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无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依据民事监督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或者抗诉时,事实认定错误,都是很常见的一个理由。但是,实际上大家都知道,仅仅以事实认定错误申请再审或者抗诉,实际都难以有好的结果,难道是事实认定错误,不能作为申诉的理由么? 当然不是的,所谓事实认定错误,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样的表述,与很多人再审申请书或者抗诉申请书中写的“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有差别的。很多人就是不理解这其中的差别,盲目草率申诉,抓不住重点,最终导致白白浪费了申诉的机会。 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认定事实时,主要依据的是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意见,但是这些繁杂的证据,以及看待证据的不同角度,都会让法官和当事人得出许多不同的事实认定结果。原本事实是什么样的,已经不能完全复原,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又会得出许多事实,因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是很常见的。法律其实没有要求法院查明所有的事实,而只是要求查明基本事实。 所谓基本事实,应是围绕双方争议,能够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在案件审理中,不可能查明全部事实,也只有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时,才符合再审或者抗诉的条件。但是很多当事人申诉时,认为法院只要事实认定错误,就应该改判,不改判,就觉得自己冤枉,这样的申诉,根本不会有好的结果。民事申诉的角度是多种多样的,绝不能只抓住一点事实认定错误,想要去翻案,这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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