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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来源 | 从先验到探究——逻辑哲学语境下的实践转向

 heshingshih 2022-11-26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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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来源,男,现为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实践哲学、德国古典哲学。
文章来源:《现代外国哲学》(总第19辑)


摘要:肇始于皮尔斯的探究理论是经典实用主义哲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其在属人语境下对逻辑推理问题进行了实践性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限定了科学形而上学的经验样态。因此,其理论旨向不仅是对以康德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进行批判,而且体现了德国古典哲学之后认知哲学之实践转向、新哲学话语模式之建构的可能性尝试。本文从皮尔斯语境下的“探究”概念入手,以“科学的逻辑推理如何可能?”这个问题为行文指向,尝试解读其内在的思维路向及其结构,以明示出其相对于当前认知哲学相关问题的先驱性和参照性。

关键词:探究 逻辑  推理  实践



通过对西方哲学史的考察会发现,从古希腊一直到当代,理性这个概念在哲学中一直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近代以来,经过了启蒙运动和康德的进一步阐发,理性俨然成为人类得以超越经验世界而通达永恒真理世界的唯一通道,甚至已被看作是人类“正确”思维的代名词。从客观的意义上来说,对理性的这种推崇与彰显显然极大地推动了人类自身的发展,让人从宗教之神秘乃至权威之武断的禁锢下解放出来。然而,从实践的意义上来讲,被理性主义所固化的“理性”在现实境遇中仍然面临着被“异化”以致走向自己反面的危险。因为实践语境下的理性是属人的,而非独立自存的。如此,理性就不可避免地会拥有属人的各种特性,我们进而也就不可能把“人类理性构想为一种不会犯错的终极法庭”。[1]若从这个角度来看,理性并不是一个可以直接拿来用作评判标准的给定之物,而是必须被理解为包含着经验与判断的实践过程。换言之,它不能被想当然地仅看作是一种纯粹形式化的既定者,其本质性的存在也并非仅是概念间必然关系的演绎,而是需要通过语词符号入场并通过行为实现出来的“有效推论过程”。事实上,即使作为概念所蕴有的内在指引性或意旨,理性也必须在实践进程中彰显出来才能获得其现实实在性。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理性的合理内涵,就必然要追问其得以可能的属人性渊源及其面向。换句话说,就是需要追问:如何思维才能算是“理性”的思维,这样的思维与现实之人相关的一切可经验性因素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中?问题延伸至此,实践逻辑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成为一种不可回避的哲学课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所反映的就是传统哲学向当代哲学进行实践性转向的问题。而且这一主题已经在19世纪中后期的哲学思想中或多或少地展现出来了。其中的经典实用主义则是比较早也比较集中地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的哲学流派。鉴于这个问题较为宏大、复杂而且无法用简单的是或非来予以评判,本文仅尝试从皮尔斯对康德先验逻辑的批判入手,在阐释其探究推理的进程中展开对此问题的讨论。
一、康德先验逻辑的内在问题:探究逻辑的缘起




众所周知,休谟在经验论的基础上对因果联结之必然性进行了质疑与批判,提出因果关系的连接不是因为理性,而是习惯性联想的结果。休谟对因果关系的这种理解不仅使理性主义传统陷入困境,更让康德敏锐地看到了传统形而上学的独断性特征。就像他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说的那样:“我坦率地承认:正是大卫·休谟的提醒,在多年以前首先打破了我的独断论迷梦,并且给予我在思辨哲学领域的研究以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2]进而康德从纯粹理性批判的角度对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澄清我们的理性,使它避免失误”[3] 的目的。而康德对理性澄清的一个核心路向就是通过对直观与概念、感性与知性、内容与形式、经验与理性,进而是应用逻辑与纯粹逻辑等进行明确划分而展开的,并力图在纯粹理性的基础上构建绝对知识之形式必然性的形而上学。
按照康德的说法:“直观和概念构成了我们一切知识的要素”,“通过前者,一个对象被给予我们,通过后者,该对象在与那个(仅仅作为心灵的规定的)表象的关系中被思维”,[4]因此认识即为直观与概念相互结合的结果。根据这二者与感觉的关系,知识可划分为“经验的”和“纯粹的”两种不同形态。“如果其中包含有感觉(它以对象现实的在场为前提条件),它们就是经验性的;但如果表象未混杂任何感觉,它们就是纯粹的。”[5]而且,虽然就知识的形成而言直观与概念都不可或缺,“思想无内容则空,直观无概念则盲”,[6]但就其在认知进程中的功能性而言,二者则有着明确的质性区别:感性的和知性的。前者提供认知的质料,而后者则提供思维得以可能的形式,而且只有通过后者,思维认知才可能发生。因此,在这个基础上,哲学视域下的知识则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关于“一般感性规则的科学”的“感性论”和关于“一般知性规则的科学”的“逻辑学”。[7]而循着相似的原则,依据与经验的关系,后者又被划分为具体的、经验性的应用逻辑和普遍的、纯粹形式化的先验逻辑。显然在康德这里,“经验永远不赋予自己的判断以真正的或者严格的普遍性,而是只赋予它们以假定的、相对的普遍性”,[8]所以后者才是澄清纯粹理性、获得纯粹知识的核心手段。至此,康德在与经验相关的领域和纯粹理性化的先验领域之间划了一条明确的分界线。
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康德通过畛域性划分而澄清理性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确实解决了唯理论和经验论所面对的知识论困境,从而使自己从莱布尼兹-沃尔夫的那种理性主义独断论体系中解放出来,同时也在纯粹理性的意义上回应了休谟等经验主义者的诘难,捍卫了理性的权威以及建基于此的真理知识的普遍性及其合法性。但另一方面,这也确立了直观与概念、感性与知性、经验与理性、内容与形式、现象与物自体等之间的那种原子式的外在性关系,如此在事实上就肯定了纯粹形式本身或概念本身独立存在的合法性及其相对于经验世界的优先性。进而认识论的问题就成为似乎只通过概念性的演绎与蕴含性关系的构建就能解决的“先验”形而上学问题,以致双方的统一必须通过想象力这一“灵魂的一种盲目的、尽管不可或缺的功能”[9]以及先天综合判断、先验范畴、先验统觉等这些外在的却仍属纯粹理性范围内的元素来解决。就好像认知的完成只需经过纯粹理性领域中两个“各自为政”的阶段就能完成一样。即使如此,康德却仍留下了“物自体”这个二元论的尾巴无法消解。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康德的这种畛域式划分的方式仍没有走出传统二元对立式的思维方式,而且先验性的合法性通过先验演绎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给定性的循环论证,或者说,通过先验或先天的表述,康德只是面对结果给出了原因,而原因本身并没有得到说明,甚至由此下去只能导致无限的回溯,而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然而如果站在现实世界以及现代发生学的角度来看的话,康德所面临的问题似乎更为明确:形式与内容、思维与存在、反思性存在与事实性存在等这些二元式的划分能够代替现实存在本身吗?或者说,完全离开感性的经验世界,理性的形式性演绎还能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吗?尤其在面对集自然性、历史性、思维性和实存性等多维度为一体的属人世界时,康德的这种畛域性划分及由此延伸出的先验逻辑演绎就必然会面对这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从时代性的意义上来说也成为现当代哲学进行实践转向的契机。
黑格尔之后对这一问题关注较多、较为集中的则是美国经典实用主义。“以皮尔士、詹姆斯、杜威为代表的经典实用主义的问题意识主要集中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上。”[10]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皮尔斯从康德哲学中偏偏以“实效的”(pragmatic)这个词来表达其哲学的独特性旨向了。
在皮尔斯看来,康德在认识论上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根源在于:“他使自己陷入了思维的习惯之中,认为后者(推理性的操作)只有在前者(观察性的操作)完成之后才能开始;进而完全没有看到,即使最简单的三段论结论,也只能通过观察前提与结论中的词项关系得出来。”[11]因此他被自己所进一步设定的二元式假设——“认知,或者通过概念而进行的认知,有两个部分,质料被对象所决定,而形式被心灵所决定”[12]——引入了歧途。所以,皮尔斯虽然通过康德叩开了哲学大门,却并未被其理性主义哲学所说服而停留于此,而是在此基础上从康德所要摒除的“偏见”因素入手,对人的思维问题,尤其是认知推理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力图在经验世界的基础上揭示其得以发生的内在机理,以构建一种新的、与观察密切相关的科学形而上学。
二、心灵的习惯:探究逻辑行进的基础




皮尔斯对康德的批判是从其先验逻辑理论着手的。“康德的整个哲学都依赖于他的逻辑”,[13]因此其哲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之根源也应在其理论演进所依赖的先验逻辑中寻找。事实上,在皮尔斯看来,整个近代认识论形而上学的问题根源也在于此,按照他的说法:“真相就是,常识或思想刚从狭义的实践层次之上呈现出来,就被糟糕的、通常被冠以形而上学绰号的逻辑性质所深深地渗透了;除了严格的逻辑过程之外,没有什么能把它澄清出来。”[14]因此,皮尔斯对传统哲学的批判及其实用主义哲学都体现在他对逻辑问题的重新阐释和重新建构上。
皮尔斯认为,逻辑并非康德所认为的是“关于一般思维的单纯形式的科学”,[15]而推理也不能按照康德所推崇的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式的那种观念来把握,即把其理解为只是通过概念性的蕴含关系而给出必然结论的过程。因为“关于事实的问题和关于逻辑的问题是令人惊奇地交织在一起的”,[16]而且推理是人的一种行为,包含着各种属人性的因素在内,进而不可能凭空进行纯粹形式化的思维认知活动,而必然以某种“成见”为前提基础。因此,如果逻辑推理失去事实性的判断及行为指引,那它将不再具有现实性的意义,进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皮尔斯认为“逻辑学是关于思想的科学,不仅是指作为心理现象的思想,而且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思想、思想的一般法则和种类。”[17]
在自然界中,人虽然被冠以最高灵长类动物的称号,能够通过思维活动满足自己的需求,赋予自己以各种生存的意义,但人毕竟不是神,无法把这种思维推向完美,进而不得不伴随着某种习惯或倾向。所以在皮尔斯看来,人们能够从一个给定的前提推出这个结论而不是其他结论,这一思维过程并不是想当然的,而是由“某种心灵习惯”所决定的。而且这种习惯一旦习得,就会例行于所有事务上。皮尔斯把这种现象称为推论的“指引原则”(the guiding principle),即“统摄着这个或那个推论的特殊心灵习惯将会在命题中表述出来,而这个命题的真理性则依赖于为习惯所决定之推论的有效性”。[18]对此,皮尔斯以一个铜盘的例子来进行说明。当我们看到“一个旋转的铜盘放到磁铁两极中间时会停下来”这个现象,就会倾向于认为所有的铜盘都会发生这种现象,而对铜盘的这种论断显然要比在此基础之上对其他材质的东西的论断更为确定。因此,推论在这种习惯性的指引原则之下,就表现出了一种准必然性(quasi-necessary)的判断。显然,这种准必然性并不是先验推论中所给出的绝对的必然性,而是包含着经验维度在内的一般性,也即它是对行为事件持续存在样态的一种预测或信念。就像希拉里·普特南说的那样:“实际上,皮尔斯的所有解读者都会同意,皮尔斯意义上的'一般性’必定包含着法则或'习惯’……而且法则包含着模态——情况将会怎样和情况可能会怎样这样的观念。”[19]因此,皮尔斯的心灵法则并不等同于物理法则。后者是精确的、绝对的,而前者则相反,它只是“使更为可能的特定感觉出现”,[20]其有效性或真理性是需要进一步验证的。所以,真正的逻辑推理的进行并非是纯粹的形式概念演绎,而是对经验境遇之下事件发生的一种实验性的预先展开,以及由此而对行为之实施方式的选择或判断,进而是包含着自然维度和历史维度等在内的探究行为的行进过程。甚或说,思维本身就是这些因素交互作用而产生的活动结果。因此,所谓的理性思维或者反思思维本身就不可能绝对的纯粹化、彻底的形式化、先验化,而必然打上实践的烙印、经验的烙印、“习惯”的烙印。用皮尔斯的话说:“我们肯定具有一些推理的习惯;而且我们关于这个那个是好的推理的那种自然判断,是与这些习惯相一致的。”[21]人的历史维度和生物维度决定了认知是一个连续而持续的过程,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前提条件或成见下进行推理,由此也就决定了推理和习惯性的引导之间不能被完全分割开,二者间总是发生着某种内在的相互纠缠、相互影响的关系。当然,皮尔斯对习惯的强调并非是认为自然性的心理习惯或本能能够完全决定推理判断的形式和结果,或是行动的某种普遍原则或依据,而是认为人的思维与现实性的经验世界之间存在着张力性的、相辅相成的纠缠关系。就像阿佩尔说的那样:“习惯在皮尔士那里等同于一个观念的意义,不可按休谟或行为主义的语言用法把这种习惯理解为因果决定的观察事实,而是要把它理解为能够在我们的自我控制的主体行为与可能的观察事实之间起中介作用的规则。”[22]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皮尔斯区分了“本能的感觉”和“有证据的感觉”。前者表现为一种想当然的本能判断及行为,而后者则在感觉产生及发生作用的时候,其合法性已然得到了一定的辩护,因此具有主动性和目的性的特征。而就人而言,显然是二者兼而有之的。
此外,心灵的这种习惯以及由此进行的推理之所以表现出这个特征,还在于思维本身的存在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通过符号展现出来的。而符号的所指及其三元构成,[23]决定了推理的发生的有效性以及在此过程中所构建起来的命题并非一开始就是既定的、纯粹理性化的概念,而是在有符号和观察参与其中的实践事件的行进中形成的。因此其推理所依赖之法则的权威性不在于其自身,而是与实践事件发生之相对于目的而言的有效性。因此,皮尔斯理论中的推理可被看作是一个指向现实效应的整体性事件。在这个事件中,命题、概念都不是纯粹先验的、形式化的,而是通过物性符号突显出来的,这不仅意味着思想保持着与经验世界的亲缘性关系,而且意味着思维推理必须通过心灵的和感官的“观察”(observation)才能完成。只不过当进行反思性思维的时候,原本的物性前提和基础被焦点性的思想内容遮蔽掉了,而呈现为一种绝对形式化的假相。所以,当从一个命题推出与其相对应的结论的时候,命题产生之前的思维信念和符号的可观察性已经为这个结论的出现提供了非反思性的可能性路径。这也就是皮尔斯所说的,“主题若不先被限制的话,几乎不可能被处理。”[24]也是由于这个原因,人在生活过程中会自然地区分“本质性的事实”和“因拥有其他利害而可作为研究对象的事实”。本质性的事实作为思维关注的焦点性对象,为推论“为何能够从前提中得出确定的结论”[25]这一问题提供了答案,而其他事实则成为非课题性关照的对象,其与结论的关系就表现为弱性的、可被遮蔽的状态。
行文至此,可以非常明确地看出,康德认识论形而上学所依赖的先验逻辑在皮尔斯眼中是不成立的。反思性的形而上学理念所引起的并不是形式化的理性概念与现实性的经验杂多之间的外在的对应关系,而是行为实践连续行进所产生的实践性实验判断及指引。换句话说,理性化的概念形式不可能纯粹化,而总是要纠缠于现实的事件性内容,而现实的事件性存在本身也不可能绝对的自在化,它作为行为所关涉的对象总是与思维发生着纠缠,刺激并指引着思维活动的发生和演进。在这个意义上,概念并不单纯是理性或知性所先天给予的形式,而是对事件的一种质性的概括性表述。因此,“概念实际上是逻辑反思的产物,如果不能迅速地看到这一点,它们就与我们平常性的思想混杂在一起,进而经常成为巨大混乱的成因。”[26]当感觉的链锁性反应发生时,心灵的习惯就倾向于把它们构成一般性的概念,按照皮尔斯的说法“这种习惯的意识构成了一般性的概念”。[27]这既是一种经验性的事实,也是反思性行为得以产生的契机。现实的经验世界为习惯性行为所造成的阻碍催生了反思性行为,把各种形式转化为概念或命题。如此,原本指向这种特殊的现实性境遇的各种形式符号就获得了一般性的特征而可被应用于各种境遇或目的之中以影响行为,进而也就获得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从内在的理性思维到外在的行为活动,并不是两步走式的跨越,而是经验性的实践事件行进的不同方面。因此,皮尔斯才说“每一个命题的理性意义都居存于未来之中”,也即命题可应用于“人类行为”而形成某种“自我控制”。[28]
三、怀疑与信念:探究推理的发生




既然理性推理本身不是单纯的形式性的、先验式的演进,而是容有心灵习惯等因素在内的交互性的实验判断,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习惯根本性地决定着推理的发生?显然不是这样。在皮尔斯这里,习惯的发生本身就蕴含着心灵的两种状态:怀疑和信念。“没有真实的怀疑或者不一致,就没有问题,进而也不能进行真正的研究。”[29]事实的变动促使思维对现时事态进行反思,进而打破了原本引导着欲求、塑造着行为的信念。为了使行为能够重新获得确定性的路径而把自己从这种不安定的怀疑状态中解放出来,思维必然要进行某种努力以获得信念,从而形成顺畅的行为习惯。皮尔斯把这种努力称为“探究”,探究的核心目的就是要解决由怀疑所形成的各种意见,以结束怀疑,重获信念,所以“意见的解决是探究的唯一目的”。[30]
但是,如何平息怀疑、确定意见,从而获得信念?通过对传统哲学的考察,皮尔斯提出了四种解决意见进而获得信念的方法:固执的方法、权威的方法、先验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皮尔斯认为,这四种方法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各有其重要的意义,针对不同情境之下的不同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互补性关联。但比较而言,皮尔斯所推崇的显然是科学的方法。按照皮尔斯的表述,科学方法的基本假设是:“存在着一些实在的事物,其特性完全独立于我们关于它们的意见;这些实在的事物根据规律性的法则影响着我们的感官,尽管我们的感觉不同于我们与对象间的关系,但我们能够根据推理利用感知的法则确定事物究竟如何;而且无论谁,如果他拥有充足的经验并对它进行了充分的推理,都将通达一个真实的结论。”[31]从皮尔斯对获得信念的科学方法的界定中可以看到,他并没有像传统的先验逻辑那样把推理的合法性建构在逻辑自身的纯粹形式法则之必然性上,而是引入了“实在事物”这一现实性存在,以此作为推理的界限和验证。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个“实在”(Real, Reality)并不是传统哲学意义上的实体(Entity),而是经验世界中的现实事件的发生。也即,在认知行为过程中,无论推理、判断正确与否,都有事件性的客观存在本身在发生作用。事物本身的存在是确定的,也是处于“关系”之中的,因此它是思维的一种指向和边界。而通过它所得到的信念显然不是盲目的信仰或固执,而是在实践中“视之为真”。或者反过来说,符号、概念、命题或判断,都只是对实在事物的一种把握或诠释,其内在地蕴含着交互性的作用过程。而且这一过程可以在以其为关照对象的人那里多次重复,为形成共识提供契机。因此皮尔斯才会说:“注定最终会被所有进行研究的人所认可的意见,就是我们用真理所要意味的,并且这个意见中所表现的对象就是真实的。”[32]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皮尔斯的科学方法不仅包含着对现实实在、效果的关照,而且包含着形式符号与实在事物之间的交互性行为关联,甚至包含着概念的普遍性、实在的具体性、思维认知的共识性这三者历时性统一的现实行为过程。这也就让皮尔斯的“实在”概念和近代认识论形而上学中的实体概念、康德的“物自体”概念有了根本的区别:即实在有一种现实经验性的维度,其存在不是不可认知,而是强调认知的结果之合法性不是唯一的,从而剔除了康德的物自体概念背后所蕴含的先验本质的形而上学维度。事实上,这也就意味着,在逻辑推理的进程中,形式与质料的划分并不是对立性的,而是诠释性的;真正的关联性对立存在于实在与多样的思维形式之间。这种关联性的对立在经验世界中表现为事件进程中的实践性统一。也即,思维的形式性演绎与实在世界的关系是连续性的、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思维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抛却符号而直接进入概念状态,因此在二者相互孤立的语境下,并没有真实意义的生成,甚至不会有思想的生成。也可以说,这种真实事物的存在是思维进行形式性推理的前提基础和条件,无论认知与否,它都发生着作用,也正是二者实践性的交往才为真实意义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皮尔斯批判了笛卡尔的普遍怀疑的方法,认为笛卡尔试图通过普遍怀疑获得最为普遍清晰观念以作为第一原理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欺骗。因为它的产生是源于由原有信念的失效而导致的习惯性行为的中断所引起的反思。它是在某种确定的刺激下产生的,并且总是和信念相对应。生活的经历总是会把新问题和解决它的新信念强加给你,从而形成一种对旧的信念进行怀疑甚或取代的推动力。所以,这种意义上的怀疑是有目的和指向的怀疑,它一方面是对既有信念的重新考察,另一方面是对新信念的再次确认。这种刺激可以总结为在新旧信念交替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过渡性的焦虑,因此它是“事发有因”,而不是随意的、装模作样的普遍性的怀疑。这种事发有因的怀疑是人们为获得信念而进行探究的直接动机,而且不管承认与否,都只能从已知的和已经获得的观念或偏见出发去认知、怀疑各种事物。所以皮尔斯认为:“这些偏见不会被准则所消除,因为它们是那样的事物,即我们不会想到能去质疑它们。”[33]显然,在从怀疑行为过渡到信念性的习惯行为过程中,经验世界中已获得的、延续性的认知信念甚至是偏见为这一跨越得以可能提供了基础,而且由探究所设定的、用以表现怀疑的命题也只能在事实性的行为中获得确证。因此,无论推论的结果正确与否,它都必须从“已知的和已被观察到的事实出发去获得未知”,而“这个事实就是逻辑实践方面的基础”。[34]如此说来,所谓先验的推理也只不过是一种说辞而已。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皮尔斯的观念中,推理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理性概念或符号间的封闭式演绎,而是关涉着现实世界的、伴随着经验进程的、拥有认知指向的实践探究。也即,在直接的经验性认知和反思性的理性认知之间,并不是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所建构的概念世界和感性直观视域下的经验世界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对应,而是实践探究过程中相互关涉式、相辅相成的纠缠和共生。反思性的理性推理产生于因习惯性行为的丧失所产生的怀疑状态,而源于经验世界并为习惯行为得以可能提供基础的信念则为逻辑推理提供了事实性的支撑,信念和怀疑在现实实践维度之中的交互作用及其内在的张力性纠缠决定了探究得以可能的现实性维度,因此其内在的终结和旨向是实践行为的发生和进行。所以逻辑推理自身的意义并不在于其内在的必然性和自足性,而在于其“效果”,“逻辑不仅让推理发生,而且让它经受批判”,[35]因此它必须回到不断检验它并催生它的现实事件。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皮尔斯才认为形而上学和经验世界之间有着某种连续性、统一性。
四、时空下的连续性与普遍性之辨:绝对真理之后的争执




虽然皮尔斯从认知发生学的意义上对推理进行了实践性的阐释,但若从观念论的角度出发的话,仍然会有这样的疑问:这种实践性的改造把逻辑推理从孤立、纯形式化的理性主义传统中解放出来,但同时似乎也把确定性所依靠的形式普遍性、通过先验概念构建起来的必然性摧毁了,而普遍性正是康德通过先验范畴和先验逻辑所要构建的东西,因为如此知识才能成为知识。如此,哲学曾引以为终极任务的、对真理之寻求还有意义吗?或者说,经验观察的注入如何让真理不陷入相对论的漩涡而彰显其合法性地位呢?显然,皮尔斯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他并不把真理放在先验给定性的位置上来考察,而是放在连续统的意义上来把握。即“真”在他那里不是给定的,而是“视之为真”(holding for true)。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在实践中视之为真”,“另一种是指出于纯粹科学上的考虑而永远只是暂时接受某一命题。”[36]但无论哪种含义,它都是在连续性的发生中展现出来,进而获得其存在合法性的,如此,关于知识的论断也显然是可以被修正的。所以,他在批判康德的纯粹理性化思维模式的同时并没有彻底否定形而上学,而是力图对其进行改造,确定其经验语境下的连续性内涵。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皮尔斯对意识的阐释而进行说明。
与传统哲学把意识以及自我意识概念化为超时空性的存在观念不同,皮尔斯坚持认为意识本质上是时间性的,而且是实践性的。“我们发现,必须认为意识本质上占据着时间;而且,在任何寻常时刻向心灵所展现的事物,就是在那个时刻发生的片刻所展现出来的事物。因此,现在一半是过去的,一半是要来的。”[37]也即意识的时间性本身就是其连续性的表现,而这也正是推理认知得以可能的基础。正是因为意识本身是时间性的,而不是在时间之外的,由此而发生的感触、感觉才能被记忆、才能作为对象被表述,进而认知才可能发生。或者说,心灵对事物所进行的形式性认知本身就是连续性的意识在时间中的展开与展示,而通过符号对事件所进行的反思性判断和把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只是对连续性意识通过记忆所进行的区间性截取及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面向未来的实践判定。因此思想本身就表现为实践性(空间性)的时间性存在。无论主观上如何区分内外、心物、精神和物质,它们都是动态的时空之连续性的一种结果,进而都有不可否定的、发生着的、实践性的事件维度。看似摆脱了时间的单向性控制而拥有双向性维度的思维,也不过是在时间之流中从当下的意识向另一个当下意识的过渡而已。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皮尔斯才说:“通过包含着当下瞬间的无穷小的持存,我的直接感触才是我的感触。”[38]也即,意识的前后连续性、模糊性、焦点性,以及它和思想概念、事件之间的距离或张力性关系本身,就是时空之现实性的一种彰显。当说意识具有时间性的维度,并能够跨越时间之间的间隔的时候,意味着意识本身的现实有效性是通过实践性的发生而不是单纯给定的普遍概念来确定的。这一方面表明意识不可能摆脱它所突显出来的条件背景和能够使它拥有某种目的的旨趣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说明,意识、语言符号与普遍的概念之间是有距离的,同时也是纠缠在一起的。这种距离一方面为概念自身的再生性或者可解释性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其纠缠性的宿命:直接发生的意识、被“语言”表现出来的意识和被概念表达出来的意识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种无法斩断的张力性关系。而这种纠缠不但让语言符号有了某种生命力,使其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存在样式以推动或适应思想的变化,而且让思想有了坚实的现实性效应——发生了的存在。因此,在意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认知及推理就不仅表现为理智性的,也表现为自然性的、时间性的、实践性的。就此而言,认知之真也必须从实践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能仅通过赋予符号以想当然的内容而单纯把握为形式上的逻辑必然性。因为在后者的语境下,各元素间的相互纠缠性、共生性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变动性就被遮蔽了,如此,哲学理论中所谓演绎的完满性、观点的明晰性、理论的系统性则都是蕴含于理性自身之内的东西,而所谓的证明与辩护则也只不过是理性通过自身所设定的概念而展开的循环论证。而事实上,一切事物都必须纳入连续统的语境下才能被把握,“不存在任何所谓绝对独立的观念。那根本就不是观念。因为观念本身都是连续性的系统”。[39]因此,皮尔斯把这种连续性称为“第三性”,它是联结第一性的原初感性存在和第二性的变动性质的基础和媒介,甚至也可以说,是人的认识行为得以可能的基础。而从这个角度来反观康德先验逻辑及其所推崇的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逻辑的话,就会发现其形式化的推演并不是想当然的,而是原本就关涉到了事实性存在本身(符号及其所指)的特殊性影响。其所谓的演绎之必然性只不过是把反思性的结果看作是事件发生之原初样态,忽略或遮蔽了其原有的以及面向未来的各种现实性维度,从而表现出一种绝对必然的法则样态。
正是在以上的意义上,皮尔斯否定了传统哲学所推崇的绝对普遍性或终极性。既然无论是真理性还是普遍性都只有在实践性的连续发生中才能达到其现实性的实现,那么对绝对必然性或终极事物的设定实际上就是设定了一种不可解释之物。而不可解释显然不能作为一种“可能的解释”拥有存在的合理性,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普遍性的本质。所以“假设的必然性包含着真实的连续性”。[40]因此连续性才是科学形而上学的样态。在此基础上,皮尔斯重新限定了“一般性”(generality)这个概念:“一般性在逻辑上就等于连续性”,[41]“事实上,真实的一般性就是真实的连续性的基本形式。连续性就是关系法则的完美一般性。”[42]由此,传统哲学中所谓的纯粹知识就不再是先天或先验给定的孤立存在,而是有了一种现实性的发生维度及经验性的存在基础;而且这种发生性及其经验性维度为事物发生之偶然性及其进一步发展的进化性留下了空间。也是在这种意义上,皮尔斯创造了“连续论”(Synechism)这个词以指代自己所推崇的连续性在认知中的根本性作用,并且认为它比之前提出的表示事物生成之机缘性的偶成论(Tychism)更能代表自己的科学的形而上学之理念。而由此也能看出,皮尔斯的形而上学并不是传统哲学所构建的蕴含着纯粹而绝对理念的形而上学学说,而是“一种关于逻辑的调整原则,指示着什么类型的假设适合被接受和检验”。[43]
五、结语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皮尔斯没有像传统理性主义者那样把推理活动直接归因于理性的内在功能,而是首先注意到了人之自然因素、历史因素等对这一活动所形成的影响,并着重考察了逻辑推理同心灵习惯、怀疑、信念以及现实经验之间的关系,进而把逻辑推理看作是人们消除怀疑获得信念继而形成行为习惯的探究过程。甚或说,皮尔斯是在属人世界的基础上,通过对“推理如何可能?”这个问题的追问而确证了推理的实践特质。而这不仅深刻地影响了杜威的探究逻辑理论,更是为整个实用主义奠定了实践性的核心旨向。从哲学史的语境下来看,它甚至是相对于传统认识论来说的一次实践性转向的尝试。因此,探究式的逻辑推理虽然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在现时代语境下仍突显出了其实践性的合法性及对认知哲学而言的重要意义。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项目“从德国古典哲学到古典实用主义认识论:承接、转换及当代效应”(项目编号: 18BZX096)的阶段性成果。
[1] Charles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INC.1955) p.121.
[2]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1页。
[3]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三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0页。
[4] 同上书,第69页。
[5] 同上。
[6] 同上书,第70页。
[7] 同上。
[8] 同上书,第27页。
[9]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三卷),第86页。
[10] 张庆熊:《经典实用主义的问题意识——论皮尔斯、詹姆斯、杜威之间的关联和区别》,《云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18—30页。
[11] Charles Peirce, The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1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1), p.35.以下涉及此文集的引用皆用国际通用标识方式,本注释可简写为“CP1:35”。
[12] Ahti-Veikko Pietarinen Signs of Logic (New York Springer 2006) p.4.
[13] CP135.
[14] Charles Peirce Chance Love and Logic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Company INC. 1923) p.14.
[15] 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1页。
[16]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p.7.
[17] 皮尔士:《推理及万物逻辑》,张留华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32页。
[18]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p.8.
[19] 皮尔士:《推理及万物逻辑》,第89页。引文根据英文原著有所改动,参见Peirce Reasoning and the Logic of Thing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77。以下皆如此,不再特殊说明。
[20]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p.321.
[21]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p.123.
[22] 洪汉鼎:《理解与解释》,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322页。
[23] 皮尔斯哲学提出了第一性、第二性、第三性(Firstness, Secondness, Thirdness)三个基本范畴,并把其运用到符号逻辑理论中,使符号不是那种词-意结构,而是包含符号、对象和解释项三个元素。篇幅原因此处无法展开,鉴于其复杂性,笔者将另行撰文阐释。对此相关问题及下文的思维和符号关系问题可部分参见高来源:《实践视域之下的指号、意义与思维——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参照对元实践哲学问题的探究》,《哲学研究》2020年第8期,第120—129页。
[24]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p.9.
[25] Ibid.
[26] Peirce, Chance Love and Logic, p.14.
[27]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p.321.
[28] Charles Peirce, The Essential Peirce,vol.2 (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8), p.340.
[29]Charles Peirce, The 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 vol.2 (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4), p.355.
[30]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p.11.
[31] Ibid., p.18.
[32] CP5:407.
[33] CP5:265.
[34]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p.20.
[35] Ibid., p.131.
[36] 皮尔士:《推理及万物逻辑》,第201页。
[37] Peirc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Peirce, p.343.
[38] Ibid.
[39] 皮尔士:《推理及万物逻辑》,第187页。
[40] CP6:169.
[41]皮尔士:《推理及万物逻辑》,第214页。
[42] CP6:172.
[43] CP6:173.




编辑:南冥

审核: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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