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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厉害在哪?基于权威信息和稽查案例的总结

 道平财税笔记 2022-11-28 发布于上海

跨部门信息共享才是金税四期和未来征管的杀手锏

汪道平

也许是税务总局领导在今年9月份说,“中国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一下子又把这个话题给激活了,于是不管是什么场合的培训都兜上金税四期的抬头,总而言之如金税四期下的税务稽查、纳税筹划、企业生存、风险应对……不胜枚举,以至于很多朋友也在问我这个问题,甚至还很焦虑,总结起来就是金税四期到底多厉害?对企业、个人、老板有何影响?

我去年曾经说过,这些多数是制造焦虑,兜售服务、非蠢既坏不过那么现在领导说了“金税四期”年底就要开发完成了,是不是终于要狼来了呢?

我们首先看看权威说法以及税务信息化发展历程,然后再看看现在传播的这些文章或讲座又说了什么,最后我们基于权威信息和稽查案例给出总结。

一、关于金税四期的权威论述

这在我的往期文章里边有总结(关于金税四期的权威论述,2022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内容太繁杂,但关键的其实没说太多,毕竟还没正式上线,即使上线了对外界而言也不可能知道操作细节,以下我抽丝剥茧的来总结一下官方论述。

1、最重要的成果: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成功推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在近年来启动的金税四期建设中,成立了三十余个专门工作组,汇集数千名信息技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和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领域的业务骨干,开展集中办公、聚力攻关,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成功推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通过全电发票归并整合普票、专票和其他具备发票属性的各类交易凭证,最终实现各类经济交易信息的一票式集成

2、智慧税务建设

以金税四期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智慧税务建设正式启航,推动税收征管方式收税报税再到算税,税收征管流程从上机上网再到上云税收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

通过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实现对同一企业或个人不同时期、不同税种、不同费种之间,以及同规模同类型企业或个人相互之间税费匹配等情况的自动分析监控,以此全面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税收治理水平。推动征管方式从收税报税再到算税、征管流程从上机上网再到上云、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转变,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有力推进,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比如,企业发生交易开具了发票,相应的发票信息同时进入交易双方的内部系统及金四系统,以此为基础将各种信息以纳税人缴费人为单位进行一户式实时归集和分析,可以感知风险并自动预警。

3、跨部门信息共享

通过税务数据智能归集和智能展现,实现金融、海关、市场监管、公安、支付平台等其他涉税方数据共建、数据共享、数据协同、数据治理,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基于税收法定义务提供涉税方信息,实现数字政府和税收共治。

在深化发票电子化改革,构建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的基础上,构建超级算量、智能算法、强大算力的数据驱动体系,推动形成税收征管要素全链条、全场景、全环节的数字化,从而打破部门信息化横向隔离,推动税收数据纵向耦合,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据治理体系,使税收治理能更好地实现数字政府建设目标。

二、从税务信息化发展来看金税四期

想更好了解金税四期到底多厉害,可以先看看税务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根据官方材料,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基层税务部门开始使用微型计算机辅助工作,用于处理税收计划、统计、会计等纸质数据,着力提高面对面服务效率。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相继启动金税工程各期建设。

金税一期聚焦增值税专用发票,部署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探索“以票管税”新做法。重点聚焦增值税发票真伪核查。

金税二期聚焦增值税发票开票、认证、报税和稽核等,探索实施全链条监管体系,构建增值税“以票管税”新机制。聚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报、审核的条线管理,

2009年开始实施金税三期,面向税收征管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岗位职责,构建税收征管新体系。

2018年,伴随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金税三期国税、地税并库上线工作分批顺利进行

20193月,金税三期全国并库上线,为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化基础,税收征管数据全国集中管理。

至此,金税工程成为覆盖所有税费种类、支撑税务人员在线业务操作、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办理业务的信息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提出升级完善“金税四期”的设想,并于 2020年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了“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同年,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决策,将“金税四期”调整为以发票电子化为基本内容,对外称“发票电子化”、对内称“金税四期”的税收工作改革新思路新发展阶段的金税四期,旨在构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纳税人、税务部门之间的多元信息共享,实现涉税风险多维化、全方位、全流程的税收共治。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三、目前多数文章或讲座大意

这里我随机总结一些市场上的文章或讲座的大意吧,不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1、抄来抄去最多的说法,金税四期年底建成这10种情形,查到必重罚!

主要列举有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二、隐瞒收入三、虚列成本四、买发票抵税五、对开发票、环开发票六、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工资七、用现金收支货款八、到处找发票抵税九、大量员工个税零申报十、代缴社保……

仔细分析,第一条倒也没错,比如说,“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企业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不过真有几个企业靠重复入账报销来偷逃税?即使可以量能有多大?

第二条估计就是很多人最担心的了,比如说“金税四期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我们知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查询企业和个人账户是需要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的,被查询的相关人员也是有范围限制的,金税四期再厉害,怎么可能不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去调取金融机构的信息,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在目前法律体系下也不可能直接接入金税四期。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而且提到的这10种情形,目前以及再往前,不一直都是税务管理、检查、评估工作中重点么,真搞不懂为什么单单和金税四期挂起来,好像以前税局都不管似的。

2、金税四期来了之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的几百个税务风险点。读者可以在我财税评论公众号里边也可以搜到税局对各行业、各税种的风险提示,这好像和金税四期也没啥关系,各税种各行业风险点,一直是税务管理和稽查的重点关注。比如在中国税务报的一篇官方报道中提到的,税务总局“总结办案规律,编写发布100多个行业检查指引,全面促进稽查执法防风险提质效。”

3、金税四期下房地产、建筑业、高净值人士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纳税筹划、企业生存、风险应对……

我觉得这个新瓶装旧酒的模式蛮好的,第一段增加一下金税四期的介绍,然后后边老的课件都可以焕然新生了。后边我也打算写一下金税四期下的房地产企业稽查新形势、金税四期下的企业税务管理面临的挑战、金税四期下的税务师事务所何去何从……读者们觉得如何?

四、基于权威信息和稽查案例的总结

其实实事求是的说,最近几年特别是营改增之后税局征管水平确实大大提升了,很多企业税负痛感也越来越强,长远来看,税务总局也说:要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想方设法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财科院也曾建议,在征管效率提高条件下,就可适当降低名义税率,并通过税制优化减少不公平竞争。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和简并税率档次,降低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以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

1、金税四期是征管信息化的手段平台

通过税务信息化的发展历程我们其实可以总结,不管是现在的金税三期,还是以后的四期,都是税务内部信息化管理的一个平台。

对纳税人而言是税局提供的各种申报、开票等系统,比如电子税务局、etax、开票软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个人所得税APP等;

对税局而言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包括金税三期(以后的四期)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金税三期税收风险管理子系统、一户式征管查询分析平台等信息化系统。

此外各地税局还自己研发了很多专项征管稽查平台。

比如官方报道曾提到某地税局,以开展案源分析为例,过去需要在金税三期系统不同版块中查询财务报表、申报表和发票等信息,搜集企业税收和财务相关指标,并进行数据整合,便于后续查找疑点,至少需要5天。但运用自己研发的“一案式”选案分析平台,分析人员只需在系统中输入疑点企业名称、识别号和相关时间段,系统将自动汇集和加工线索、信息和数据,仅需10分钟就能将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内容整合好。运用信息化开展分析发现某公司增值税、营业税、未开票累计收入、存货增长率、其他应付款与营业收入占比变动等多项指标均呈现异常,最后查实了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运用金税三期系统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上海税务“智能稽查”系统结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开票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指标设定和数据分析,破获一起团伙式、跨区域重大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5.87亿元。

2、金税四期目前来看主要还是优化发票管理、集成利用相关信息

长期来看,以票控税还将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手段。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截至202211月,全国已有广东、上海、内蒙古、四川等4个全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省份,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已在全国铺开。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全电发票实施后,将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其实细心的纳税人可以发现,即使是现有纸质发票,相关的开票和受票信息在电子税务局里边已经可以查询,从税局角度其实已经掌握了企业收入成本的发票数据,并在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广泛运用。

比如,在上海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中提到,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断加强发票电子底账的企业受票信息与会计报表和申报表的数据比对。重点关注包括(不限于):1.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修理费等票表比对;2.差额征税发票(如:劳务派遣费用);3.异常凭证(如: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4.核定征税企业开具的非货物类发票;5.购买预付卡、消费卡发票(编码601)。

企业汇算清缴申报8大涉税疑点,比对含“餐”、“广告”等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中提到:

发票品目中含“广告”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列的广告费
发票品目中含“餐”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5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
发票品目中含“咨询”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小于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表)第3行第1列“咨询顾问费销售费用”和第3行第3列“咨询顾问费管理费用”合计数

3、跨部门信息共享才是金税四期和未来征管的杀手锏

未来的金税四期系统最基础的支持还是现有的政策法规,与其关注这些,不如好好学习现有政策,利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避免踩红线的违法行为。

而其中对纳税人影响最大的修改当属征管法了,自从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草案征求过意见后,到目前还没有大的修改。我们重点来看看草案对部门信息共享的规定。

草案增强了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专设“信息披露”一章,对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予以规定。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

比如这些规定还是很厉害的:

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第三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人口身份、专业资质、收入、财产、支出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所以相比金税四期这个信息化征管系统,我们更应该关注相关税收程序法或实体法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才是所有税收执法的依据。

可以预见,税局的信息化征管能力已经大大提升,以后想通过隐瞒交易数据、藏匿收入、化整为零等方式偷逃税的做法估计也越来越难。比如去年年底对网红直播(我所经历的2021财税事件,地产税收、核定征收、网红查税、金税四期、破产税收……)的查税,税局就是通过对抖音、快手等平台后台交易数据的提取,顺藤摸瓜,按五步法要求相关主体自查补税,甚至转而稽查。

一块在以往的税务稽查中也经常运用,比如对房企稽查经常会到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调取项目规划资料、预售资料、竣工备案、销售数据等资料。如果新征管法予以明确,那么这块信息共享对企业的涉税评估能力可想而知会大大加强。

最后,对于守法合规的企业而言,即使收到税局统推送的风险信息、或者被税务评估、检查,只要能合理解释、积极应对、及时纠正,一般也不会有大问题。毕竟税局也要依法行政,纳税人还有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

面对来势汹汹的金税四期,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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