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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之二 ———重罪犯罪案件的一些知识(三)

 独狐mp1c6byvqv 2022-12-02 发布于广西

        小编认为目前适用主观明知推定相对较多的案件分别是毒品、走私、网络三类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主观明知推定(买卖“两卡”除外,小编认为买卖“两卡”更偏向于传统犯罪),因为主要证据电子数据本身的合法、违法或中立属性是论证行为明知的关键,故更偏重于行为人对网络及相关技术的认知与其行为及造成后果的主客观联系;毒品与走私有些类似,均属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被害人,缺少举报、控告等线索来源,主要依靠主动侦查获得证据。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一般能够同时查获犯罪对象即相关毒品(虽对毒品等违法物品能否成为犯罪对象有争议,但小编认为可以成为犯罪对象,以后有机会再汇报),也有一定的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因此,司法人员要证明的是行为模式与犯罪对象的逻辑联系,以不合理情形论证行为人围绕犯罪对象的主客观联系点,控方需要通过大概率经验法则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再对行为人提出引起合理怀疑辩解的举证责任,完成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逻辑周延。

        一、主要规定

       实践中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依靠推定,而推定作为经验法则,可以通过案件常见行为的提炼,形成原则或相对具体的推定规则,需要在日常办案中熟悉掌握。顺便提一句,作为办案人员要掌握法律、司法解释或司法性文件以及相对公认的判例等,当然不是要死记硬背,因为规定是死的案件是活的,而是要通晓背后的原理作到举一反三。对此,小编大概回忆整理如下:

       1.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虽是2005年制定,但毒品犯罪作为传统犯罪,主要行为的改变并不很大,其中规定“推定'明知'应当慎重使用”,以及分别哪些情形可推定,哪些情形必须还要综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对现在来说仍有积极意义。

        2.2007年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总结了常见的7种具体情形以及1个兜底,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至今仍是毒品案件主观明知推定的适用原则。

        3.2008年最高法《大连会议纪要》。不同于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类文件更贴近司法实践。《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推定主观明知的9种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并在《意见》推定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在依据客观证据的同时,还应结合“被告人年龄、阅历、智力”等行为人个人特定情况综合判断,该个人特定情况对判断行为人辩解合理性起很大作用。可以说,《大连会议纪要》继续完善了毒品案件的推定适用原则。

        4.200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针对制毒物品行为的特征,规定对“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中,推定主观明知的6种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

       5.2012年两高一部《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针对麻黄碱类制毒物品,规定了以在案主、客观在案证据,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同时,也重点提示推定主观明知的5个因素与1个兜底。

       6.201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该规定明确了“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时规定了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9种具体情形及1个兜底,制造毒品的4种具体情形及1个兜底。该规定更完善了针对不同毒品犯罪性质的主观明知推定,相较之前也规定更为具体。

       7.2015年最高法《武汉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一种可推定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即“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就如何适用推定主观明知的逐步完善,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特征总结各种可以推定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同时针对毒品犯罪隐蔽性等特点,为适应毒品犯罪多变的手段均规定了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综合各方面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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