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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完成了递延纳税备案

 tiaofu 2022-11-18 发布于山西

整理:陇上税语,转载请注明出处

   9.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保荐工作报告,(12015年至 2021 年,美芯晟有限通过虚拟股对员工实施了 5 次年度股权激励安排,员工基于一定的出资款或无需支付对价获得虚拟股,另有发行人董事刘柳胜尚未支付股权对价;(2)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平台的员工中 3 名离职员工仍继续持有持股平台的权益;(3)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毕,按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已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请发行人说明:(1)虚拟股的具体含义,与通常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来源、对价支付方式、员工所持虚拟股份与公司注册资本份额的映射关系,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员工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离职股份处理、纳税申报及相关会计处理等;(2)三个持股平台在 2022 年员工合伙协议签署之前的工商登记股东情况,工商登记情况与历次股权安排实施情况的对应情况,是否存在代持;(32022 年全体合伙人签署协议并进行入伙登记的方式及商业实质,历次虚拟股授予的人员、数额等情况与最终 2022 年落地的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虚拟股授予协议、合伙协议等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涉税风险;(4)三个持股平台人员是否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授予时),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亲属是否持股及相应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定;(5)部分员工无需支付对价、员工支付对价不同等情形是否符合激励协议等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刘柳胜当前是否已支付相应对价,是否符合出资协议等规定;(6)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及依据,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设置虚拟股人为调整授予时点的情形,员工离职后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的相关规定,锁定期离职需回购等约定是否构成实质等待期,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1)-(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6)进行核查,并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和股份支付

费用计算过程及依据是否《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一、发行人说明

(一)虚拟股的具体含义,与通常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来源、对价支付方式、员工所持虚拟股份与公司注册资本份额的映射关系,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员工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离职股份处理、纳税申报及相关会计处理等

美芯晟有限2015-2021 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约定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激励权益。由于美芯晟有限在早期与激励对象就激励意向进行沟通时采用了“虚拟股”的口语化表述,并在相关股权激励协议中沿用了该等口语化表述, 而美芯晟有限的激励权益实质为美芯晟有限授予员工的以确定价格购买美芯晟有限股权的权利,与其他企业所表述的未实际授予员工股权的“虚拟股权池”存在本质区别。鉴于美芯晟有限股权激励协议中采用的“虚拟股”表述可能引起歧义,为更好的诠释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的授予实质,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避免引起歧义,以下正文不再采用“虚拟股”这种存在一定歧义的表述,均以“激励权益”表述。美芯晟有限授予员工的激励权益对应美芯晟有限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被授予激励权益的激励对象在行权购买股份后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间接享有美芯晟有限注册资本的权益。

被授予激励权益的激励对象有权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美芯晟有限约定数量注册资本权益,美芯晟有限相应负有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使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间接享有约定的注册资本权益的义务;激励权益数量与美芯晟有限的注册资本数量存在特定的折算比例。在支付相应对价(如有)并完成入伙登记之前,激励对象并不属于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或美芯晟有限的间接股东,就其所持激励权益并不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等《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股东或合伙人的权利;在激励对象支付相应对价(如有)并完成入伙登记之后,其才成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间接享有美芯晟有限一定数量注册资本的权益。

美芯晟的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和最终落实过程中,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激励对象关于激励股权对价的支付方式、激励对象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特定情形下激励对象所持财产份额的处理方式,以及纳税申报和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与通常的员工持股计划并无本质区别。

美芯晟有限历次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1、激励股权的股权来源

美芯晟有限的股权激励计划系通过激励对象持有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形式实现,所涉股权具体来源及形成过程如下:

    2、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美芯晟有限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激励对象通过持有美芯晟有限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享有美芯晟有限注册资本权益,并应向员工持股平台或其指定主体支付对价。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等股权激励对象均已通过认购或受让财产份额方式取得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并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员工持股平台支付完毕认购款或向财产份额转让方支付完毕财产份额转让款。

3、员工所持激励权益与公司注册资本份额的映射关系

发行人与员工签署《员工股权激励协议》时,相关协议已约定了授予的激励权益数量、价格以及对应享有的美芯晟有限的注册资本份额,美芯晟有限每 1 元注册资本约相当于 5.3~5.6 股激励权益。股权激励对象完成在员工持股平台入伙登记后,历次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对应的发行人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美芯晟有限的注册资本数量与授予其的激励权益对应的美芯晟有限注册资本数量一致。

4、工商登记情况

截至2022 年 1 月,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已完成在员工持股平台(珠海轩宇、珠海博晟芯和珠海博瑞芯)的入伙登记,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员工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

美芯晟有限通过与员工签署《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的方式授予员工激励股权,员工支付对价并完成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入伙登记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从而享受发行人股份后续升值带来的经济利益。

6、表决权的行使情况

根据美芯晟有限的《股权激励制度》、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员工股权激励协议》及相关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约定,激励对象签署《员工股权激励协议》后即享有取得美芯晟有限一定数量注册资本权益的权利,但在完成在员工持股 平台的入伙登记前,激励对象并不享有作为美芯晟有限股东或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表决权。2022年 1 月,激励对象完成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入伙登记后,享有该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相关权利;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约定,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员工持股平台行使股东权利。

7、离职股份处理

美芯晟有限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第5.2.4 条约定了激励对象的禁止性义务:除非已获甲方(即美芯晟有限,下同)允许,乙方(即激励对象,下同)在甲方或其子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1)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聘用或唆使或诱导任何甲方的管理人员或雇员离开甲方;(2)单独或联同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唆使、诱导任何在乙方的受聘期内曾与甲方接触或交易过的任何客户或供应商成为它方的客户或供应商,或终止、重大减少与甲方的业务往来。…

如乙方违反第 5.2.4 款约定的义务,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激励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甲方指定的员工,转让对价按原始出资额已获 分红(如有)计算。

此外,《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第5.2.5 条约定:若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反商业贿赂、保密、竞业禁止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而被公司辞退,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激励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甲方指定的员工,转让对价按原始出资额已获分红(如有) 计算。

美芯晟有限与员工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及其关于股权激励的管理制度中不存在其他关于离职后需转回激励股权的约定;员工离职后,如不违反《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的上述约定,可以继续持有相关股权激励份额。

8、纳税申报及相关会计处理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完成激励对象入伙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后,2022 年 1 月,发行人就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所获股权激励纳税事项在主管税务部门完成了递延纳税备案。

美芯晟有限2015-2021 年实施的股权激励所涉的股份支付系立即实现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损益;发行人已按照历次股权激励授予的时间,分别在 2015 年、 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年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综上,由于美芯晟有限在早期与激励对象就激励意向进行沟通时采用了“虚拟股”的口语化表述,并在相关股权激励协议中沿用了该等口语化表述,而美芯晟有限的激励权益实质为美芯晟有限授予员工的以确定价格购买美芯晟有限股份的权利;该等激励权益在后期均已通过激励对象持有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进行落实;美芯晟有限的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和最终落实过程中,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激励对象关于激励股权对价的支付方式、激励对象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特定情形下激励对象所持财产份额的处理方式,以及纳税申报和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与通常的员工持股计划并无本质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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