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若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包工头”,当“包工头”手下的工人发生事故时,即使工人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司法解释》)第三条等特别规定,承包单位都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见之前文章 链接《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哪些单位可能承担责任?》)那么,若“包工头”本人发生事故,承包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之前在司法裁判中存在分歧。普遍认为“包工头”与承包单位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或者承揽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务用工关系,因此若“包工头”本人发生伤亡事故,双方应该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包工头”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承包单位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责任。 但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91号指导案例——“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明确《工伤保险司法解释》第三条也应当适用于“包工头”,即“包工头”发生伤亡事故时,承包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191号指导案例对后续处理“包工头”发生伤亡事故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对该案进行分析介绍。 基本案情 审理情况 最高法认为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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