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见一一(这是一个很专业的诉讼法理问题) “可以再审',但不得由一审法院院长启动再审去纠正二审“维持原判'裁判的错误。 为什么说“可以再审'呢? 因为,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针对人民法院己生效确有错误的判决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以“审判监督程序'的专章专节规定了对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的“纠错程序',并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三大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所以,无论是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还是本案例原被告上诉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只要是在实体事实认定和程序存在错误或违法,或者在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依法均可以由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监护人提请,或人民法院自行启动,或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生效的案件是依法“可以再审'的。 为什么本案不能由一审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呢? 因为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院长以自行发行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该院长有权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该生效判决并决定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 一一'可是'一一本案虽经一审法院判决,但是,原被告双方或一方不服一审判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而该案是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丶维持原判'后才生效的,因此,一审法院院长无权违法启动再审程序来超越审级去纠正上级法院的错误。 依法只能由本案生效的二审法院丶或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或由该案生效的二审法院的对应的上级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使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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