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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丘山三也君 2022-12-10 发布于四川

JGJ100-98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第1.0.3条   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   汽车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汽车库建筑分类表1.0.4
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停车数(辆)>500301-50051-300<50
注:
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第1.0.5条   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第2.0.2条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 (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第2.0.3条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停车间室内陆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第2.0.4条   坡道式汽车库 (Ramp 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 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第2.0.5条   敞开式汽车库(Open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第2.0.6条   缓坡段(Transitionslpo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第2.0.7条   弯道超高(Rampturnsupperelcvation
  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称弯道超高。

  第2.0.8条   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lgarage)
  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第2.0.9条   机械停车设备(Mechanicaleguipmentforparkingauto-mobile)
  机械式汽车库中运送和停放汽车设备的总称。

  第2.0.10条   运送器(Conveyer)
  机械停车设备中承托和运送汽车的部件的总称,它包括托架、托板、台车等。

  第2.0.11条   停车位(Parkingspace)
  汽车库中为停放汽车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汽车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须的距离组成。

  第2.0.12条   两层式机械汽车库(Twostoreymechanicalgarage)
  停车位按两层设置的机械汽车库,有两层升降横移式,两层循环式和两层坑下式等。

  第2.0.13条   竖直循环式机械汽车库(Verticalcirculargarage)
  停车位垂直布置且兼作运送器,作整体垂直循环运动的机械式汽车库。

第3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1  库址

  第3.1.1条   汽车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第3.1.2条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库址,应临近城市道路。

  第3.1.3条   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500m。

  第3.1.4条   专用汽车库库址宜设在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

  第3.1.5条   地下汽车库库址宜结合城市人防工程设施选择,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第3.1.6条   汽车库库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不良地质地带。



第3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  总平面


  第3.2.1条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

  第3.2.2条   总平面布局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短捷,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容貌标准》CJ16的规定。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2.3条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疏散、安全照明、消防给水及电气等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第3.2.4条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第3.2.5条   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

  第3.2.6条   附设于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用汽车库,其停车位数大于10个,且车辆出入必须通过主体建筑人流的主出入口时,该处应设置候车道,候车数量可按停车车位数的1/10计算。

  第3.2.7条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第3.2.8条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图3.2.8: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通视要求


  第3.2.9条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第3.2.10条   汽车库周围的道路、广场地坪应采用刚性结构,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

  第3.2.11条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

  第3.2.12条   根据汽车库性质及使用要求,应配置相应辅助设施。保养和车辆清洗设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的有关规定设置。水、电等设施应根据汽车库规模和使用要求等配置。

  第3.2.13条   库址宜设高杆照明,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交通总标志》(GB5845.1)的规定,标明基地内通车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等标志、标线。
第4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公用汽车库中汽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4.1.1
项目外廓尺寸(m)
尺寸总长总宽总高
车型
微型车3.501.601.80
小型车4.801.802.00
轻型车7.002.102.60
中型车9.002.503.20(4.00)
大型客车12.002.503.20
铰接客车18.002.503.20
大型货车10.002.504.00
铰接货车16.502.504.00
注:
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第4.1.2条   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第4.1.3条   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有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4.1.3),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图4.1.3:汽车停车方式


  第4.1.4条   汽车库内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表4.1.4
车辆类型微型汽车
型汽车(m)
轻型汽车(m)大、中、铰接
型汽车(m)

尺寸
项目
平行式停车时汽车间纵向净距1.201.202.40
垂直式、斜列式停车时汽车间纵
向净距
0.500.700.80
汽车间横向净距0.600.801.00
汽车与柱间净距0.300.300.40
汽车与墙、护栏及其
他构筑物间净距
纵向0.500.500.50
横向0.600.801.00
注:
纵向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汽车宽度方向,净距是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第4.1.5条   汽车库内的通车道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但应等于或大于3.0m。

4.1.5.1前进停车、后退开出停车方式(图4.1.5-1)。()

  后退停车、前进开出停车方式(图4.1.5-2)
  各车型的建筑设计中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宜按表4.1.5采用。

各车型建筑设计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表4.1.5
项目垂直通车道方向的
最小停车带宽度
We(m)
平行通车道方向
的最小停车位
宽度Lt(m)
通车道最小宽度
Wd(m)
车型分类



































参数值
停车方式
平行式前进停车2.22.43.03.53.53.50.76.08.211.412.414.43.03.804.14.55.05.0


30°前进停车3.03.65.06.26.77.74.44.85.87.07.07.03.03.84.14.55.05.0
45°前进停车3.84.46.27.88.59.93.13.44.15.05.05.03.03.84.65.66.68.0
60°前进停车4.35.07.19.19.9122.62.83.44.04.04.04.04.57.08.51012
60°后退停车4.35.07.19.19.9122.62.83.44.04.04.03.64.25.56.37.38.2
垂直式前进停车4.05.37.79.410.412.42.22.42.93.53.53.57.09.013.5151719
后退停车4.05.37.79.410.412.42.22.42.93.53.53.54.55.58.09.01011



图4.1.5-1:前进停车平面



图4.1.5-2:后退停车平面


  第4.1.6条   汽车库内坡道可采用直线型、曲线型。可以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其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6的规定。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坡道最小宽度表4.1.6
坡道型式计算宽度(m)最小宽度(m)
微型、小型车中型、大型、绞接车
直线单行单车宽+0.83.03.5
直线双行双车宽+2.05.57.0
曲线单行单车宽+1.03.85.0
曲线双行双车宽+2.27.010.0
注:
此宽度不包括道牙及其他分隔带宽度。


  第4.1.7条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表4.1.7
通道形式直线坡道曲线坡道
坡度百分比(%)比值(高:长)百分比(%)比值(高:长)
车型

微型车

小型车
151:6.67121:8.3
轻型车13.31:7.50101:10
中型车121:8.3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101:1081:12.5
绞接客车

绞接货车
81:12.561:16.7


  第4.1.8条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1.8)。


图4.1.8:缓坡


  第4.1.9条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表4.1.9
车型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4.50
小型车6.00
轻型车6.50-8.00
中型车8.00-10.00
大型车10.50-12.00
铰接车10.50-12.50


  第4.1.10条   汽车库内汽车环形道的最小内半径和外半径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见图4.1.10)。


图4.1.10:汽车环道平面


  第4.1.11条   汽车环形坡道除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规定外,还应于坡道横向设置超高,超高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4.1.12条   当坡道横向内、外两侧如无墙时,应设护栏和道牙,单行道的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m。双行道中宜设宽度不应小于0.6m的道牙,道牙的高度不应小于0.15m。

  第4.1.13条   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表4.1.13
车型最小净高(m)
微型车、小型车2.20
轻型车2.80
中、大型、绞接客车3.40
中、大型、绞接货车4.20
注:
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第4.1.14条   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宽度,单车行驶时不宜小于3.50m,

  第4.1.15条   汽车库内当采用天然采光,其停车空间天然采光系数不宜小于0.5%或其窗地面积比宜大于1:15。封闭式汽车库的坡道墙上不得开窗,并应采用漫射光照明。

  第4.1.16条   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第4.1.17条   三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或二层以下地下汽车库应设置供载人电梯。

  第4.1.18条   汽车库的停车位的楼地面上应设车轮挡,车轮挡宜设于距停车位端线为汽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200mm处,其高度宜为150~200mm,车轮挡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第4.1.19条   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第4.1.20条   汽车库内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宜在柱子、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设防撞措施。

  第4.1.21条   汽车库内应在每层出入口的显著部位设置标明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宜在楼地面上用彩色线条标明行驶方向和用10~15cm宽线条标明停车位及车位号。在各层柱间及通车道尽端应设置安全指示灯。



第5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5.1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机械式汽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当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与供应设备的单位进行协调。

  第5.1.2条   机械式汽车库中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2规定采用。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及重量表5.1.2
项目外廓尺寸(m)重量(t)
数值
车型

轿
4.801.701.601.50
5.051.851.601.60
5.602.051.652.20
轻型车1.051.852.002.00


  第5.1.3条   机械式汽车库的库区内候车车位不应少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

  第5.1.4条   进出机械式汽车库的汽车需要调头而受场地限制时,可设置回转盘。

  第5.1.5条   机械式汽车库的库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500mm,其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100mm,兼作人行通道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900mm。

  第5.1.6条   机械式汽车库的出入口应设库门或栅栏。

  第5.1.7条   火灾时自动封闭库门的机械式汽车库,应另设人员疏散的安全门、安全门应向室外开,从库外只能用钥匙开启,并设标志。

  第5.1.8条   机械式汽车库的门应为闭锁,并应使人、车不受夹损。

  第5.1.9条   机械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车的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第5.1.10条   在机械式汽车库中,严禁设置或穿越与本车库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第5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5.2  机械式汽车库设计


  第5.2.1条   机械式汽车库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可选用升降机式、两层式、多层式(电梯式)、吊车式、多层循环式、水平循环式和竖直循环式等型式。

  第5.2.2条   升降机式汽车库除升降机部位按本章规定设计外,其余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第5.2.3条   升降机式汽车库其升降机的数量应按每台不多于25个停车位计算确定,如无其他汽车出入口时,每个车库升降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第5.2.4条   升降机式汽车库,其升降机的位置应方便汽车的进出。

  第5.2.5条   两层升降横移式汽车库,宜用于地下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并可与坡道组合使用。

  第5.2.6条   竖直循环式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设在主体建筑物内,其支承结构宜与主体建筑的结构分开,否则应采取减振、隔声措施。

  第5.2.7条   竖直循环式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贴建于主体建筑外,紧贴的主体建筑墙面不得开设洞口,并应符合防火要求及采取隔声措施。

  第5.2.8条   竖直循环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以多套并联设置,但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进行防火分区,和进行防火设计。

第6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6.1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汽车库内设备管道应明设,各类管道应排列整齐,宜用不同颜色和符号标明管理种类和介质流向。

第6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6.2  给水排水

  第6.2.1条   汽车库内应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其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规定。

  第6.2.2条   汽车库消防用水及其设备和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第6.2.3条   敞开式汽车库在有可能产生冰冻的地段,其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2.4条   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

  第6.2.5条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带隔油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

  第6.2.6条   机械式汽车库内应设置排除其内部积水的设施。

  第6.2.7条   汽车库内当附设汽车清洗职能时,小型汽车每辆日用水量宜为250~400L;大、中型汽车每辆日用水量宜为400~600L,库容量50辆及以下,其车辆数宜按全部汽车计算,50辆以上,宜按全部汽车的70%~80%计算。当设置汽车清洗机时应设在底层。

第6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6.3  采暖通风

  第6.3.1条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汽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其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6.3.1规定。

汽车库内各房间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6.3.1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
停车间5-10
汽车保修间12-15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18-20


  第6.3.2条   严寒地区的地下汽车库应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热风幕。

  第6.3.3条   汽车库内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的规定。

  第6.3.4条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其排风机宜选用变速风机。

  第6.3.5条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宜按室内空间上、下两部分设置,上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1/3计算,下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2/3计算。送入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
第6章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6.4  电气

  第6.4.1条   汽车库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和电力供电系统,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37)的规定。库内应设配电室,配电室位置要便于管理和进出方便,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6.4.2条   汽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其各房间照度标准应符合表6.4.2规定。

照度标准值表6.4.2
房间名称规定照度作业面照度标准值(lx)
行车道

停车间

停车位
地面20

10
25

15
30

20
保修间地面305075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距地0.75m75100150
卫生间地面101520


  第6.4.3条   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弯道处宜增加照明量。

  第6.4.4条   汽车库内应根据行车需要设置标志灯、导向灯,汽车库的出入口宜设置指示汽车出入的信号灯和停车位指示灯。

  第6.4.5条   坡道式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可按10:1到15:1,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到4:1取值。

  第6.4.6条   机械式汽车库内,无天然采光部位应设检修灯或灯插座。

  第6.4.7条   汽车库内按保修工艺的要求可设置36V,220V,380V电源插座。

  第6.4.8条   汽车库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电气设备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第6.4.9条   汽车库应根据库容量和其使用要求设置通讯系统和广播系统。

  第6.4.10条   新建大型及以上汽车库在经济条件允许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生产管理和建筑物管理的智能化系统。

  第6.4.11条   在智能化汽车库内可设置中央控制室,并宜设于汽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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