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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婚无孩老人离世后遗产被判归国有事件评析

 璞琳说法 2022-11-23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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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婚无孩老人离世后遗产被判归国有事件评析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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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述

上海七旬老人张老伯一生未婚,无儿无女,也无亲生的兄弟姐妹。张老伯2019年7月离世后留下了大笔遗产。其姑姑、表弟、堂妹都认为自己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多分张老伯遗产。张老伯堂妹将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起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伯自身无需三人提供经济支持,故均不存在供养。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但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三个亲戚与张老伯都属于一般亲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较多的程度,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张老伯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张老伯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璞评】

就该事件,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在计划生育政策放宽、鼓励生育三胎,家庭婚育观念及状况更加多样化(不婚者、不育者或者无生育者数量增多),且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后,中国人财富积累也普遍到相当程度这一社会背景下,应否进一步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如本事件中的姑姑、表弟、堂妹(分别是三等旁系血亲、四等旁系血亲),有利于减少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出现,更能体现“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域外立法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方面,也是有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如德国,对血亲继承没有亲等的限制,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不受亲等的限制,都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但继承顺序会有区别);有的国家,如意大利,不承认超出六亲等以外的血亲享有继承权。但我国《民法典》最终还是采取非常克制的立法思路,未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到三等及以上的旁系血亲,而仅扩大规定,当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属被继承人的三等旁系晚辈血亲,即,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该三等旁系晚辈血亲(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代位继承。

据了解,我国民法典之所以未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到三等及以上的旁系血亲,是有意见认为现有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已实施三十余年,通过设立三等旁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制度即能适应现实绝大多数需要,不必进一步扩大到其他三等旁系血亲及四等以上的旁系血亲;将血缘关系较远,相互没有共同生活、帮扶关系的其他亲属列为法定继承人,会引发新的继承纠纷,不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和发挥遗产的社会效用;现行立法允许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亲属,如果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相互扶养关系的,民法典第1131条已允许其分得适当的遗产。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国现行立法未将三等及以上旁系血亲列为法定继承人的制度设计,倒是可以倒逼叔伯姑舅姨等三等旁系尊辈血亲,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四等旁系血亲,对孤寡的血亲多在生活、精神等方面给予照顾帮扶,也避免“吃绝户”陋习。

不过,随着国人财富增多、生育观念调整等发展变化,是否应当像域外立法那样,将法定继承人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三等及以上旁系血亲,确实值得进一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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