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2016年5月,某自来水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来水实现不含税收入6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自来水实现不含税收入80000元。该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该自来水公司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除了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之外,对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应适用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率 =60000×3%=1800元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率 =80000×3%=2400元 3、应纳税额合计=1800 2400=4200元 1、将6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1800元、8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24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1至4列,销售收入合计和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入第11栏9、10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将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40000元和应纳税额合计42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21、24、32、34栏“本月数”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例2:2016年5月,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建筑服务收入618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建筑服务收入82400元。该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没有支付分包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该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12栏“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应填入该表的第11栏“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应适用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 =61800÷(1 3%)×3%=1800元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 =82400÷(1 3%)×3%=2400元 3、应纳税额合计=1800 2400=4200元 1、将6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1800元、8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24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栏1至4列,销售收入合计、应纳税额合计和价税合计分别填入第12栏9、10、11列。 2、将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40000元和应纳税额合计42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21、24、32、34栏“本月数”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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