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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该不该给他安装假肢?

 昵称5620967 2013-04-14
监狱该不该给他安装假肢?
2013-04-06  

    23岁的孔元(化名)是太行监狱服刑犯,长年如一日,每天工作十二小时,因超负荷的劳动且营养不良致贫血。2009年4月19日晚七点出工前,他高烧、头晕、心慌、恶心,向犯人小组长和队长请假不准,他带病操作机器,因头晕不能控制自己,致身体被机器卷进半侧,被送往医院抢救,行肩离断术失掉了左臂。被确认为工伤且鉴定为三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监狱根据《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一次性补偿7140元。

    其母亲不服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2009年9月17日,监狱用欺骗、威胁的方法与她签订了“协议”,给她儿子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赡养父母金、伤残补助金及困难补助共12万元的一次性补偿费。但对其安装假肢的要求,却遭监狱方拒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照”,即 参考并对照比较;仿照,依照。比如“参照国际惯例”,必然不可与国际惯例大相径庭。监狱对罪犯的工伤补偿不能与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悬殊太大。犯人也是人,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同样需要胳膊。工伤职工可以安装假肢,为何罪犯工伤就不能安装假肢呢?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依据《监狱法》,参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案“依据《监狱法》,参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工伤的可以安装假肢,如果“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可以不给因工伤失掉胳膊的罪犯安装假肢,则这样的工作实际是否应该改一下呢?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罪犯工伤评残标准,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执行。但第十三条规定他们在刑满释放时发给的伤残补助金却仍然是按照罪犯的劳动酬金标准发放,且计算工资的月数也比《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少得多。罪犯的劳动酬金,是他们在接受刑罚时的待遇,而伤残补助金是对他们刑满释放后终生的生活保障。他们在服完法律给予他们的刑罚之后,为何仍然给他们罪犯的待遇呢?

    罪犯所受到的刑罚只是被剥夺人身自由,其人身安全及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未被剥夺,当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也应获得与一般人同样的救济。特别是在他们刑满释放之后,对他们发放的伤残补助金完全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而且不能按照他们在监狱时的劳动酬金计算,而应该按照他们所从事的工种在社会上的报酬标准计算。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刘治成,2013年4月6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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