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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优央企子企业董事会职权“答卷”,抓准3个关键→

 A探索者 2022-11-30 发布于江西

知风云: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即将“响铃交卷”,央企落实董事会职权如何“得高分”?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产权研究院 桑慧娟

 编辑|亿亿 校对|阿苓

2022年3月,从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运转质量效能专题推进会上,听到一组数据令人欣喜。

  • 1421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95.2%制定了落实董事会职权具体实施方案。
这组数据展示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成效与进展,似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就要这样平稳、完美的收官了。但是做了不代表做好,做好不代表实效好。而评实效恰恰就是2022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考核重点之一。
所以,央企落实董事会职权如何能在2022年改革三年行动考核中取得不错的成绩呢?把握3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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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1:进度性
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考核任务要求,落实董事会职权应当有一份方案和一些配套制度。
一份方案:集团公司与重要子企业应建立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该方案要结合企业实际,对主要措施、配套制度、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配套制度:重要子企业从6项职权中选取合适的纳入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并建立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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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落实董事会职权的配套制度
在此,本文总结了一些比较常见的进一步优化事项,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场景1:配套制度已制定,但未经董事会审议。
如果已经制定配套制度,正在等上董事会审议,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加速进程即可。但是如果配套制度已制定,但上的是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有关监管部门考核时由总经理办公会签批的,属于董事会层面未完成配套制度文件的建立健全。
场景2:配套制度已制定,但与有关监管机构的口径不太一致。
比如,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细化要求之一是制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但是子企业实际制订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是否达到政策要求似乎有些模棱两可。
知本咨询建议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与有关监管机构的口径保持一致,降低考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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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2:规范性
第一,“制定”or“制订”,董事会权限要明确。
董事会权限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赋予的,所以在合法守章的前提下,落实董事会职权,需要董事会守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缺位、不越位。
之所以将“制定”与“制订”进行区分,不是我在抠字眼,而是一字之差表达的意思却天差地别。“制定”偏重于决定,一锤定音,履行该项职权后就是如何执行落实了。“制订”侧重于创制、拟订,无最终决定权,尚需更高位阶的治理主体来完成拍板定案。
对比《公司法》(2018版)与有关监管机构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中关于董事会权限的描述,发现:
  • 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的细化事项,由董事会“定”。
  • 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的细化事项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的细化事项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订”,报上级单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定”。
需要解释的是,关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有关监管机构发布的政策中既有“制订”的表述,又有“制定”的说法,虽有些出入,但是“制定”后紧跟着的政策解释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上级单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关程序后组织实施。此处的“制定”实质上是“制订”,基本意义相同,建议企业在表述时采用“制订”。
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限界限要清楚,由董事会“订”的事项不能直接“定”。
那么在6项董事会职权中,党组织与董事会的权限如何划分呢?答案简单,一句话可概括为:党组织有前置讨论权,无决定权。6项董事会职权均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前置研究讨论,既不“定”也不“订”。因此,建议企业自查党组织决定事项,不能越位行权。
表1 关于董事会权限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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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网站
第二,差异化落实董事会职权。
从2016年《关于开展落实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印发,到2021年《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子企业董事会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的出台,再到2022年多次公司治理相关专题推进会的召开,差异化落实是一个大原则,优先落实职权的要求也在动态调整。如何理解呢?
①现阶段,不是所有子企业都要求落实。
受限于子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授权放权情况与承权能力等方面各有差异,由集团层面向子企业拓展、重要子企业向非重要子企业拓展的难度是不同的。
所以,现阶段,在积极推进子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健全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到2022年率先在集团的重要子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
②现阶段,不是六项重点职权都要求落实。
六项重点职权也有优先级。2022年3月,有关监管机构明确,重要子企业优先落实重大投资决策权(属于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考核和薪酬管理权。
2022年9月,巩固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补短板强弱项专题推进会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子企业,特别是重要子企业,优先考虑加快落实重大投资决策权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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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3:实效性
结合相关政策,董事会职权是否良好落地,知本咨询认为需考量的两个因素是行权行为和行权标志。本文总结了一些常见的可以进一步优化的事项如下:
场景1:行权行为与权责规定一致,但与董事会职权不符。
比如,年度投资计划制订权。实际行权行为是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权责清单中也明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审议,但是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是等同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无法判断除固定资产计划之外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会落实。
场景2:行权行为与权责规定不符。
仍以年度投资计划制订权为例。实际行权行为是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但是权责清单中的对应事项是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决定,有种驴唇不对马嘴的感觉。
场景3:缺少行权标志。
比如,与本级企业党组织共同制定经理层选聘工作方案权。实际行权行为是制定经理层选聘工作方案,但是权责清单中无相关事项,行权的标志不太清晰。
场景4:董事会职权尚未落实,参照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比如,在重要子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中明确将6项董事会职权落实,但是实际执行中,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制订权、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决定权等职权参照集团相关制度执行,制度内容与实际执行不太一致。
所以,知本咨询建议,可以在公司权责清单中明确董事会权责与权限,或者在相关管理办法中体现董事会职权,确保已落实的董事会职权有明确的行权标志和行权动作。
总的来说,落实董事会职权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考核的重要模块之一,把握好进度,守好规范,确保实效,才可形神兼备、有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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