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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清风徐来30 2014-10-22

  记者:修订《规定》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制度机制。《规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严格执法、堵塞漏洞的要求,尽可能严密、科学地设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狱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机制。(二)严格规范提请。《规定》严格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重点规范监狱提请和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的环节,进一步严格适用条件,严格审核程序,确保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三)强化法律监督。《规定》明确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各个环节要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防止司法腐败。

  记者: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实现刑事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关于减刑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和《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关于假释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监狱对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行“五审核”和“一公示”:“五审核”即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一公示”是指在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之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名单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过上述程序之后提请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监狱提请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经过“五审核”和“一公示”后,还需呈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记者:此次修订如何从审核环节进一步严格规范提请减刑、假释工作?

  答:此次修订,在明确“五审核”环节职责的基础上,对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三个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集体研究环节。减刑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行为,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应当在充分听取基层民警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罪犯服刑改造表现提出。因此,此次修订规定了以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的方式,在充分听取人民警察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结合罪犯日常服刑改造表现,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二是修改完善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制度。一方面要求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原《规定》只要求监狱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是否应当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没有明确规定。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强化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的审查把关职责,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也要相应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另一方面增加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鉴于罪犯的劳动改造情况是评估罪犯改造情况的重要方面,政工部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规定》对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做了相应调整,将劳动改造、政工部门负责人列为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应地评审委员会成员最低人数由原来的7人变成9人。三是强化了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精神,强化办案责任,《规定》对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明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事项主要包括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等。另一方面将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情形分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提请条件以及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三种情形: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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