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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实务|为争夺抚养权藏匿儿童实务数据分析

 律师戈哥 2022-11-24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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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44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赵婧
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笔者近几年处理离婚实务时注意到一个现象,部分群体为了争夺抚养权会对幼龄儿童进行藏匿、转移,此举极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详见下文。

检索背景


数据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检索要素:藏匿儿童
判决年份:2020年
判决总量:48份
纠纷类型:


如图所示此次查阅统计了四种藏匿儿童的相关纠纷数据,实质都是围绕儿童的抚养权展开,因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相关判决数据多不在网上公开,故此次仅查阅到了少量的判决。

藏匿的是幼童的安全与稳定,争夺的是成人的控制权与掌控欲


此次查阅统计的数据里共涉及四类纠纷,虽然核心是家长争夺孩子抚养权,但每种纠纷背后的形式与立足点又略有差异,具体如下:

(一)离婚夫妻多是以“为孩子好”而行藏匿、带离儿童之举

此次查阅的离婚判决共11份,判决数量虽有限,但每份判决背后展现的社会现象却极为普遍,大致有三类:

1、产后婆媳不和家庭育儿冲突,女方带娃出走。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有3份是因为产后婆媳矛盾导致家庭冲突,女方带着孩子出走后诉请离婚的。三世同堂、父母帮带育儿是我国社会常见习俗,但新婚夫妇与父母辈的生活习惯、育儿观念、价值理念的冲突是不容忽视的,产妇由于激素水平的落差产后情绪起伏较大,新生代女性对于配偶关爱和个体尊重、家庭平等的需求也较为强烈,由此导致婆媳矛盾、夫妻磕绊在集体照顾婴幼儿时表现的更为直接,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言语乃至肢体冲突,哺乳期女性面对此种冲突时多数会倍感无力,或出于保全自己和孩子或出于置气冲动之下极易出走。而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男方家庭出于抚养权归属考虑会抢夺幼儿,以期形成稳定抚养环境,女方出于安全考虑,也会选择藏匿幼儿,拒绝和男方家庭接触。

2、互不放心对方带娃方式,夺回孩子优养优待此次查阅的数据里双方相互嫌弃对方育儿方式和环境,来回抢夺的有4例,主要原因大概有几类:一是迫于生存压力抚养孩子一方外出务工,孩子交由父母照看,另一方以不亲自照料抚养为由指责直接抚养者不尽抚养义务,将孩子抢回由其家庭照料(忍不住叨叨句:此类多是年轻夫妻,孩子不是姥姥姥爷照看就是爷爷奶奶照看);二是嫌弃直接抚养者家庭环境和氛围,如单亲、离异等,认为孩子在这种环境中成长不利于心性养成,故而抢回孩子自行照料(笔者认为持此种价值理念的婚前应做必要的背景核实);三是认为己方的幼儿园或学校环境优于对方,在协商不成时直接抢夺回孩子,此次查阅的案例里有一例较为极端,女方入聘孩子所在幼儿园的幼教将孩子带离。

除此之外,实务中常见的“为孩子好”的表现形式还有一种不容忽视,即孩子的成长环境,如不同区域的男女在面临离婚问题时考虑到孩子日后的生活学习会将孩子带至其认为对孩子更好的城市或国家,此种一是为了营造孩子的稳定生活环境,二是彻底隔离孩子与另一方的接触,三是为增加抚养权争夺失败后的执行难度。

(二)同居关系抚养权争夺旨在切断后续纠葛

此次查阅的统计数据里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的共14例,围绕孩子争夺除了通说的“为孩子好”的论点外最主要的是双方间的经济纠葛,男方藏匿抢夺孩子多是为了切断后续可能存在的抚养费及其他经济补偿,因为同居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女方在生产过后或出走或被驱逐,基于不忿休养好后回来抢夺孩子也是有的。此种关系中双方对于孩子的抢夺、藏匿除了保证抚养权外最主要的是为切断与对方的后续纠葛,包括经济纠葛和身份纠缠。

(三)探望权纠纷中藏匿幼童多是旧恨未消

此次查阅的藏匿儿童的探望权纠纷判决共14份,其中申请强制执行过的有3例,探望过程中双方肢体冲突警方协调的有4例,还有藏匿孩子拒绝探望甚至将孩子带回老家的。总之,旧恨未消不共戴天,探望孩子需要人民法院从中反复协调。

(四)监护权纠纷里藏匿幼童多是基于丧子之痛

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有9例,围绕监护权展开的除了公婆与丧偶儿媳就是亲家,父母骤经丧子之痛后孙子女往往是其仅有牵绊,或恐儿媳改嫁带离孙子女或恐儿媳独掌死亡赔偿金或明知法律上争夺抚养权无望,总之为了牵住仅有血脉选择了藏匿幼童。此次查阅的判决里还有一例让人啼笑皆非,两个孙子女自小由老人带大儿子与儿媳离婚后将抚养权全部给了儿媳,老人不舍孙子女拒绝交接,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数次后无奈状告父母,要求父母配合执行生效判决交出孩子。抚养形成的亲密关系在面临生离时是无法坦然放手的。

亲家间抢夺幼童多是子女夫妇皆逝或生存一方行为能力受限,幼童的监护和抢夺既关乎血脉还关系子女遗产继承和监管,与幼童连接较少或亲密度不够的一方倾向于抢夺藏匿。

一切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法律不应为违法抢夺儿童背书


此次仅统计了2020年度的相关判决数据,但在笔者查阅以往的相关判决数据时发现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有两个判定因素:哺乳期(两岁以内)+习惯生活环境。早年间的判决数据里两岁以内的几乎无条件判归母亲,两岁以上的在判决时多依据孩子当下与谁共同生活。此种判决趋势为抢夺藏匿幼童(大了就能自己跑了)提供了隐形心理支持。但抢夺藏匿幼童给幼童造成的伤害是无法评估的,具体如下:

1、暴力冲突造成的心理恐惧不容忽视。幼童对于暴力,尤其是亲属间的暴力是无法理解的,而在被抢夺过程中是暴力冲突的间接受害者,由此造成的恐惧和心理阴影极易被父母忽视,尤其是父母还在忙于你争我夺的离婚大战,但此种恐惧和心理冲击如不及时干预调整可能会伴随其后续成长,影响性格养成,部分家暴施暴者在童年也是家暴受害者。

2、藏匿造成的骤然分离可能引发幼童的认知障碍。被藏匿的幼童骤然从熟悉的成长环境及父亲或母亲身边抽离,一般幼童是无法理解这种骤变的,在适应新环境及与父亲或母亲的分离过程中可能误以为被遗弃,而采取藏匿幼童的一方很少能够客观、正向的向幼童描述这种骤变,由此可能引发幼童被遗弃和仇视被隔离的父亲或母亲,对于自我价值评估、亲密关系的认知也可能发生偏差。

3、成长过程中父亲或母亲的缺位不利于性格养成。采取抢夺、藏匿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对于亲密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处理多有偏颇,在孩子的教育和性格培养方面可能偏执,另一方的长期缺位会造成幼童的性格养成、价值引导等层面的另类教育视角缺失,由此导致幼童长期在单一、偏颇的环境中成长,不利于性格养成。

值得庆幸的是,2020年度的判决数据显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已习惯援引“一切从儿童出发、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理念,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综合考虑儿童此前的抚养状态和环境、父母双方的抚育能力等因素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关于抢夺幼童的行为,多份判决写到“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换言之,采取抢夺、藏匿幼童的一方不能因其有损幼童利益的违法行为获取抚养权,点赞。

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离婚纠纷里的抚养权归属有8例是按照双方约定或孩子此前的生活状态判定抚养权归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其中4例通过抢夺藏匿孩子地均被斥责,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明确提到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此前生活状态及后续教育等因素判定由一方继续抚养。在探望权纠纷里鉴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藏匿拒绝探视等行为,在判决探望权时对探视时间、方式都做了详尽表述,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明确依据和保障。

总之,2020年度的判决数据显示法院在处理抚养纠纷类案件时逐渐倾向排除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企图获得的抚养优势,不为漠视未成年人利益的抢夺者背书,一切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

建议


笔者在查阅此次数据时脑海里反复涌现那些争夺子女、辱骂配偶的画面,此种行为对于幼童的心理健康所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预估的,因此,作为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具体到不同类型案件里应有不同考量:

1、判定抚养权归属时将抢夺、藏匿子女视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在争夺抚养权过程中采取抢夺、藏匿幼童的一方是未充分考虑幼童认知水平和心理状态的,换言之,其将自身抚养权的归属置于幼童利益之前,此种行为是漠视儿童利益的,人不应因违法行为获利应是基本原则,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此种漠视儿童利益可能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将其列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否则不足以制止此种为争夺抚养权而危及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2、限制有过此类行为的一方的探望权。实务中我们在协调未成年人抚养权时多建议双方轮流抚养,如周内跟妈妈生活周末或月末跟爸爸生活、上学期间跟爸爸生活寒暑假跟妈妈生活等,尽量保证未成年成长过程中与父母都有沟通、交流,能够接受不同视角的引导教育,但对于为争夺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幼童的,若仍最大限度保证其探视权,可能会再次藏匿子女,引发冲突和诉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故针对有过此类行为的父母一方应短期内限定其探望权的行使,如限定场所或限定探视时长,常言道:人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后,针对争夺抚养权的父母,笔者真诚地建议:像个大人一样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像你曾经渴望过的那样对待你的子女。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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