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检察委员会立案的案件:为了行使监察权,实施调查权。 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如果一人犯数罪或共同犯罪,同时涉及监委会和检察院管辖,一般应当以监委会为主调查。检察对象是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不属于检察对象。 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重点)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裁定失职罪、执行裁判、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可由检察院实施立案侦查。(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能的具体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以上的犯罪行为。 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案件(侮暴虐侵)(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致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么有能力告诉、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例外)、侵占中不含职务侵占的案件) 2、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可能被判3年以下的)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管辖权竞合: 1、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检察机关沟通。 2、经沟通,认为检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认为由检察机关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检察院将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对依法由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监可管检,检不管监。) 3、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汇报上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法院、检察院、公安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审判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国恐无死没缺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缺席审判程序。 1、就高不就低、未成年分案除外。(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案件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共同犯罪案件,如果被告人中由未成年人被分院起诉、审判时,有可能未成年人不会和其他被告人一并移送上级法院。) 2、检给法:检察院认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中级法院审查不需要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 3、下级法院给上级法院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需要提级审判的,上级法院可以不同意接受。 4、上级法院决定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移送案件,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1、犯罪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法院管辖为主,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预备地。 2、在多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以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具有持续状态的犯罪,途径的地方都有管辖权。 3、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沾边的就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基层法院对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可以自己管辖,也可以指定提出请求法院的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管辖案件涉及上级法院院长的,该基层法院管辖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审级利益,基层法院应该层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再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指定其他市县的法院管辖本案。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1、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处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同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协商并案处理,但可以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地的法院审判。(由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而非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考虑如果受理的是基层法院,还有别的罪行、并案后案情变化应当由地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并案后就不是由最初受理的基层法院审判,而是由最初受理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就高不就低) 4、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以上规定处理。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作出处理。(因为二审法院直接并案审理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审级利益。) 如果发生管辖权的转移,法院要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因为检察机关是案件移送的轴心,上下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不能直接移送公诉案件,要通过与之相对应的、同级的检察院转移、起诉。)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法院之间应当直接移送案卷材料。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判决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由相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相关情况层报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移送原一审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刑诉解释23条,佘祥林条款。目的是防止一审法院通过降低审级的方式控制二审,逃避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监督。) 网络犯罪办案程序: 对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质素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夸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和最高检、最高院协商指定管辖。 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取证录像的不是必须都需要录,有条件的才录。 特殊情况的专门管辖:(重点还难背) 国内犯罪的:内水领海的管辖法院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登陆地;国内火车犯罪的,运行途中被抓的管辖法院包括始发站、前停站、终点站法院,不是在运行途中被抓,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管辖,在途径车站被抓的,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车站地法院管辖;驻外使领馆犯罪的,单位地、户籍地法院管辖; 罪犯犯罪的,发生漏罪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罪犯又犯新罪的,服刑地法院管辖,逃又犯罪的,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 涉外犯罪的:涉交通的,中国公民在国际列车犯罪,先看协定,没有协定的看始发站和前停站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船舶犯罪的,初停地、登陆地、被告人入境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航空器犯罪的,初降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前居地、现居地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前居地、被害人现居地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针对中国犯罪的,外国人登陆地、外国人入境地、外国人后居地、被害人前居地、被害人现居地。(船舶管辖由于采取旗国主义原则,我国船也算领域内犯罪。) 国际条约罪行,被告人抓获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入境地。 专题四概述: 立案管辖:监委会公职人员全覆盖、检察院、法院直接受理 审判管辖:级别、中院管辖范围、地区、指令、移送、冲突 特殊管辖:国内的、涉外的 专题五: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公检法人员(法院的法警无需适用回避制度),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1、身份不当和本案由利害关系。(近亲属作广义理解) 2、违规违法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以此为由申请回避需举证。3、跨越阶段的。发回重新审判,在一审法院做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例外。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可由原侦查本案的检察官进行补充侦查,无需回避。 回避种类:自行回避(口头、书面都可)、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不包括近亲属)、指令回避。 回避决定: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检委会决定自己检察长、公安局领导的回避。) 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下发前不能停止侦查工作。 庭审中,申请公诉人员回避的,法院有形式审查权,若属定法定情形的,应当先休庭,让检察院进行处理;若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且不得复议。 (真题中涉及的罪名需要特别注意。) 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用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上诉。 公检法人员被决定回避的,没有复议机会。 专题五概述: 回避的适用主体(公检法) 回避法定理由(身份不当、违法违规、跨越阶段) 回避种类:申请(当法辩诉)、自行、指定 决定: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复议:一次向最初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机会 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和管辖专题重要程度相当) 每一阶段都要贯彻有效辩护原则,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 侦查时期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法律援助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程。 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间歇性精神病(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各阶段分别判断);缺席审判案件。(精神病强制医疗的问题在特别程序)(盲精未无死缺,其他情形可通知,公检法不介入。) 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冲突的,由犯罪嫌疑人选择决定但不可混选。 值班律师制度:(重点重点) 值班律师的前提是1、没有委托辩护人。2、没有指派法援辩护。 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 值班律师派驻地点: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但不能上门。 值班律师不可出庭、不可取证、不带助理,在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类似于辩护人。 辩护人范围: 同一律所的不能为控辩双方担任辩护人。 可以担任辩护人:律师、团体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不得担任辩护人:现职(公检法国监)、利益关系(相冲突利益关系)、人民陪审员、外国人、离职的检察官、法官(在曾任职的单位)、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相对不得担任辩护人(现配利外离开);正在执行刑罚、被限制自由、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绝对不可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期间该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刑事代理不是。) 辩护人的权利:阅卷权(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不阅卷) 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应当告知律师) 阅卷内容(诉讼文书 证据材料,禁止查阅的材料(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记录)) 阅卷地点(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不允许阅卷) 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可带助理、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会见、通信权:会见三证(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由看守所在不超过48小时安排会见。(不仅安排会见,还要见到。) 最多两人会见。 限制会见1、危害国家安全。2、恐怖活动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核实审查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审查,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内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除外。(国公人串毁除外) 调查取证权:律师可对一般人调查取证。律师向被害人一拨的人取证时(需要双许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签发准许调查证,被害人一拨人的许可。(调查取证权律师自己取证) 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需要法院审核必要性。 审判阶段辩护权:可带助理,但是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为了保障辩护权实现,可同时作无罪辩护、有罪量刑的罪轻辩护意见。) 人身保障权: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自己立案侦查,但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辩护人的义务:不在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不够大(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正常(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法定情形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无罪事由。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准备正在实施的国公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他人人身安全) 拒绝辩护: 应当提供法援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更换,再次拒绝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无须审查理由准许更换,若再次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但只能自己辩护。 有多名被告人的,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法院可对全案中止审理;也可根据案件实际,对这部分拒绝辩护的被告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专题六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的种类:自行、委托、法院 还有值班律师 人数&范围:相对不得、绝对不得 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义务:告知无罪、检举国公人准备预备犯罪 拒绝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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