的最终结论。

向监狱上级机关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罪犯因工负伤,监狱应当及时抢救治疗。治疗期间,实行劳动报酬制度的,照发本人劳动酬金。

第十三条  罪犯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按照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下列待遇:

(一)因工伤残的罪犯,被评残为1—4级的,服刑期间,劳动酬金照发。办理保外就医、假释和刑满释放手续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相当于36个月、二级32个月、三级28个月、四级24个月的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二)因工伤残的罪犯,被评残为5—10级的,服刑期间,安排适当的劳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酬金待遇。刑满释放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相当于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  罪犯因工负伤,治疗未终结就已刑满释放的,应继续在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按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五条  罪犯因工死亡的,由监狱负责处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由监狱负担。 

罪犯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相当于48个月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供养人数,酌情增发,增发数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罪犯因工死亡,监狱最多负责3名亲属参加丧葬的食宿、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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