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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家庭结构与现代社会治理。

 生命的启示 2022-12-07 发布于江苏

传统中国社会,家庭(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也是社会治理最小的政治单元。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项社会功能几乎都集中互嵌在家庭内部解决,成员之间也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中国人历来非常重视“齐家”。《大学》开篇便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齐家被视为个人德行和社会治理之间最重要的桥梁纽带。而传统中国社会政治早熟,家国同构,家是缩略版的国,国是放大版的家。皇帝是全国最大的“家长”,地方官是百姓的“父母官”,普通家长则是子女的最高权威,足见传统家庭结构对整个社会的重要影响。

齐家到治国——传统家庭结构

传统家庭事业庞大繁杂,其职能是多方面的,既要组织经济生产,又要开展祭祀礼仪,保证子嗣延绵,实施文化教育,培养子孙登科入仕。因之,经营家庭事业的“一把手”家长权力也必然是多方面的。家长往往充当一种全能全知的角色,他既是总经理,又是教师、牧师,还是法官。同时,齐家被视为治国的基础性训练,家庭被视为做官的试验场。能把一个家族治理好就是“从政”,因为齐家和治国是相通的。

由于家庭关系到每个成员的安危利益,家长又承担着全面的职权,故无论是礼制还是国法都细密维护一家之长不容侵犯的绝对权威。从《唐律疏议》开始,立法便禁止“别籍异财”。法律规定如果祖父母、父母尚在人世,子孙擅自分家析产的,属于十恶不赦的“不孝”重罪。惩罚别籍异财旨在鼓励聚族而居,维护家庭管制模式。这从根本上剥夺了子孙的财产权,子孙不存在任何独立财产,因此也就失去了建立独立人格,成为社会活动主体的可能性。又如惩罚子孙违反教令。“棍棒底下出孝子”、“鞭扑不可一日弛于家,刑罚不可一日废于国”,这是传统家庭奉为圭臬的思维方式。子孙“不听话”是家长管制责罚无可争议的理由。正因为家长的绝对权威,孝最根本的价值便是“无违”。面对父母责罚,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小棒则受,大棒则走”。“不听话”的子孙除可能受到国家刑罚外,祖父母、父母还可以直接“送惩”。对此,官府往往不加究问,直接按照父母的意志办理。除此之外,历代法律还严厉禁止子孙冒哀求仕、供养有阙、干名犯义等各种有亏孝道、损害家长权威的行为。

应该承认,在传统农业社会,家长在智识和经验上一般较子女更丰富。农业社会发展相对缓慢,社会结构鲜有剧变,阶层间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前代积累的经验对子孙同样适用,子孙所需要的智识和经验往往也不会超过前代。家长的指令和经验是经过他们前辈无数次试错得出的有效结论。因此,子孙对家长的绝对服从不仅有“权威”的强制性,还有一定“价值”的合理性。

综之,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特点是:第一,对家庭中的每个人来说,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是重合交叠的,因此一个成员的政治行为可能引起其他成员恩荫、连坐等荣损共振反应;第二,家长权力是专制集权不容置疑的,家族事业的纪律性排斥了亲密平等感情,子孙对家长庭训必须绝对服从;第三,个人对家庭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除家庭外无法产生与民族国家对应的“为公”观念;第四,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个人通过家庭获得救赎、财富和权力。脱离家庭的个人将成为“社会漂浮物”,无法获得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

身份到契约——现代社会治理

传统家庭结构形成的是身份主导型社会。一个人在出生前,各种社会关系已经确定。个人所在身份关系网格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和被期待的行为方式明确预设,如未按此方式行为则是“失礼”,轻则受到家长责罚,重则受到国家惩处。推及到家庭以外的街坊村落,则是“差序格局”。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做中心,周围画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就是“街坊”。但这不是一个固定的团体,而是一个范围。范围的大小也要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有势力的人家的街坊可以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

在身份主导型社会中,社会活动参与者受到家庭的严格制约,活动范围也大多在熟人视野内,因此社会矛盾的解决大多诉诸于礼法、舆论、习惯即可,而无需国家成文法律介入。熟人间借钱要出具借条就是明显的“见外”行为,不符合礼;某人偶有“失礼”言行,则会马上引起家庭、街坊的排异反应,让失礼者本人感到紧张、压抑、愧疚,再由家长申饬一番,大多能“痛改前非”。但伴随着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乡土结构逐渐瓦解,人员流动性增强,几代人固定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已逐渐打破。城市化和工业文明兴起,让越来越多的陌生人聚居到城市发生社会关系。此时,原有的社会秩序纽带舆论、礼法、惯例就失灵了。人们很快发现,没有一个足够权威的家长能够管束自己,因之可以为所欲为。传统家庭结构日渐式微,新的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违规可能侥幸不会受到处罚,欺骗可能一时不会受到追究,不诚信可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民众依旧呼唤强权家长,否则就漠视国家法律规范的思维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瓶颈。

这种社会结构变迁引发的治理方式转型,梅因在《古代法》中称之为“身份到契约”的转型,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称之为“从血缘到地缘”的转变,麦克法兰则在《现代世界的诞生》中指出:“现代世界是各个领域的分离,家庭无法为它们提供一个基座。”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表征是家庭既不充当基座,也不担任政治、经济和宗教的组织者。家庭的功能被削弱为只充当社会化代理机构的地位,而无法继续充当现代社会治理的包办机构。

现代社会治理是建立在个人理性和权利义务关系之上的,这种关系依契约而非身份确定。个人应当摆脱家庭亲属关系成为独立的社会参与者。现代社会治理中,一方面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法治),另一方面需要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自治),以消除国家绝对主义和亲属关系的强制性。这需要在家庭之外成立无数个团体构成公民社会,但无论何种团体都不会把个人的方方面面接管下来,各人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总体来说,这些社团一般也不受国家权力控制,它们的成员之间是彼此熟识的,这与民族国家这种想象共同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以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为例,其子女和家庭关系薄弱,摆脱了旧制度下家庭结构的束缚,才推动建立了发达的公民社会。在英国,穷人的孩子,通常会在8岁左右离开家庭去做佣工;如果是中产阶级,便去做学徒;如果是富人,便去服侍更富裕的人家,或者去读寄宿中小学。在这些远离家庭的地方,他们被当做独立的个体,切断了与家庭的关系,被期望自谋生路。英国社会的构成成分是个人,而不是集体,但同时个人又通过不可胜数的社团构成公民社会。仅大自然和旅行这一狭小的领域,就有登山俱乐部、地理协会、游艇协会、滑翔联盟、荒野协会、环保协会、钓鱼俱乐部、风景画协会、观鸟俱乐部、丛林野味俱乐部、四轮驱动协会、国际保护袋鼠协会……

现代社会是摆脱强大身份主导向契约社会转型形成的。在一个家长权威至上的身份主导型社会,个人既无参与法治的基本规则意识和道德自觉,更无自治的理性思维,现代背景下则几乎不可能在家庭之外实施有效的社会治理。

家庭到社会——治理方式转型

传统家庭结构与现代社会治理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与冲突关系。传统社会中,一个人最接近的团体是同一个家族、种姓、村庄,社会成员信任的是身份关系,这导致契约精神缺乏,权利观念萎缩。在亲属之间讲契约,将被视为无情;向父母主张权利,则可能被视为无耻。由于家庭有自己的“事业”,故家庭成员应为了家庭利益服从家长的威权决策,甚至随时牺牲个体利益。这导致个体、家庭界限模糊,个人利益往往受到漠视甚至侵犯。家庭利益的不确定性,又进一步造成了公私界限模糊。

传统家庭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坐标之一是家庭中子女对父母尽孝,转变为夫妻之间尽责。父母不一定要把财产遗留给子女,子女没有法律义务照顾父母。过分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绝对赡养义务,主要归因于家庭抗风险能力薄弱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子女成年后即依靠自己的能力、才华和机运到社会上构建属于自己的契约关系,形成自己的交际圈,不必再对父母唯命是从。

当然,传统家庭结构中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等孝道伦理文化绝非一无是处,更非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恰恰相反,在一个民主法治成熟的社会,家族伦理和孝道文化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润滑作用,不仅能增加制度的人性温暖,还能为行政伦理注入一些同化人心的“宗教元素”。这方面的成功范例,在现代东亚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华法系文明的吸收借鉴中随处可见。只是,传统家庭结构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旧有家庭结构已经无法吸纳社会的复杂多样机能,必须将家族伦理归家族,政治制度归政治,社会治理归社会,“实现经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宗教)的彻底分立……对不同领域进行深入划分,没有任何一个领域,无论是亲属关系、宗教还是其他,能够提供一种基础性原则。”而不是将社会不同领域混为一谈,用家庭伦理管制和评判各个领域,用朴素道德观念取代法律规则,对家长权去魅化,在此基础上解放人性,回归理性,赋予个人独立的权利义务地位。唯有如此,才能减少传统家庭结构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型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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