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我怎么了,我自己的身体,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你管得着吗。男方:是的,你自己的身体你当然可以处理,可是,你肚中的孩子是我们共同的,你没有资格去流产。女方:凭什么没有资格,难道就因为结婚,我就要受你控制,凭什么。男方:对,结婚了,你就有义务为我生小孩,因为我们是合法的夫妻,这也是你作为一个妻子的责任。同时,还要赔偿你没有生育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失。女方在没有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人工流产,是否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人与人之间的人格是平等的,不管男女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不能因为有身份的差异而影响人格的平等。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其人身属性当然是自由的,生育与否完全应由女性自主决定,不能强行剥夺女性生育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尽管女方作了人工流产,但这并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要小孩,何时要。即使作为女方的丈夫也无权要求女方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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