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黄小鸭与王美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小鸭将其自建房屋的一楼出租给王美丽,租期3年,租金半年一付,每个月租金3000元,押金6000元,如王美丽提前退租,黄小鸭有权没收押金。 王美丽承租该房屋后,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开了个电动车修理店。 2020年6月12日,因生意不好做,王美丽向黄小鸭提出提前退租。黄小鸭称:“退租可以,押金没收,租金算到你实际搬走的时候。” 王美丽想起来承租该房屋的时候,该房屋还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是向黄小鸭主张双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要求黄小鸭退回押金。 黄小鸭坚持不退,王美丽诉至法院。 至开庭结束,黄小鸭仍然没有取得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黄小鸭与王美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黄小鸭是否应当退回押金给王美丽? ![]()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文中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不包括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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