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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意见》,说明地方法院“两审变一审”的现状或倾向已然引起司法高层的重视并着力改变。

 三居士 2022-11-24 发布于内蒙古
编者注:近日,淄博市张店区法院随案附带的《上诉风险提示书》引发了法律圈的热议。《提示书》“苦口婆心”的三两页,核心意思就是规劝当事人不要上诉,核心理由是,“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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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惊呼,如此低的改发率,一百件上诉案件只有5件可以改发的,这不是一审终审、二审制变成一审制了,当事人上诉还有什么意义?可有的网友则提醒,不上诉,意味着就是认可一审判决正确了,以后就再也没有申请上级法院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机会了。
究竟是谁设定的5%的二审改发率,究竟为何一审法院如此的痴迷让当事人不上诉呢?看看这篇2011年“中国经济网”转发的《“两审变一审”,病因是“发改率”作怪》文章,过了十几年,是不是还是很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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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对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进行改革,对法院系统内部职权进行合理配置,努力改变“两审变一审”、“(上级)先定(下级)后审”的现象,使当事人的上诉权成为实质性的权利。(1月29日《人民法院报》)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说明地方法院“两审变一审”的现状或倾向已然引起司法高层的重视并着力改变。而《意见》于岁末年初出台,对所有关注司法公正、关心法治建设的人来说,欣喜的同时,更多了一份期待。

  事实上,《意见》出台之前,“两审变一审”、“先定后审”现象早已有之并屡遭社会诟病,法院系统自身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从上到下都有强调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少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但强调归强调,“请示、汇报”归“请示、汇报”,长期以来,并无改观。

  因此,《意见》出台,仍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种强调与要求,效果如何,还有待落实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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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根溯源,很多“强调、要求”不过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没有相应的“罚则”,因而并无实际执行力。而“请示、汇报”本身直接与司法者利益攸关,何乐不为。

  一方面,风行法院系统的绩效考评机制中,“发改率”是很重要的一项,法官与法官之间、审判业务庭之间、法院与法院之间,各省市法院系统之间,纵向横向之间,从上到下,从内到外,法院系统竞相对“发改率”进行考核攀比,你发改率不足3%,我只有2%,他更是不到1%。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强调“零判决”,就更谈不上“发改率”的问题了。发改率越低,势必考核排名越高,势必“审判绩效”越好,势必越有希望获得奖励升迁。

  另一方面,权力天生带给人满足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天然并不反感。这就不难理解一边常常强调要少向上“请示、汇报”,一边“请示、汇报”不断了。

  “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为了一个共同的“绩效”考核指标,一些下级法院频频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也乐于待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审变一审”便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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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发改率”并非越低越好。对低“发改率”乃至无发改、“铁案”的盲目追求是违反司法审判自身规律的。二审终审制的程序设计,本身就是赋予当事人程序救济,是对司法不公、错误裁判的纠错机制,因而,案件发改不过是二审终审制下的正常结果,也是必然现象。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益只有通过二审对一审的发回重审或改判才真正体现,也才真正让对一审裁判抱有质疑的当事人重拾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如果每个法官、每个法院都是低发改,甚至零发改,那“二审终审”事实上并无存在的必要。

  “发改率”高低的问题,似乎是一个悖论,其实考验着司法者“司法为民”的公心,一方面一审法院要立足司法公正,狠抓案件审判质量,争取案件少上诉,上诉了也能少被二审发改,从而争取低发改率,在审判绩效考评榜上赢得较高的位次;

        另一方面,二审法院理应站在司法裁判水平、质量更高的层面上,对上诉案件公正审理裁判,不必顾忌下级法院发改率指标,该维持的维持,该发改的发改,让当事人的上诉权成为实质性的权利,杜绝“官官相护”,更不应事先与一审商量好案件如何裁判,让名义上的“两审终审”变成事实上的“两审一审”,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两审变一审”的病因是“发改率”作怪,背后掩不住的还有司法政绩的冲动。

  “两审变一审”的病因是“发改率”作怪,背后掩不住的还有司法政绩的冲动。司法政绩的焦虑与冲动正是当前一些地方司法乱象的症结所在。人民满意与否是司法政绩的唯一标准,“两审变一审”等等,人民肯定不满意,人民法院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令人深思。(作者:红网 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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