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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上诉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金华303 2022-12-04 发布于江苏

供稿: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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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何以发生

“改判何以发生”栏目由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发起,聚焦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探究诉讼逆转的原因,发掘规律,介绍做法。

没上诉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结合案例看未经二审案件的再审救济

文/陈家炜、傅玲佳

在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错过了上诉期限,对于上诉期限届满,未经过二审程序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若当事人此时认为存在错误,拟向法院提起再审,法院是否会予以受理、受理后是否会进入实体审理。笔者谨就自己代理或者检索到的案例,作一浅析,不足之处欢迎读者指正。

法律规定

再审程序属于特别救济程序,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当把握较为严格。

一、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

部分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一般会给出如下条文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适用两审终审制原则,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条文规定启动二审程序,通过正常途径予以救济。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法院予以受理再审申请

对于未经二审程序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禁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具体包含如下条文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法[2011]159号)第六条:“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案例浅析

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前置审查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具体呈现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不上诉,法院直接因程序问题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代理案例法院说理:“本院认为,本申请人C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供的《投资协议》等证据证明C某与A某之间除本案借贷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A某现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并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已经归还。原审法院向A某户籍地址邮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退回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缺席判决并无不当。本案审查中,A某也认可知晓公告送达事宜,其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裁定驳回A某的再审申请。”

类似案例:

1、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故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2、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东骏公司在一、二审中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东骏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

由此可见,对再审申请人因非正当理由错过上诉期限,未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其再审申请很可能被驳回。上述非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客观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即使提起上诉而二审判决亦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明知不上诉将导致一审判决生效而意图启动再审诉讼等等。

二、正当理由不上诉,法院进行一定的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裁定。

再审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错过上诉期限,未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法院会予以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之条文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上述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等。

代理案例法院说理:“原审诉讼过程中,B某(外籍华人)得丈夫A某代为签收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向法院提交了B某得护照复印件。之后,B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确认了传真给法院得送达地址。原审判决作出后,原审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向B某送达了判决书。B某关于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得事由未参加诉讼、辩论权利被剥夺得主张,不能成立。故原审判决认为A某销售房屋得行为合法有效,被代理人B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B某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

代理案例延申:虽再审申请被驳回,但是通过再审申请过程中组织的法庭调查,我方获得了对方当事人对于诉争协议的部分内容的认可,获得了有利证据,进而在后续另行起诉的代理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

类似案例:

1.案号:(2019)粤03民申148号

审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案中,一审生效判决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的意见所确认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则和裁判要求,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向本院补充提交的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8)粤0308行初2380号行政判决书,经审查,该行政判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要求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2.案号:(2019)吉01民申56号

审判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结果正确,宋柏卫和王晓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3.案号:(2019)浙0683民再5号

审判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2016)浙0683号民初4715号判决书认定的借贷事实。综上,原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法偿还借款,联发港务公司与伟邦公司的担保有效,应对未归还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发港务公司与伟邦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周杨军追偿。但王兰君主张的800万元借款中的100万元已经归还,原审认定周杨军应归还借款799万元有误,再审予以纠正。王兰君与周杨军对100万元还款的性质认定错误,不足以认定其故意隐瞒已归还100万元借款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对王兰君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他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撤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三项。

综合评述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救济处理。根据两审终审审判原则,再审程序属于特别救济程序,但是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虽并未禁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结合笔者自己代理及检索到的案例归纳可见,大多数的未经二审案件直接被驳回再审申请。不过,申请人若能证明存在未经二审的正当理由,再审申请仍然存在实体审理的可能。

此处的“正当理由”,可以参考法律出版社《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江必新等著)一书的观点,正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审后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书,致使其不知道上诉期限的。注:近年来,电子送达越来越普遍,但是电子送达有时会因邮箱、手机系统的原因未及时收到。尽管这些电子送达仍然被认定为有效,但收到再审申请法院往往还是会进行一定的实体审理;

2.一审后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无法上诉的;

3.有证据证明上诉状已经邮寄,但法院没有收到的;

4.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遭遇恐吓、威胁、人身强制而不敢上诉、不能上诉的;

5.有证据证明,一审后的上诉期内,当事人的确不知道存在再审事由的等。

同时,就该类未经二审案件的再审申请,还存在合法有效的救济方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之规定,针对未经过二审程序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受理,并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作者介绍

陈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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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律师,有多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务工作经验。擅长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的处理。

傅玲佳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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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以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为切入,致力于服务重大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法律风险防范。团队骨干律师有大型上市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背景,业务技能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在投融资、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房地产、执行异议、刑民交叉等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胜诉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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