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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监狱当前刑罚执行工作的困境和解决途径 – 铁血网

 lmqlmq999 2018-02-28

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法律依据不足;途径

内容提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监狱工作的立监之本,应有之意;历史形成的客观现实使得监狱工作偏离了刑罚执行工作,而现在就必须回到监狱刑罚执行主体的位置,使监狱工作规范化,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落脚点和闪光点。

刑罚执行作为当前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日益引起广大政法线的同志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就刑罚执行工作的具体含义,以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特点和难点却没有得到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不仅是广大社会公众搞不清楚什么是刑罚执行,什么是监狱的刑罚执行;甚至是文盲的许多监狱民警在这方面都是欠缺的。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研究和宣传,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就具体的刑罚执行现状而言,文盲不得不承认的是刑罚执行的目标很美丽,但是刑罚执行的基础却是很脆弱的。以下笔者就制约监狱刑罚执行的因素,完善的途径展开论述。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

作为监狱工作的立监之本——《监狱法》,在颁布21年后还没有一部《监狱法实施细则》作为针对性更强的指导,但是作为《监狱法》的上位法——《刑法》却已经有了《修正案9》了,两相对比,都创造了中国立法史的记录。同时,在现实的监狱刑罚执行中,《监狱法》的规定与目前的现实相比,缺少了规范性和指导性,给监狱执法留下了一个所谓可以视情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但是更现实的是增加了基层民警的执法困境和执法风险。比如:

(1)经费保障。《监狱法》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设施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们都还没有看见监狱改造罪犯的所有经费的完整目录,及合理的增长幅度。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还不知道这些经费的财政保障是哪一级财政。

(2)劳动改造。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监狱法》中只是列于“教育改造”章目之下,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教育与劳动这两个概念都是分开来理解的;因此,质量就存在着一个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孰先孰后的问题。在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劳动的比重远大于教育。

(3)罪犯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分配。在以往的监狱由于经费保障严重不足的现实,使的罪犯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监狱日常运转和监狱基础设施的经费来源,这个无可厚非,毕竟是那个时候的特殊性。但是,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但司法部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制度至今未出台。目前财政保障日益完善的情况下,罪犯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还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有一个明确性的规定,使的罪犯经常性的表露“替政府干部赚钱”,让许多基层民警不知道如何解释。

同时,由于监狱生产的组织形式,生产项目的选定,罪犯的劳动保障,劳动成果的分配,都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使的罪犯的功利性改造日益突出。

(4)关于分类关押。罪犯必须分类关押应该是文盲的一个常识了,但是在现实的执法环境里,这一条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因为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余刑2个月以下的罪犯统一收监,这就使得监狱的关押能力,关押水平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明明是重刑犯、长刑犯监狱却关押了许多轻刑犯和短刑犯,而这两大类罪犯的关押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同时,各个年龄段、国别、民族、宗教信仰等等不同的罪犯混同关押,对目前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是一个难以完成的挑战。

(5)关于罪犯申诉。监狱法第21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可以说这是《宪法》、《监狱法》赋予罪犯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事实上,如果罪犯申诉,就被认为是不认罪服法,在减刑上被否定,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些真的有冤申的罪犯成了争取减刑而忍痛放弃申诉权。

(6)罪犯日常考核和减刑的不足。目前的罪犯的考核以每天的日常考核为主,每天的考核分在月底统计为每个月的考核总分,然后按照从高到低打出标准分;因此,就造成了考核分只高0.01分的罪犯可以领先一个身位,获得一个标准分的优势。在客观上虽然有利于罪犯的积极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是不能否认的也造成了罪犯的投机改造和功利改造。

二.分析思考后的途径:

(1)推动行刑法律制度的完备

执法公正的前提是和基础是监狱的各项工作实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行刑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直接决定着监狱和监狱警察法律定位的准确性、行为的合法性、功能的完整性。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修改完善《监狱法》,解决其和《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消除“法律打架”。解决如《监狱法》对所调整的关系涵盖不全、不细及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弹性过大等问题,使之适合我国国情以及当前具体的监狱工作,尤其是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规范执法,为进一步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工作,更好的监狱挽救罪犯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实现监狱功能规范化

刑罚执行应是监狱具备的唯一的法律功能,所有的其他功能都应当是根据刑罚执行的功能而产生、存在并服务于刑罚执行功能。目前监狱功能的多元化使监狱的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监狱的基本功能被削弱和抑制。只有实现监狱功能的单一化、规范化,才能实现行刑法治化。

(3)保护好罪犯的合法权益

法治的标志是权利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一项基本内容。监狱是执行徒刑的场所,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利,但罪犯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因此,要树立惩罚改造罪犯与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并重的执法观,就要求监狱警察在运用各项权力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同时要依法保障罪犯不能被法外施刑,保障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对于罪犯合法拥有的申诉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而不是变相的剥夺。

(4)提高监狱民警的素质

《监狱法》的确赋予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一支作风过硬、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尚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实现执法公正的关键。这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要树立法律高上的科学执法理念,提高掌握刑罚执行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能力;树立执法风险理念,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树立文明执法理念,提高和谐执法的能力。同时,根据十八大以来的纲领性指示,警察的收入要略低于军人、高于地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广大警察的关怀,在具体落实中,需要尊重和保障监狱民警所拥有的警察身份和待遇。

监狱是社会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的职责就是执行刑罚,而在以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我们的监狱工作偏离了他的应有之意,现在应该是、也必须是监狱主体工作——刑罚执行,归位的时候了。监狱应该积极改变观念,公正执法,明确监狱所承担的责任,融入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与社会形成正常性互动关系,持久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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