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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析方法 | (二)关联分析方法

 见喜图书馆 2022-11-27 发布于山西

一些案件,存在大量所谓的证据材料,但多数证据仅与犯罪结果相关,不能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即便案件中有再多证据,如果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也将于事无补。只有有效识别关联证据,并对在案证据进行关联分析,才能构建逻辑连贯的证据体系,为开展证实和证伪分析提供必要的基础。

(一)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

在证据分析和犯罪重建领域,通常将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奉为理论基石。洛卡德是法国著名的侦查专家,里昂第一个犯罪实验室的主任,他最富盛誉的是以其名字命名的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

洛卡德1934年发表于法国《警察与科学方法》杂志的论文阐释了这一原理的基本含义:“我们通常认为,微量物证的搜寻并不是当代刑事法学家的发明。这可能是一项与人类本身一样古老的职业。这个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是这样表述的:一个人的任何行为,当然也包括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都不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不留下任何痕迹。最值得重视的是这些痕迹的多样性。有时它们可能是印痕,有时可能仅仅是微量物质,有时可能是斑迹。

1935年,洛卡德又提出这一原理的简化版本:“对于犯罪行为 人而言,他不可能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遗留与自己行踪有关的证据。

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的实质,就是因果定律反转过来的表现形式:先观察结果(犯罪证据),再推断原因(犯罪行为)该原理所蕴含的证据关联性原则,以及以证据为基础构建犯罪现场、犯罪行为人、被害人之间关联的实践法则,奠定了证据分析的基本思路。有学者就此指出,在犯罪重建领域,将这一原理整合入证据的分析和解释工作之中,可能是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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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关联三角:基于证据和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能够确定犯罪现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联.

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早已为我国学者所关注,但是,学界此前倾向于将之视为获取物证的方法,未能充分认识其在证据分析领域的重要意义。反思我国刑事证据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实际上都可以从这一原理中寻求解决之道。

  1.  现场实物关联证据是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客观基础

基于传统侦查模式,在犯罪嫌疑人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往往通过宽泛的排査来筛查可疑人员的犯罪嫌疑。例如某地发生盗窃案件,就排査当地具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员;某地发生强奸案件,就排查当地具有强奸犯罪前科的人员或者成年男子。这种大范围进行的排查,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侦査范围,但排查结果的客观性、可靠性值得质疑,而前科证据自身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相比之下,基于现场实物关联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客观的证据基础;同时,实物关联证据本身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基于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侦查破案应当首先收集和分析现场实物证据,据此寻找犯罪嫌疑人,为证明案件事实奠定坚实基础。反之,如果忽视现场实物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盲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外围排査,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不仅事倍功半,还可能因排査依据不当而错误锁定犯罪嫌疑人,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当然,当现场缺乏实物证据,又缺乏其他侦査线索时,则可以考虑综合运用因果排查、犯罪画像等调査方法。

2. 现场实物关联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价值

关联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但并非所有的关联证据都具有同等的证明价值。实践表明,言词证据虽然能够直接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的关联,但其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等失真风险,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证人翻证,就很难甄别言词证据的真伪,如果没有实物证据予以核实佐证,事实裁判者就将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相比之下,现场实物关联证据,能够客观、稳固、有效地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被害人之间的关联,并能作为印证言词证据的基础,因此在司法证明领域具有独特的证明价值。当然,现场发现的实物证据,其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并非不证自明,而是需要经过检验鉴定才能认定其证明价值。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中“物质交换”的确定,往往需要以检验鉴定为前提。立足司法实践,全面收集现场实物证据,并及时进行检验鉴定,能够切实避免现场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鉴定等常见问题。

3. 物质交换包含多个维度的证据关联

证据的关联性并非单向度的关联,而是身处复杂的事实网络之中的系统关联。例如,从犯罪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看,既包括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足迹、血迹等痕迹物证,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从犯罪现场带走的微量物证。又如,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联看,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从被害人处带走的物品,也包括被害人反抗时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伤害,以及从犯罪嫌疑人夺得的物品。如同字谜游戏中互相交错的问题项,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涉及的证据关联,是一种辐射性、系统性、网络性的关联,这对全面收集犯罪证据、有效识别潜在证据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4. 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对现代检验鉴定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

早期的物证检验鉴定,依赖于犯罪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控制环境,从现场取证到检验鉴定,往往需要较长时日。在此期间,侦査机关不能静等检验鉴定结果,往往需要同步开展犯罪嫌疑人排査工作,一旦错误锁定犯罪嫌疑人,并通过非法讯问手段获取虚假供述,就可能误导诉讼正途。试想,侦査人员在发现指纹、血迹等痕迹物证后,如能快速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及时判明现场痕迹物证的来源,有效甄别是否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关联,无疑要比将痕迹物证带回实验室,时隔多日才出具检验鉴定意见更加有利于侦破案件。鉴于此,为提高案件侦查成效,强化冤假错案的源头预防,应当积极探索研发和推广便携式检验装备、快捷性鉴定手段,为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大展身手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关联分析的总体要求

  1. 识别争议事实的关联证据

从解决争议的角度看,案件事实可以分为争议事实和非争议事实。尽管非争议事实通常也需要证据证明,但是,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往往是争议事实的司法证明。所谓争议事实,是指案件中控辩双方存在实质性争议、未能达成共识的有关事实。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犯罪行为究竟是否系被告人实施,就是核心的争议事实。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应当围绕案件争议事实进行。

根据2018年《法庭调查规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关于证据的证明价值,一个重要评估因素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果证据与争议事实不存在关联,就缺乏实质性的证明价值。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需要面对证据数量过剩与关键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关联证据)缺乏的紧张关系。对此,一方面要坚持“奥卡姆剃刀”原则,以争议事实的证明为导向,有效筛选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核心证据,将无关证据和冗余证据作适当的归类处理;另一方面要重视证据分析和信息挖掘,有效识别与争议事实存在关联的证据,及时发现和收集潜在证据,充分挖掘证据的潜在信息。随着指纹、DNA和视频信息等数据库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司法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侦査机关在发现和收集关联证据方面,已经获取更多的渠道和资源。有学者还在物质交换原理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交换原理,拓展了关联分析的思路只有围绕争议事实尽可能多地收集关联证据,才 能在査明案件事实基础上有效解决诉讼争议。

2.关联证据的整合分析

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教条地按照法定证据种类罗列证据,不注意分析证据内部的逻辑关系,导致证据与案件事实割裂开来,未能体现由证据到事实的证明机理。基于司法证明的内在要求,在有效识别关联证据基础上,要进一步对存在逻辑关联的证据进行整合分析,有逻辑、有层次地证明案件事实。对关联证据进行整合分析,需要将存在逻辑关联的证据统合起来,集中指向特定的待证事实。

在一起杀人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显示,被害人尸体上存在多处血迹,现场发现一把带有血迹的单刃刀。经DNA鉴定,现场单刃刀表面的血迹、被害人身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经检验,现场单刃刀刀柄上存在一枚清晰指纹,经鉴定系被告人右手拇指所留。尸检结论证实,被害人系被单刃锐器刺中胸部而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单刃刀可以形成被害人的致命伤。该案的最终争议事实是,被害人是否系被告人持刀杀死。关于这一争议事实,可以分为以下次级待证事实:现场的单刃刀是否系作案工具;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和作案工具存在关联。

关于第一个次级待证事实,即现场的单刃刀是否系作案工具,有以下存在关联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有一把单刃刀,提取笔录证实提取了该单刃刀及其表面的血迹,DNA鉴定意见证实该单刃刀上的血迹为被害人所留,尸检结论证实被害人系被单刃锐器刺中胸部而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单刃刀可以形成被害人的致命伤。上述证据整合起来,可以初步证明现场的单刃刀是作案工具。

关于第二个次级待证事实,即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和作案工具存在关联,有以下存在关联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有一把单刃刀,提取笔录证实提取了该单刃刀及其表面的血迹,DNA鉴定意见证实该单刃刀上的血迹为被害人所留。经检验,现场单刃刀刀柄上存在一枚清晰指纹,经鉴定系被告人右手拇指所留。上述证据整合起来,可以初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和作案工具存在关联。

基于上述分析,通过整合存在关联的诸多证据,可以体现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联。这比单纯按照证据种类罗列证据,无疑更加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鉴于此,在庭审过程中,举证方应当归纳案件的争议事实以及次级待证事实,进而整合存在关联的诸多证据,以更富逻辑性、层次性的方式出示证据,有力地证实待证事实。

--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

中骏广场一期8号楼404-4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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