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东无偿借款的账务处理

 金蝶软件安装 2022-11-20 发布于广东

无偿借款。

股东借款到公司,没有约定借款利息。

案例:赵某为甲公司的股东,由于甲公司资金紧缺,赵某以住房抵押向银行借款100万后,借入甲公司。没有约定利息,甲公司每月将赵某应付银行的利息,通过甲公司公户转账到赵某的利息扣款账户。假设一年需要利息4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股东借款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赵某 100万

支付利息(年)

借:财务费用 4万

贷:银行存款 4万

部分财务人员认为这笔费用没有发票,不计入财务费用,而计入股东往来款。

借:其他应收款-赵某 4万

贷:银行存款 4万

分析:

本案例中,因为股东和企业之间没有约定银行利息,所以股东不用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没有利息,也就没有个人所得税(这一观点不是绝对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这里,我们暂时先不考虑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问题。

由于没有约定利息,赵某没有提供利息的增值税发票,这一年实际支付的利息4万元,无法在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

所得税应纳税额调增 4*25%=1(万元)

假设12月31日,银行贷款到期,甲公司将此款项还给股东赵某。这一年支付给股东个人账户的利息款累计金额为4万元,企业支付给股东个人的款项,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3〕158号

4*20%=0.8(万元)

从案例一和案例二可以看出,约定了借款利息,个人股东应承担的税费合计约为0.9万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1万元,个人股东分红税0.8万元,股东和公司合计应承担的税费为1.8万元。

草萤有耀终非火,荷露虽团岂是珠。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看似简单省事的处理方式,无形之中却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也并没有免去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本文为亿企赢广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