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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信息网

 益智增慧 2013-11-20

 为了适应刑事政策的变化,完善我区减刑、假释制度,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区监狱管理局成立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改小组。笔者作为我区减刑、假释细则修改小组成员之一,于7月16日至21日在区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黄斌锋副处长的带领下,赴广东、湖南两省监狱管理局及部分监狱进行考察学习,期间,得到两省监狱同仁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收获颇丰,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学到了他们一些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管理理念,为下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区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将这次考察学习情况向各位同仁报告如下:

一、考察学习收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2012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后,为适应刑事政策的变化,便于基层民警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广东、湖南省监狱就着手研究制定、修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现广东已形成了初稿,湖南省女子监狱也制定了《关于呈报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广东、湖南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已走在我们广西的前面。这次考察学习,我们认为有如下几点收获:

(一)广东、湖南两省对老、病、残罪犯确认劳动能力的鉴定方面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广东、湖南对老年罪犯的定位是以职工退休年龄为标准,即男60岁,女55岁,与我们广西的标准相差5岁(我们广西的标准是以男65岁,女60岁),他们认识到罪犯投入改造后,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加上来自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压力,与社会上普通人相比罪犯很容易衰老、生病。由此可见,两省监狱对老年罪犯的认识很到位,定位符合国家的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患严重疾病的罪犯的鉴定,两省是严格对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经过省级监狱医院鉴定(如广西新康监狱医院),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病、残罪犯。两省监狱加强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联系,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达成了共识,对老、病、残罪犯的减刑、假释统一从宽的标准,广东对老、病、残罪犯的每次减刑在起始时间、间隔时间都缩短三至六个月、减刑幅度增加六个月以上;湖南省监狱对老、病、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呈报,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适当缩短三个月,减刑幅度增加三个月,考核分上下浮10分。这一做法,充分调动老病残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收到了良好行刑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建立了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的联动机制。

广东、湖南两省监狱系统对罪犯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否有履行经济能力的确认,缴纳退赔的数额标准与减刑、假释的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和提请假释直接关联,对已证明有经济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采取从严处罚措施,体现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减刑幅度上适当减少六个月,不予假释。对罚金、民事赔偿款项如何缴纳入帐等都作了较为明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两省同仁介绍,自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的联动工作开展以来,有经济能力的罪犯大多能积极执行、履行法院的判决,想方设法筹集款项,通过各种方式把款项交到法院的户头上。两省监狱还规定,对确无经济能力的罪犯,只要有罪犯及亲属提供足以证明罪犯没有经济能力的书面材料,经确认核实后,也依法依规办理减刑、假释。以上做法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区别对待政策,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平正义。自二00九年执行以来,没有发生罪犯思想激烈变化,狱内改造秩序保持稳定。

(三)对涉黑、涉恶、涉毒等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从严减刑、假释。

广东、湖南两省监狱系统都规定:对涉黑、涉恶、涉毒(具有吸毒史)、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次数多且社会影响大,被害人不原谅且上访不断、服刑期间违规较多且累教不改等罪犯,在同等条件下,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延长六个月左右,减刑幅度减少六个月;在量化考核方面,同等条件下要增加50%以上。上述罪犯人身危险性较大,而减刑的本质要求是罪犯服刑改造人身危险性的不断降低,对此类罪犯从严减刑,不但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还保证使此类罪犯在狱内服刑得多于其他罪犯的监禁时间,确保社会及公众的安全需要,符合刑法一般预防的基本要求。

(四)广东省监狱率先推行《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提高办案民警的工作效率,降低办案成本。

《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是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结合司法工作流程多年的研究经验和引用当时最先进的软件技术研制成功的一系列针对协同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申报、审核、审理、监管全过程的管理软件,它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办公、办案、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将办案人员过去忙于起草、抄写、校改司法文书等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减少大量的重复劳动,大幅度地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地降低办案成本,实现了稳定高效、安全、高质量办公、办案。

广东省关押罪犯14万多,大多数监狱关押罪犯都在5、6千以上,每年的减刑率大约44%左右。由于押犯多,减刑工作量大,警力不足,如广东女子监狱押犯将近6千,刑罚执行部门只配备5名民警(只要是负责减、假、保工作),每年办理减刑、假释案件2800件以上,由此可见工作量之大。为了解决民警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等繁杂事务性的工作问题,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主动与高级人民法院、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于2003年开始大胆安装使用《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软件,真正解决了民警办案中繁杂的事务性问题。安装使用这套软件的费用十二万元(每个单位),开发方负责维护,费用很低。《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能从现有的狱政信息库(广西是刑罚执行)中自动提取罪犯的基本资料、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加、减刑情况等数据,然后在监狱使用的《减刑、假释申报系统》中添加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报减意见,在监狱局使用的《减刑、假释审核系统》中添加监狱局意见,在法院使用的《减刑、假释申报系统》中添加法院意见,并采用文字抽象成数字的输入方法以及模版输入的方法和记忆功能,快速填报数据,根据法律程序的要求分阶段自动形成相应司法文书,对司法文书进行批量打印装订成案卷,改变了以往以抄写或者打印为主的办案模式转化为以审查数据为主的办案模式,办案率大幅度提高。同时,减刑、假释数据经过三级单位(法院、监狱局、监狱)的审核,案件办理准确率也大幅度提高。在报送减刑、假释案件方面,不用车辆运送案卷,直接将数据通过政法网报送法院,法院裁定后从政法网返回监狱,由此可以看出,使用《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这一软件,投资费用低,办案过程简单,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人、财、物。目前,广东监狱系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更新软件,引进高端技术,使《减刑、假释协同平台》更完善,准确率更高。

(五)湖南省监狱科学考核罪犯,摒弃“以分折刑”,保证减刑、假释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湖南省监狱“对罪犯实行考核计分、以分折奖的量化考核结果及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应当作为呈报减刑幅度的基本事实依据”。也就是说,罪犯积累奖励分达到呈报减刑的条件时,还要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增加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因为罪犯考核奖励分多体现在罪犯的劳动改造的成效上,不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本质上,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则较能全面反映罪犯思想改造的程度,所以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作为增加罪犯减刑幅度更符合减刑的立法精神和原义。目前,湖南省监狱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可以增加相应的减刑幅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由监狱教育部门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民警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内容、标准进行评估,每考核周期评估一次,评估结果真实、可靠,令人信服。

二、几点建议

这次考察学习,我们认为广东、湖南两省监狱在减刑、假释工作上思路清晰,理念创新,上述提到的五个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为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尽快出台我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共同推动我区减刑假释工作。《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作了重大调整,延长了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执行刑期,提高了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刑修(八)实施以来,监狱押犯数量持续增多,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后收押的部分罪犯即将具备了减刑、假释的条件,但原来制定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已不适应《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对办理这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全区监狱还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缺乏统一的标准。为此,我们要积极主动与高级人民法院联系,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尽快出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以适应?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形成我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的初稿。如果条件还不成熟,必要时,我们考虑先出台一个试行办法,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等条件成熟后,正式下发我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工退休年龄规定,重新确定老年罪犯的标准,对老年、生活难以自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减刑、假释从宽掌握。目前,国家职工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而我区向来对老年罪犯的年龄标准划为男65岁,女60岁,多了5年,不符合国家规定。罪犯犯罪入狱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承受各方面的压力,不同于社会上正常生活的普通人,容易衰老、生病,因此,按照国家职工退休年龄标准来确认老年罪犯更符合实际。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患严重疾病罪犯的病残程度鉴定由法定鉴定机构作出认定。对这类罪犯,我们要在入监时或者罪犯患病以后作出鉴定,全面掌握老、病、残的刑罚执行情况。目前,重刑犯监狱老、病、残罪犯占押犯有相当大的比例,将达到17%,如果我们不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重刑犯监狱将成为一个老、病、残罪犯监狱。因此,对老年、生活难以自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严重疾病的罪犯主要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要区别对待,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考核上从优,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缩短三个月、减刑幅度增加六个月,符合假释条件的,予以从宽掌握。

(三)着力推进财产刑执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与减刑、假释工作的联动机制。

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有条件执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而拒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法律规定除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由其犯罪行为所致经济损失的责任。而财产刑的执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表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在此条件减刑方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目的,维护法律的威严。建议这次修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中重点考虑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与罪犯减刑、假释的从宽、从严问题。经思考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生效判决决定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款项总计为10000元以内的,罪犯应当一次性全部执行、履行完的,可酌情增加减刑幅度三个月以下;

2、原判刑期不满五年且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合计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罪犯一次性全部执行、履行的可增加减刑幅度六个月以下;分二期执行、履行完的,可酌情增加减刑二个月以下;对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如果每次执行、履行5000元,可再酌情增加减刑幅度一个月;

3、原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且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合计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的,罪犯每次执行、履行达总计款项30%以上的,可增加减刑幅度三个月以下;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应每次再增加5000元以上,可酌情增加减刑一个月;

4、原判刑期十年以上且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总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每次执行、履行达20%以上的,可酌情增加减刑幅度四个月以下;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每次再增加10000元以上,可酌情增加减刑幅度一个月;

5、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或者减为有期徒刑后,参照第4款执行;

6、进查证确有执行、履行经济能力的罪犯,拒不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每次减刑可酌情减少减刑幅度三个月以下;因灾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罪犯原有的执行、履行经济能力受损,继续执行、履行有困难确需要暂缓减免执行、履行的,应当出具原生效判决法院等书面证明材料,罪犯本人应有书面承诺或说明;

7、罪犯呈报假释的执行、履行数额为:对余额不足一万元的,需要一次性全部缴纳退赔完毕;对余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应按50%以上缴纳退赔;对余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按40%以上缴纳退赔;对余额十万元以上的,应按30%以上缴纳退赔。

(四)继续对涉黑、涉恶等严重暴力犯罪罪犯的减刑从严掌握。此类罪犯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恶性深、改造难度大,离开监狱后再犯罪的危险性大,应该在减刑时减少减刑幅度六个月以上,目的是延长其狱中执行刑期。多年减刑工作实践已经证明:从严掌握此类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在狱中执行刑期,是一般预防的迫切需要,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也有利于此类罪犯真正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

(五)想方设法,整合资源,极力推行《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真正把民警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执法成本。我区经过多年的努力,监狱的布局调整及改扩建工程基本完成,监狱—监区不象以前那样分散,而是相对集中在城市(县),这为我们信息化建设发展带来很大的优势,目前,我区有些监狱单位已经开通使用局域网,有的监狱已通过监狱内网将监管改造信息系统推广到监区使用,这完全具备了推行《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的条件。目前,要推行《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关键在于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转变理念,充分认识使用《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刑事法律的变化,监狱押犯的持续增多,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也续年增多,民警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目前,监狱一线警力严重不足,使用《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缓解一线警力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短法院的审限时间,减刑裁定在短时间内送达罪犯手中,对激励罪犯的改造发挥很大的作用。二是加强与高院、中院的协调沟通,在思想认识上达成共识。三是整合资源,有条件的单位先试行。如贵港监狱于2007年底已经开通局域网,2009年初将监管改造信息系统通过局域网推广到监区使用,可以说监狱信息化建设已走在全区监狱系统的前列,完全具备了安装使用《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软件,关键在于解决资金投入问题。

(六)建立罪犯减刑前改造质量评估机制。多年以来,我区监狱已经实行了罪犯入监评估、罪犯刑满释放评估、罪犯假释前评估,但没有建立罪犯减刑前改造质量评估机制。工作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罪犯减刑前没有对其进行改造质量全面评估,以积分多少作为量化罪犯减刑幅度的依据,是有失于公平正义。因为罪犯虽然积分达到一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重劳动轻思想改造现象比较突出,认为参加劳动得奖励分,就可以减刑,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一些罪犯获得减刑后就放松思想改造,表明其思想改造远没有达到“确有悔改表现”的程度。建立罪犯减刑前改造质量评估机制,对罪犯呈报减刑前,组织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民警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较能全面真实反映罪犯改造表现情况,作为罪犯量化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罪犯减刑前改造质量评估机制,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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