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否有效

 观点转载 2016-07-25

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否有效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系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孩子3岁之前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3岁之后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协议签订后孩子一直随女方抚养,现孩子已经年满3周岁,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变更抚养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为有效条款,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更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重新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能简单的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女方现在的生活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已发生较大改变,且被告与孩子共同生活三年之久,并已经在当地接受幼儿教育,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并无不利因素,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健康的角度考虑,由女方继续抚养较为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依法驳回了男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