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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书洋康乐 2022-11-27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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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了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示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22年6月份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辽环函〔2022〕7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公众举报奖励机制,细化举报奖励规定情形和程序,加强监督制度保障,为群众举报线索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
《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3起举报奖励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市相互学习交流借鉴,保障公众举报奖励制度落地见效。
一、辽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群众举报非法从事塑料清洗粉碎加工污染地下水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8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常某非法从事塑料清洗、粉碎加工,污水直排,严重污染地下水。经开生态环境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依法对常某个人经营的塑料粉碎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加工厂将粉碎原料时的洗料废水通过水泵直排墙外渗坑里,无任何防渗措施。专案组立即委托专业检测单位现场采样取证。经监测,两个渗坑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均严重超出排放标准。
【查处与奖励情况】
2021年12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常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2022年2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办法》和《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个人涉嫌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本案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快速响应,密切配合,最大化减轻污染行为的不利影响。同时,在《办法》的基础上,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一步细化形成《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监督热情,也为群众举报奖励提供了法治保障。

图片辽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二、辽宁沈阳大东区对群众举报排放有毒废水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沈阳市大东区某塑料制品经营场存在排放有毒废水违法行为。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大队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塑料制品经营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收购来的废旧塑料经清洗、粉碎、热熔、冷却后制成颗粒,将清洗、冷却后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房内渗坑中。经检测,渗坑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氰化物、苯系物等有毒物质。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塑料制品经营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践代表,充分调动了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效能。本案充分彰显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在法律条款的适用性、案件移交的规范性等方面提供了借鉴性示范。 

图片辽宁沈阳大东区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取证 

图片辽宁沈阳大东区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进行问询调查

三、大连市普兰店区对群众举报利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6日,大连市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普兰店某冷库夜里排污,院里加工厂污水直接排出。接到举报线索后,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立即与普兰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属地丰荣街道组成联合调查组,会同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赶赴冷库现场。经现场勘查,该冷库后院有一染线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棉线染色业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管道排放至厂房北侧路边的沟渠内。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染线厂加工釜下方和外部排水管内分别提取检材。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证明该单位排放重金属铜造成土壤污染。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定义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和“有毒物质”的司法解释,该案件属于通过暗管或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属废水等有毒物质的行为,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条件。2021年11月11日,大连市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将该案移送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大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执行法律条文依据充分、条理清晰,执法监测与司法鉴定协同统一,“两法”衔接增强了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有效震慑。同时,细化本地区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划分不同奖励标准,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属地街道、科研院所等部门的协调联运机制,构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社会共治、生态环境保护成果共享的大环保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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