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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容易修改难:一部公司章程架空了整个股东会!

 任哲律师 2022-12-08 发布于陕西

公司章程是公司权利分配的根本依据,必须引起股东的高度重视。以下这个案例,就是因为在签订公司章程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和法律人士的把关,导致公司股东会的权利基本上被董事会架空。

有人说,如果没签好,后期修改一下不就行了嘛。还真没那么简单,公司章程可不是你想修改就能修改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来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报业宾馆成立的时候有两名股东,报业公司占股51%,徐某占股49%,公司章程密密麻麻的规定了几十条,大体意思就是股东会的几乎全部权利委托给董事会行使,甚至包括了修改公司章程本身。

这份公司章程并没有引起股东徐某的重视,他轻而易举的就在章程上签了字。

后来,在报业宾馆经营的过程当中,徐某发现,自己虽然占股49%,也是公司的董事,但是权利却大大的削弱了。因为董事会的表决权为按照人头过半数表决,而当时的董事会有5个人,徐某只占一个席位,任凭自己再怎么反对,也掀不起什么风浪。

于是,徐某就打起了公司章程的主意,他认为,公司章程将股东的权利分配给董事行使,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的另一位股东既没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也没有认可公司章程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才行,也就是说,只要有23%股权的股东不同意,公司章程就无法修改,报业公司的股权显然超过了23%,因此,徐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公司章程无效。

但一审法院认为,股东会的权利归股东所有,股东的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当年在签订公司《章程》的时候,徐某已经明确表示愿意将股东权利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因此该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事由。司法应当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于是便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也没有多大改变,只纠正了一项,就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改章程必须经过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由于法律规定为“必须”,因此股东会对这项权利的委托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他部分与一审判决一样,驳回了徐某的请求。

因为自己一次草率的签字,就算通过两场诉讼,也没有挽回不利局面,徐某的行为足以给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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