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引言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 “没有代理权”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 2. 广义表见代理规则 1.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概述 2. “一分为二” 1.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须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关联 2. 表见代理并不要求被代理人有过错或过失 3.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需与被代理人有多大关联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五、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 结语 基于以上各节的讨论,表见代理制度应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造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行为时有代理权的,相对人可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1],被代理人不得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对抗该相对人。 另外,鉴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比较弹性,立法上可以借鉴比较法适当将表见代理类型化,制定一些更具体的规则(例如,特定场景下满足特定条件则推定构成表见代理,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或者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这样的规则。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探索总结“被代理人造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考虑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主次优先级等互动关系。但类型化、考虑因素并非要取代表见代理的一般规则,理想的状况是两者有机地结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从而使得表见代理制度既具有灵活性也具有稳定性。本文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供参考。 [1] 添加“相对人可以主张”这一前缀是为了强调相对人可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也可以不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而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如“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一节所述,如果立法者认为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时相对人不得主张撤销,则这句话可以改为:“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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