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管部门如何监控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昵称2PpK9 2022-12-09 发布于广东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程跃琴

  【内容摘要】案管部门发现办案部门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本文仅就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如何进行监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案管部门  办案期限  未被羁押  纠正意见

  一、案件管理部门开展对办案期限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部门担负着对办案流程的监控职责,对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情形,确保各项办案工作依法进行。流程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办案期限的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8条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以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办案部门发期限届满提示函。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依照669条的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关于期限届满前的预警提示,目前在有办案软件的地方,案件管理部门的压力不大,系统会自动提示。但对于没有办案软件的地方,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就需要做好期限预警的准备工作,通过人工方式做好期限预警提示。

  二、目前案件管理部门在对办案期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们案管部门就公诉部门的几起审查起诉案件视其不同情况向其发出了案件预警提示通知书和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审查起诉期限的预警提示表示理解,但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押的办案期限的预警提示以及流程监控采取同样的办法,公诉部门不能理解,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计算,依据不同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案管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能否与在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样监控?《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还是取保候审,都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规则》第3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该条规定明确具体,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上述规定的补充,即只要是移送起诉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机关移送还是检察机关移送,也不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取保候审,都应该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然而《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此却另有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且该规则1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两条放在一起,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且最长可达12个月? 如果仅依据这两条来看,就审查起诉而言,只能理解为: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应该为12个月。但是,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或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这一解释更容易让人理解为: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侦查的所有取保候审案件,其审查起诉期限均可达12个月。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计算,依据不同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案管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监控就得不到公诉部门的认可,目前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审查起诉案件都是以一个月办案期限为标准来向其发案件预警提示通知书和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已陷入僵局。

  三、案管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的办案期限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规则》第301条明确具体规定了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期限,案管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的预警提示可以以此标准进行;同样该规则第386条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所有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的办案期限预警提示应以一个月办案期限为标准在期限届满三日前。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应明确规定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延长15日。其理由如下:

  (1)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押案件即取保候审案件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才适用取保候审的。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案例:有的犯罪嫌疑人按罪本应判处有期徒刑几个月,但由于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在侦查环节期限可达12个月,移送审查起诉后又可以有12个月,至法院后法院继续取保,重新计算时间,此案最长可达3年才判决。这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是一种精神抑制,而且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消耗和浪费。

  (2)取保候审案件,至审查起诉环节,犯罪事实一般都已经被查清,个别事实不清的,完全可以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来解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没必要规定那么长。

  (3)案件久拖不决,容易引起受害人及公众无端的猜疑,从而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为此,借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成立案件管理部门,明确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办案期限监管职责之机,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应明确规定,以便统一操作进行,以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

  四、认真总结经验,提高案管部门对办案期限承担监督管理的水平

  案管部门在对办案期限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既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发期限届满提示函、该发纠正意见的依规定发出,同时又要注意发现在监管行为中发现办案部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还要深入分析对办案期限监管中涉及的矛盾和成因,做好期限预警的准备工作,与办案部门及时沟通,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