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查清拟保护商标是否有效注册很重要

 璞琳说法 2022-12-01 发布于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商标法的文章和资料(九)

——————

查清拟保护商标是否有效注册很重要

黄璞琳

(本文摘录自《璞琳说商标》)

新书推荐:《璞琳说商标》

本人在市场监管半月沙龙直播课程回放:《商标侵权案件应查清的事实(一):注册商标与侵权标志基本情况》

(原定今日下午的直播课程延后至下周二晚上七点半)

曾有案例认定商标侵权,但被侵犯的所谓“注册商标”,在涉案行为发生期间尚未获准注册,仅仅是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或者仅获初审公告、还在异议期或异议审理程序中;还有的所谓“注册商标”已被撤销注册、被宣告无效,或者因有效期满未申请续展而被注销。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如果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的次日发布注册公告、作出商标核准注册决定,从此日起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异议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经审理异议不成立,从而核准注册的,准予注册决定作出之日,一般都超过了三个月异议期。

如,娃哈哈集团在第29类牛奶、牛奶饮料等商品上的第4305078号营养快线商标,在第30类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等商品上的第4305083号营养快线商标,虽然分别于2008年11月27日、2008年12月20日初审公告,专用权分别自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21日起算,但因异议程序,两件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作出日期分别是2012年9月7日、2012年2月14日。

这样一来,经异议审理获准注册的商标,其权利保护就会出现一个空档期:虽然从法律上,从三个月异议期满的次日起,就追认取得相关商标专用权;但是,根据商标法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异议期满的次日起,到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只有对他人恶意使用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才给予赔偿。

仍以娃哈哈集团的“营养快线”商标为例:2009年3月至2012的2月13日之间,擅自在前述牛奶饮料、无酒精饮料等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营养快线”相同近似商标的,一般情况下,就不认定为商标侵权。

这两年曝出的商标维权最大乌龙事件,就是“金银花”花露水商标侵权系列案件: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可能是因为注册档案未及时更新该撤销信息,导致该“金银花”商标被撤销后又经历了多次转让和续展,被戏称为“死而复生”。最后受让该商标的碧丽公司,自2019年起开始向全国花露水厂家批量起诉,据说约起诉200多起,每起索赔10万元左右,总索赔金额超千万元,且绝大多数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年初,才有人发现,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早就被撤销。之后,事件反转,国知局今年9月撤销了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最高法院也提审了相关案件。

最高法院2014年在“歌力思”案中,也再审发现:原告方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拿到了两件“歌力思”商标注册证,一审和二审法院也认定原告方取得这两件“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实际上,原告方提供的其中一件“歌力思”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在异议审理期间错误发放的,该件“歌力思”商标并未获准注册,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错误。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