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对“情理法”这样的说法并不会感到陌生,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些为官者的处世之道。 对此,我也表示认同,但认为把顺序调整为“法理情”更好一些。 “法”代表制度、政策、程序、流程、方案等,强调规则 “理”代表逻辑、常识、惯例等,强调理性 “情”代表文化传统、家属伦理、朋友情、知恩图报等,强调温度 柏林墙的士兵开枪是法和理,而枪口抬高是情。 我们既要履行职责,拿一份工资当然要承担一份责任,对一些特殊灵活处理在符合逻辑的基础上,适当照顾是可以的。比如上海疫情中一名基层干部对要去医院上班的护士采取一定条件下的让其外出是可以理解,也是得到很多支持的。 为什么不可能所有事情都用法律、制度、流程来解决? 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人,会知道制度、流程会有滞后性,总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涵盖在内,所以管理者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决策,这个决策(体制里叫一事一议)一部分就是用来处理这些特殊情况。 法律也是如此,天然具有滞后性,比如传播疫情的犯罪以前《刑法》是没有的,是2003年非典时进行了司法解释,然后进行了修订。 法律的规定,还兼顾了很多特殊情况,比如一些立功的情况是可以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 另外,请不要忘记了,法律也是人或者是一部分人代表国家制定,并经过国家的程序生效的,所以天然不可能面面俱到,将“法理情”作为处事之道我认为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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