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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定价确认”“价格承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等,你都填对了吗?

 我的书海601 2022-12-09 发布于广西

 01 

“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填制说明

【风险简情】
近期,海关核查发现,部分企业在进行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申报时,错误填制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专家提示】
“公式定价确认”栏目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是”。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是”;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否”。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02 

 01

关于准确填报“双反”商品“价格承诺”的提示

【风险简情】
近日,有企业向海关申报德国进口螺栓一批,涉及反倾销税。企业在填制报关单时将规范申报栏第5项计税信息“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报为“<1>”,导致系统不能自动计税。
【专家提示】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时,需要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其中,“价格承诺”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商品的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对于符合价格承诺的双反商品,在规范申报栏计税信息中对应的项目应填报为“<1>”,否则填报“<0>”。由于螺栓等紧固件反倾销政策没有涉及价格承诺的要求,第5项计税信息“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应填报为“<0>”,若填报为“<1>”,即表示该商品虽然属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商品,但由于申报价格符合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企业在申报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商品时,可以到商务部网站查询相应公告,明确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价格承诺及申报价格是否符合该承诺,依法如实准确申报。

 03 

报关单中“原产国(地区)”与“优惠贸易协定
项下原产地”含义不同

【风险简情】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栏目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部分企业无法将该栏目与“原产国(地区)”区分导致申报错误,甚至漏税。
【专家提示】
根据第34号公告,增加“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并规定了该栏目应当填写根据本项商品申报适用的贸易协定而确定的原产地,即优惠原产地证明中标注的货物原产地。同时公告对“原产国(地区)”的填报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公告生效后可能会出现同一个货物的“原产国(地区)”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不同的现象,如某商品根据《原产地条例》确定“原产国(地区)”为美国,但是又符合中韩FTA项下原产地标准,此时该商品在享受协定税率优惠的同时须加征对美关税,企业在申报时切勿以偏概全,应当审慎判定原产地后再申报,以免漏缴海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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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放行前因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设置的海关核查率,海关总署对H2010通关系统和海关预录入系统进行了优化,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且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除按照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应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填报要求见附件)。凡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H2010通关系统自动计税;信息填报不准确、系统无法实现自动计税的,转为人工核查处置。申报进口实施保障措施货物的报关单,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做出情况说明;不能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可选择将规格型号栏目中“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项目留空,系统转人工处置。

  对于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实施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仅能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时,发票应包含原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编号。

  对于涉案国(地区)企业已经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提交签署价格承诺协议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以电子方式提交上述所有单证,对未以电子方式提交的,H2010通关系统将予退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单证内容应当与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单证纸质文件无需提交,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留存。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补充提交单证纸质正本。

  三、为方便准确填报,相关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信息,海关预录入系统已做维护,企业填报时只需按照提示勾选即可。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填报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5日

  填报要求

  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商品,在填报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时的格式要求为:“|< >< >< >< >< >”。“|”、“<”和“>”均为英文半角符号。

  第一个“|”为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已填报的最后一个申报要素后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分割符(若相关商品税号无规范申报填报要求,则需要手工录入“|”),“|”后面5个“< >”内容依次为“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如无原厂商英文名称,可填报以

原厂商所在国或地区文字标注的名称,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相关公告中对有关原厂商的外文名称写法)”、“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其中,“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填写实际值,例如,税率为30%,填写“0.3”。“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写“1”或者“0”,“1”代表“是”,“0”代表“否”。填报时,5个“< >”不可缺项,如第3、4、5项“< >”中无申报事项,相应的“< >”中内容可以为空,但“< >”需要保留。

  以下填报范例供参考:

  举例1: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2>< ><0>”,表示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20%,非价格承诺;

  举例2: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 ><0.5><0>”,表示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率为50%,非价格承诺;

  举例3: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 ><1>”,表示该商品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品,由于申报价格符合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

  举例4: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0><1>”,表示该商品属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商品,由于申报价格符合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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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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