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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研究

 律师戈哥 2022-12-02 发布于河南

目录

引言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基础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没有代理权

1. “没有代理权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

2. 广义表见代理规则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概述

2. “一分为二

(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系被代理人造成

1.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须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关联

2. 表见代理并不要求被代理人有过错或过失

3.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需与被代理人有多大关联

(四)是否构成“被代理人造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考虑因素

(五)表见代理的类型化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被代理人是否还可以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二)相对人是否仍然享有撤销权

四、表见代理的应用之一:越权职务代理

五、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和一般法理

(二)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

(三)职务代理和越权职务代理的证明责任

结语

结语

基于以上各节的讨论,表见代理制度应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造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行为时有代理权的,相对人可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1],被代理人不得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对抗该相对人。

另外,鉴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比较弹性,立法上可以借鉴比较法适当将表见代理类型化,制定一些更具体的规则(例如,特定场景下满足特定条件则推定构成表见代理,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或者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这样的规则。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探索总结被代理人造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考虑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主次优先级等互动关系。但类型化、考虑因素并非要取代表见代理的一般规则,理想的状况是两者有机地结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从而使得表见代理制度既具有灵活性也具有稳定性。本文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供参考。


[1] 添加“相对人可以主张”这一前缀是为了强调相对人可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也可以不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而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如“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一节所述,如果立法者认为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时相对人不得主张撤销,则这句话可以改为:“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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