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申诉、申请再审须知
发布时间:2006-07-13 20:21:22
一、本院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范圃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有证据证明原审民事调解书违法的; (2)不服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有证据证明原审民事调解书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经基层法院复查维持原判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申请再审的; (3)对已经本院复查后维持原审裁判和民事调解书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4)对已经本院再审过的各类案件,当事人不服坚持申诉、申请再审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 二、申诉、申请再审的条件 (1)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3)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5)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6)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判决,调解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三、申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申请(申诉)人和被申请(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并应当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诉状(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法院复查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4)申请(申诉)人应当详细填写地址确认书。 申请再审、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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