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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乙方逾期竣工,应承担已付工程款利息、管理费、延期交房赔偿金等损失!

 行者无疆8c3m05 2022-12-11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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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531号

对于恒泉公司提出的迟延交房系由于诚信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涉案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10月30日,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一层主体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乙方六层主体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100万元;施工建设期间,乙方可根据已垫付工程款的额度并参照甲方开盘销售情况,对外出售房屋的售房款抵付工程款,即甲方每出售两套房屋,拿出一套房款付给乙方,余款甲方尽最大努力于2008年8月末前结清。'依据该约定可以认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毕并不以信诚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为前提。

经查,因恒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工程主体施工完毕的具体时间,但截止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恒泉公司已经支付了300余万元,即履行了上述先期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恒泉公司无权以诚信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延期竣工,其违约行为与诚信公司迟付工程款没有直接关联,仍应当依法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一旦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即可据此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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