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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操作指引(三)

 见喜图书馆 2022-11-30 发布于山西

刑事证据审查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审查结果直接决定案件的办理效果。掌握有效的刑事证据审查方法有助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找到核心辩点,实现有效辩护目的。

第三章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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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所作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证人证言是证人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二证人证言大部分是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往往直接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其三证人证言相较于物证和书证有较强的主观性,其内容具有易变性。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就案件事实及其所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口头陈述。被害人陈述也属于言词证据,能够直接反映犯罪事实经过,具有直接性和不可替代性,但被害人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很难保持客观中立地位,陈述内容往往存在虚假和不真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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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审查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审查权利义务告知情况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首次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询问机关应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具体审查规则

  在案卷材料中重点审查侦查机关第一次向证人、被害人取证的笔录时有没有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如未告知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该份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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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询问主体

1、审查询问主体的重要性在于有助于确定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询问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笔录载明人数不足两人,未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应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2)审查询问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有权询问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侦查权的人员,无法定资格的人员所作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3)审查笔录载明的询问人员与实际询问人员是否一致。

(4)审查侦查人员的回避情况。侦查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情形的,所作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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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询问时间

1.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是否属于同时询问。审查询问笔录起止时间,核对同一侦(调)查人员是否同一时间对多名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询问。

(2)审查笔录载明时间与实际询问时间是否一致。对于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笔录应该通过核实录音录像来确定询问时间的一致性。

(3审查刑事立案前收集的证据是否转换。需要注意的行政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收集的言词证据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4)审查询问时间与案发时间的间隔。对于离案发时间间隔太长的笔录内容的真实性需结合询问笔录的内容及记忆的科学规律进行综合审查。

(5)审查询问笔录时长是否合理。对于笔录内容与询问时长明显不对应的应进一步核查询问过程和笔录的真实性以及通过录音录像判断核实询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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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询问地点

1.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询问地点是否合法。重点审查办案机关提出的询问地点是否可能限制证人的人身自由或限制证人如实佐证,不得存在导致证人违背自身意愿陈述的情形。

(2)审查载明地址与实际询问地址是否一致。审查时可以通过向被询问人了解情况、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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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证人、被害人情况

1. 审查证人、被害人自身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基于自身特征对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会产生不同影响。

2.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证人身份。审查证人证言之前应首先核查证人身份以及证人与案件的关系,证人数量较多的可以通过制作证人名录与案件关系表。

(2)审查证人是否与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3)审查证人、被害人的认知、表达能力。要重点审查证人、被害人的表达认知能力是否正常,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其陈述是否与年龄和表达能力相匹配,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鉴定。

(4)审查对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的询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重点注意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应有法定代理人或是成年人在场;女性未成年人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5)审查是否向证人、被害人提供语言帮助。证人、被害人为聋哑人时,询问时应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应提供而未提供的相关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6)审查是否向证人、被害人提供适格翻译。证人、被害人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7)审查匿名作证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应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在庭前会议中核实证人的身份信息,确保证人的作证资格。

(8)审查证人、被害人是否存在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情形。经法院传唤,证人、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庭对其陈述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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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询问笔录的形式

1.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询问笔录制作、修改和核对方式、过程。

2.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证人、被害人是否核对、签认笔录。未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的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修改的笔录应当审查是否单独予以确认。

(2)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性雷同笔录。同一人作出的多份重复性雷同笔录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重复性雷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3)审查询问人员是否签署笔录。询问笔录未签字且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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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查取证方式

1.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是否为个别询问。个别询问不仅包括询问人员不得同时询问多名被害人或证人,还包括特别身份的人不得同时参与两次询问活动。

(2)审查是否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通过审查询问时的前置程序来证明询问主体的适格性和询问工作的合法性。

(3)审查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询问证人、被害人。通过肉刑或变相肉刑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4)审查是否采用威胁、侮辱等令证人精神遭受剧烈痛苦的方式询问。

(5)审查是否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6)审查是否存在引诱或指认。引诱是指采用非法利益引诱收集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指认是指办案人员要求证人、被害人按照其主观意图指认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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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1. 具体审查规则

(1审查证人是否为现场目击者或亲历者。对于证人、被害人陈述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主观评价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重点审查陈述内容与指控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是否具有一致性来核实证据的关联性。

(3)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反复变化。对于反复变化的陈述内容要重点审查反复变化的原因,理顺反复变化的内容,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4)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其年龄、学历、生活环境、记忆力是否匹配。

(5)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生活常识、常理。证人和被害人所陈述的内容应该符合生活常识。常理,不能违背基本的常识和认知。

(6)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部分在案证据矛盾时,应运用印证规则有针对性地将矛盾点进行单点比较并形成简洁的审查意见。

(7)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为孤证。除了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外,无任何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相关事实的孤证不得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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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审查涉及的法律法规


1.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27条、29条、第30条、第31条、第54条、第118条、第124条、第64条、第154条、第281条、第56条

(2)《监察法》第21条、第33条、第41条

2.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第90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

3.部门规章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第33条、第38条、第39条、第210条、第71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第66条

(3)《两高一部<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4)《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第16条。

(5)《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条、第3条

(6)《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5条、第6条

(7)《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7条

(8)《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条、第4条、第27条;

(9)《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三条;

(10)《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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