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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符某某兜里只剩270元,却在街上遇到失足女曲某邀请其进

 淡然3a89r15snv 2022-11-19 发布于四川
广东东莞,符某某兜里只剩270元,却在街上遇到失足女曲某邀请其进行钱色交易服务,符某某还是起了兴致,遂支付给其70元,当符某某和曲某发生关系后,符某某身上却一分钱也不剩了,曲某更是因此丢了性命,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符某某是个打工人,但是因为自己没什么文化,先前和一个做工程的老板达成了口头协议,现在工作做完了,老板却拖着一直不付钱。

再不给钱,符某某就快不能维持生计了,于是他下定决心,从网上买了刀具准备去找这个老板,强迫其给钱。

在去的路上,符某某遇到了正在街上揽客的失足女曲某,“先生,你需要钱色交易服务吗?我这70元就行!”曲某礼貌地对着符某某说。

符某某见曲某无论是长相,还是身段在失足女里都能算上乘,再加上自己本身就好色,于是也不管自己现在是否拮据,豪气地支付给了曲某70元。

曲某于是把符某某带到了自己的出租屋,可是当符某某正和曲某发生关系时,才进行了一半,曲某却突然叫停了交易。

“你这样不行,得加钱,不加钱,你就走人!”曲某突然变了脸色对着符某某说道。

符某某知道这是曲某的场子,听别人说这样的场子里是有专人保护失足女的,符某某害怕自己遇到危险,只得把自己仅剩的钱都给了曲某。

一个人跌倒低谷时,往往会触底反演,要么涅槃重生,要么彻底疯狂,符某某的情况属于后者。

符某某离开后,本就因为被拖欠工资而感到郁闷的他,现在又遭到了曲某的坑骗,符某某气坏了,遂决定拿起先前准备的刀具,原路返回前去找曲某算账。

在巷道里见到曲某后,符某某也不管周围是不是有人保护曲某,对着曲某的手臂,胸部捅刺多刀。

巷道里突然涌出多名男子将符某某包围,符某某知道是保护曲某的人来了,遂找准机会赶忙逃离现场。

但是因为对方人数众多,逃跑过程中,符某某多次受到重击,最终负伤倒地,未能逃脱。

事后,曲某因抢救无效身亡,符某某因受重伤被带回医院医 治,康复后被公安机关带回审讯。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符某某。

可为什么符某某造成了曲某的死亡,却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对此,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两者的判定标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分不仅仅要看结果,更主要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

主观意图是伤害,即使被害人死了也是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主观意图是杀人,即使被害人没死,也是故意杀人,未遂而已。主观意图不是仅看被告人的供述,而是要结合作案场景、打击手段、常情常理等综合分析。

鉴于是曲某坑骗符某某在先,以至于符某某产生了想报复曲某的想法。故曲某对引发此案本身就存在过错。

且符某某虽然持刀对曲某进行了捅刺,但是捅刺部位集中在手臂及胸部,相对于身体的其他要害部位并不致命。

更何况,曲某被捅刺后甚至还起身追逐过符某某一段时间,而符某某却并未继续对曲某进行攻击,由此可见,符某某并没有杀害曲某的主观故意。

因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符某某并无不当。

符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量刑呢?

1. 符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符某某在伤害曲某的前提下致其身亡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加重情形,故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曲某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

此案件中,曲某出尔反尔在先,且利用自身“势力”强迫符某某多付钱,这些行为导致了符某某后来想要对其进行报复的结果。

所以说曲某对本案的引发是存在过错的。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所以量刑时应该对符某某酌情减刑。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熊小二看世界

曲某原以为将符某某带到自家地盘,再对其索要钱财,符某某只能自认倒霉。

但却没想到符某某尽然会不顾生命危险也要找自己讨要个说法,最终还让自己丢了命。

由此看来,不要总觉得自己有钱有势,就可以嚣张跋扈,总会有人不屈服,等遇到了这样的人,也就是你“翻船”的那一天。

老实做人,低调做事方才是为人处事之根本!以压迫别人得来的东西,终归是无法长久的。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

你认为法院的判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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