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波乔妍丽 再审审查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和纠正错案的重要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为纠正错案、化解矛盾、提高审判质效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再审审查的特殊性,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不同的理解或处理结果,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在此,仅以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的理解,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事再审审查与申诉的区别我国的再审审查工作经历了与申诉信访相混同阶段及改革探索阶段,已经进入专业化发展阶段且逐步上升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定诉讼程序,具有专业性、诉讼性和监督性等特点。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最主要途径,再审事由成立,案件即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即通过相对简易的审查方式,把符合再审条件的生效裁判送入再审审理程序予以纠正,把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生效裁判挡在门外。该程序不仅将司法资源有效集中在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上,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同时维持了常态下二审生效裁判的终局性原则,有效减少滥诉的发生。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另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对人民法院来说,申诉信访或信访申诉虽不是一项诉讼活动,但确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有着密切联系,是人民法院反映自身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对法院工作的一种监督形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非申诉。 综上所述,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再审审查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登记立案的延伸,着重于审查,同时也是案件审理的前置,兼顾证据的认定和事实的确认等。而当事人的申诉更类似于信访、投诉或控告,其作用是为已超过再审期限的案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线索,并不一定会进入诉讼活动中。 二、再审申请应由原审法院还是上级法院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从审判实践中看,上级人民法院一般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本着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愿意受理,但有些申请人不愿在下级法院受理,从而造成其在上、下两级法院间不断缠访、闹访,甚至激化矛盾。虽民诉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但仍没有规定如果申请人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表述,易造成上、下两级法院之间推诿,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 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对于一审生效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与申诉等,有新证据的再审或申诉,及时进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查,同时加强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沟通联系,畅通接收材料的通道,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与新野县人民法院业务庭相互配合,让再审审查更好地服务新野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当事人以申诉信访的形式提出再审该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服已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不是以申请再审的形式提出,而是以申诉信访的形式提出,对此,同样要给予高度重视,能够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防止越级、重复、进京申诉、信访等情况发生。对当事人的申诉信访,一般比照申请再审的方式进行审查,如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纠错的,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若认为申诉信访无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没有问题,可以用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驳回。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据此也有意见认为,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信访的,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应当裁定驳回。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采取申诉信访的形式反映案件错误,如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还是采用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形式比较妥当,一方面是因为通知书形式较为灵活,内容可多样化,只需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即可,另一方面,这种形式也比较符合“诉访分离”的理论和实践。 四、执行中的裁定是否在再审审查范围之内 一是从民事诉讼法的编撰体系来看,执行的裁定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全文共四编二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属第二编第十六章,与一审、二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共属一编,而执行程序属第三编。在民事诉讼法的编撰顺序上,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应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终局性处理的判决、裁定,而执行程序只是实现终局性判决和裁定的一个过程,在执行程序中的驳回异议裁定也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和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故驳回异议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在民事诉讼法中,也仅仅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二是从有关执行工作的救济规定来看,法律对执行的裁定规定有独特的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专门列出一章执行监督案件,其中对执行监督案件的类型,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对执行行为不当、不作为的监督,执行依据错误的处理,执行申诉的规定、立案、审查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所以,执行中的裁定不在再审审查的范围之内。(作者单位:新野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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