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纳税人咨询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规定如何申报增值税问题。对此暂做如下口径解释,供各地货劳税部门参考。税务总局做出相关具体填报要求后,从其规定。 1. 采用差额计算销售自来水的增值销售额的条件是:纳税人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向服务接受方收取了自来水水费。 2. 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差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 差额计税公式: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对应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1+3%)×3%。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自来水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 (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对应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1+3%)×3%(注:对应税款所属期是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注:对应税款所属期是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销售“自来水”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或按月申报全部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免征增值税(注:对应税款所属期是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上述公式中,“对应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需要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不一定要取得专票,取得普票也可以差额;不包含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自用的自来水。“自来水水费”包含污水处理费的,该污中水处理费若符合《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公布)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即代收转付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4. 适用54号公告的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1)“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填报在附列资料(三)第6行第1列“3%征收率的项目”“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同时,在附列资料(一)第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列按照填表说明填报。 (2)“对应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填报在附列资料(三)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按照填表说明分别填写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同时,在附列资料(一)第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 5. 适用54号公告的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对外开具“自来水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对应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填报在附列资料(一)“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项下的第2栏“本期发生额”,按照填表说明分别填写其他相关栏次。 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填报在附列资料(一)“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项下的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③在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自来水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对应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1+3%),填报在主表第1栏第2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_货物及劳务”。 (2)对外开具“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自来水水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在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或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按以下口径申报: 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对应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填报在附列资料(一)“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项下的第2栏“本期发生额”,按照填表说明分别填写其他相关栏次。 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填报在附列资料(一)“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项下的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③将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销售=(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含税-对应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含税)÷(1+3%),填报在主表第10栏第1列“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本期数_货物及劳务”或第11栏第1列“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本期数_货物及劳务”。 各市局应密切关注增值税申报情况,如遇不能自解问题可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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