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侦查阶段改变管辖 羁押期限不能重新计算

 黑山奇 2017-06-18
       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改变管辖,移交另一个侦查机关(部门)侦查,那么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改变管辖,无论犯罪嫌疑人是被刑事拘留还是被逮捕而羁押,都不能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包括以重新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方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理由是:

  第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侦查阶段改变管辖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只是在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必须以法律规定为限。

  第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和所有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现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权的使用予以严格限制,以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力,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不能为。刑事拘留、逮捕的直接后果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允许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办案需要随意延长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时间,将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极大危险之中,可能会极大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可能尚未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或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可能还没有充分的证据,为防止错拘错捕,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谨慎适用,其刑事拘留和逮捕时间也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办案部门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方法,擅自延长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时间。

  第三,特殊案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改变管辖,未获得充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办法解决:一是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七日的审查逮捕期限内,仍可以收集证据。二是对于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先予批准逮捕,而不必要求证据上必须达到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条件。对于其他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同样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改变管辖,为什么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改变管辖可以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而没有规定在侦查阶段改变管辖可以重新计算办案期限呢?这是否是立法上的疏忽?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是有其考虑的。其一,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法律对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明确的,侦查管辖根据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地域管辖)确定,一般不会出现因管辖错误而变更管辖的问题。如果在侦查阶段出现了管辖不当或管辖争议的问题,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一般不会对案件的侦查造成影响,一些案件还可以在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调整。此外,法律规定,对于因发现新罪而改变管辖的案件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复杂案件可以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其二,侦查结果具有承继性,不像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改变管辖后必须从头开始。刑事侦查最主要的是收集证据,进而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和具体的量刑情节。侦查成果体现在办案部门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收集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这些证据材料在改变管辖后都要随案移交到改变管辖后的侦查办案部门。改变管辖后的办案部门承继了上述的侦查成果,除可能要对上述证据进行必要的核查外,无须重新对案件进行侦查。因此,一般情况下,改变管辖不会对此后的侦查造成影响,因而无须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
[我来说两句]  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改变管辖,移交另一个侦查机关(部门)侦查,那么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改变管辖,无论犯罪嫌疑人是被刑事拘留还是被逮捕而羁押,都不能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包括以重新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方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理由是:

  第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侦查阶段改变管辖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只是在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必须以法律规定为限。

  第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和所有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现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权的使用予以严格限制,以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力,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不能为。刑事拘留、逮捕的直接后果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允许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办案需要随意延长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时间,将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极大危险之中,可能会极大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可能尚未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或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可能还没有充分的证据,为防止错拘错捕,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谨慎适用,其刑事拘留和逮捕时间也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办案部门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方法,擅自延长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时间。

  第三,特殊案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改变管辖,未获得充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办法解决:一是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七日的审查逮捕期限内,仍可以收集证据。二是对于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先予批准逮捕,而不必要求证据上必须达到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条件。对于其他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同样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改变管辖,为什么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改变管辖可以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而没有规定在侦查阶段改变管辖可以重新计算办案期限呢?这是否是立法上的疏忽?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是有其考虑的。其一,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法律对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明确的,侦查管辖根据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地域管辖)确定,一般不会出现因管辖错误而变更管辖的问题。如果在侦查阶段出现了管辖不当或管辖争议的问题,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一般不会对案件的侦查造成影响,一些案件还可以在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调整。此外,法律规定,对于因发现新罪而改变管辖的案件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复杂案件可以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其二,侦查结果具有承继性,不像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改变管辖后必须从头开始。刑事侦查最主要的是收集证据,进而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和具体的量刑情节。侦查成果体现在办案部门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收集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这些证据材料在改变管辖后都要随案移交到改变管辖后的侦查办案部门。改变管辖后的办案部门承继了上述的侦查成果,除可能要对上述证据进行必要的核查外,无须重新对案件进行侦查。因此,一般情况下,改变管辖不会对此后的侦查造成影响,因而无须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