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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不缴纳罚金、不赔偿,会不会影响减刑假释?

 赖建东 2020-08-28

不少服刑犯不想“人财两空”,甘愿坐牢,不缴纳罚金、不赔偿,相关钱款充当坐牢的“工资”。罪犯中有这种想法的不在少数。

但是,罪犯及他们的家属又担心,如果不交罚金、不赔偿,就会到影响减刑、假释,万一无法减刑、假释,得踏踏实实坐足月牢……这就太难接受了。

如果判决后坚决不缴纳罚金、不赔偿,会不会影响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究竟还有没有希望?

一、退赃、退赔情况,是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标准。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第四条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因此,退赃、退赔情况,是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标准。

二、是否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是否退赔,关系到罪犯的考核评分。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7月1日起试行)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不隐瞒余漏罪、真实姓名、家庭地址和社会关系;被判处财产刑判项的,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确有履行能力的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判项,退赃退赔等。

可见,如果没有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65分的考评基础分就无法得到了。

三、有退赔能力且拒不退赔的,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对判决生效后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和退赃、退赔义务的罪犯,可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四、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视为有能力退赔而不退赔,一般不予减刑。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无论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如实申报,拒不申报或有证据证明不如实申报的,视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执行、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除外,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

五、主动退赔的,减刑幅度从宽把握;尽力退赔部分的,减刑幅度酌情从宽把握。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服刑期间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或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在服刑期间积极执行部分财产刑或尽力履行部分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幅度可酌情从宽掌握。

六、积极退赔的,假释时从宽掌握;有能力而不主动退赔的,假释时从严把握;有能力而拒不退赔的,不予假释。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罪犯,应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综合考察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执行、履行情况。积极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在假释时可适当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履行的,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不予假释。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七、假装没钱、声称没钱,能否蒙混过关?

大部分试图拒绝退赔的罪犯,都会想到一个基本的理由:没有钱。

这个理由,法律上如何评判审查的呢?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应向人民法院移送下列材料:罪犯未全部执行财产刑及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应提交罪犯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帐。

换言之,减刑假释时,法院会审查罪犯服刑期间的个人收入和消费台账,罪犯的经济情况、财产实力,暴露无遗。

总之: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财产刑的,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时,也从严把握。

具体如何从严把握,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一、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三、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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