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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anyyss 2017-05-02

文|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学术顾问,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裁判规则

1、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因人民法院已经就案件实体争议进行了判处,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判决可以通过对该判决申请再审而获得救济。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范围,限定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当事人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该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没有法律根据。

4、若当事人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错误,可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实例

索引: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广霞及原审被告龚东升、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2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广霞。

原审被告:龚东升。

原审被告:张荣。

案件由来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广霞及原审被告龚东升、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诉情况

九策公司申请再审称:就刘广霞诉九策公司、龚东升、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策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9月30日,九策公司就该判决的第二、第三判项提出上诉。

此后,九策公司一直未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缴费通知,只收到一份《上诉须知》。该须知是关于送达一审判决书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不应当作为申请人对部分判项提出上诉的缴费通知。九策公司的上诉请求仅仅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判项,且于2014年11月12日又提出撤回部分上诉请求申请,不可能按照一审受理费交纳上诉费。由于之后也一直未收到法院的书面答复,在此情况下,九策公司不存在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情形。

二审法院称,其授权一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申请人于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遂作出(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九策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类如本案作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因人民法院已经就案件实体争议进行了判处,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判决可以通过对该判决申请再审而获得救济。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范围,限定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九策公司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该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没有法律根据。若九策公司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错误,可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另外,九策公司就本案申请再审的理由也不成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初字第17号《上诉须知》,是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收到九策公司的上诉状后向该公司制发的。该《上诉须知》不但写明了接受通知的特定对象即九策公司以及一审的案件编号,而且以加黑字体特别提示了预交二审案件审理费的收款账户、账号以及交纳期限、逾期不预交的后果等内容。九策公司所提出的该《上诉须知》并非针对该公司提起的上诉所发出、该公司一直未收到缴费通知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应当由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九策公司不但未按规定在提交上诉状时自动预交,而且也未就预缴的金额提出异议或询问,直至缴费通知限定的缴费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或申请减缓交纳,故其所提出的“仅就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出上诉的情况”并不构成其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合理理由。原审法院依法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九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帆

审 判 员 汪治平

审 判 员 高晓力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国梁

书 记 员 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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