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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会收警示函

 gzcpalgvwf5dya 2022-11-18 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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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于:2022年11月18日

转载自:广东证监局网站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路剑平、胡咸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宏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新材)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对你所负责的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20年你所直接将其他项目内部控制底稿装订入宏基新材审计工作底稿,未作修改。风险评估程序未见了解宏基新材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等关键性底稿。二是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所将营业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在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选取样本未见抽取前两大客户;对于确定本期是否定期与客户对账并形成对账单,选样方法为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但选样样本未见第一大客户。对于2020年、2021年应收账款大幅度增长,未见对应收账款回款等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未对该循环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直接得出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的规定。
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
宏基新材2020年新增湿拌砂浆业务,2020年和2021年湿拌砂浆收入分别为3,720.34万元和4,195.93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6.16%和21.51%,对当期报表构成重大影响。湿拌砂浆生产过程需消耗大量水,但公司并无水费缴纳单据。你所在对宏基新材进行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时,均未关注到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无水费的情况,对湿拌业务用水来源未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湿拌业务收入的真实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你所2021年在对梅州市华垚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预付账款进行函证时,存在被审计单位提供地址与审计人员核对记录不一致的情况,但底稿并未对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说明。二是你所在对宏基新材2020年和2021年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存款账户、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函证时,银行回函中显示上述两个银行账号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但你所未对银行将其划分为使用受限资金的原因作出进一步核查,直接将其认定为不受限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宏基新材2020年在建工程转固1,082.01万元,主要内容为湿拌砂浆生产线一线。经查验相关合同,生产线主要内容包含配料微机系统1套320万元、钢结构沙石料斗3只150万元、输送带40米120万元等其他资产合计1030万元,合同个别资产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异。但在你所2020年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新增固定资产的合同检查,未对当期重要科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宏基新材2021年应收账款同比增长4,164.47万元,欠款单位主要为房地产企业。你所2021年审计底稿未见可收回性检查,针对2021年房地产行业整体下行的经济环境,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2020年和2021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使用预计信用损失率计算出的坏账计提比例均为18.99%,但你所直接使用固定计提比例1年以内5%、1-2年10%计算当期坏账准备,底稿未见使用固定计提比例计算坏账的原因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中审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的规定。路剑平、胡咸华作为宏基新材2020年和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审华所和路剑平、胡咸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中审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1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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