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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一】简易征收业务申报指引

 广信0416 2017-03-10
自来水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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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例1:2016年5月,某自来水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来水实现不含税收入6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自来水实现不含税收入80000元。该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该自来水公司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注意事项

除了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之外,对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据计算

对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应适用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率

=60000×3%=1800元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率

 =80000×3%=2400元

3、应纳税额合计=1800 2400=4200元


表样填写

1、将6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1800元、8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24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114列,销售收入合计和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入第11910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将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40000元和应纳税额合计42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21、24、32、34栏“本月数”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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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例2:2016年5月,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建筑服务收入618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建筑服务收入82400元。该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没有支付分包款。


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该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事项

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12栏“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应填入该表的第11栏“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数据计算

对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应适用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

=61800÷(1 3%)×3%=1800元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

=82400÷(1 3%)×3%=2400元

3、应纳税额合计=1800 2400=4200元


表样填写

1、将6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1800元、8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24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栏1至4列,销售收入合计、应纳税额合计和价税合计分别填入第12栏9、10、11列。



2、将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40000元和应纳税额合计42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21、24、32、34栏“本月数”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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