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速看!抚养费的20个判例!

 金华303 2022-12-13 发布于山东
文章图片1

来自影视剧照,仅供学习。

一、抚养费已包含医疗费。

因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被抚养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抚养人就医的情况与原抚养费首次确定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故被抚养人要求被告另外支付医疗费于法无据。

二、物价上涨可主张调整抚养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自首次确定抚养费的标准至今已有二年,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原确定的方案已无法满足被抚养人日益增长的学习、生活所需。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三、抚养费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不付抚养费须证明其已尽到抚养义务。

自夫妻双方开始分居起离婚止,被抚养人一直是随其母亲生活,由其母亲直接抚养,故在无确切证据证明其父亲在此期间对被抚养人尽到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现其父亲理应向被抚养人支付此期间内的抚养费。

五、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的生存保障,而且子女在成年之前,其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故未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六、根据生活实际需要调整抚养费。

被抚养人目前已经读幼儿园,其实际需求有所增加,原审法院以满足被抚养人的生活和教育等需要为着眼点,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数额作适当调整,酌定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负担被抚养人抚养费,比较恰当,并未超出被告的负担能力。

七、根据生活学习需要调整抚养费。

被抚养人已经读中学,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需要,故一审法院以满足被抚养人的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结合被抚养人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数额作适当调整,判决被告每月负担被抚养人抚养费,抚养费每年度支付一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八、短期内已多次调整抚养费后不再调整。

2012年,夫妻双方离婚之际,原审法院即判决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50元;2013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均增加了抚养费,判决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2014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审法院依照职权,代为调查了被告的工资收入,并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承担的抚养费增加至600元,短短三年,抚养费的涨幅已增加了30%,完全符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认为过低,于法无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九、收入不固定的不按照收入的30%确定抚养费。

被上诉人的收入与其经营的模具加工厂的经营状况有关,并不固定;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的纳税证明证实该企业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库增值税款7115.57元;原审法院以满足被抚养人正常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并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上诉人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并无不当,此标准已高于2014年江苏省城镇居民正常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上诉人要求按照被上诉人收入的25%至30%给付缺乏事实依据及充足的理由,故不予采纳。

十、子女商业保险费理应仍由父母双方承担。

夫妻双方在被抚养人出生后,共同自愿为了孩子购买了商业保险一份,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双方离婚后也应承担各自相应的份额,故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每年承担该保险的保费1006元并无不当。

十一、非婚生子女同样可以主张抚养费。

父母对于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男女双方已明确非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现被抚养人的生活未发生巨大的变化,被抚养人现因改姓氏问题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主张抚养费。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均已作出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抚养人要求男方按协议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十三、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的,一旦子女成年则丧失了保护价值,因此子女成年后起诉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未成年期间及成年以后的抚养费用,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原告目前已经成年,也无证据证明其是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十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对抚养费的约定有法律效力。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时对抚养费的金额及履行时间作出了约定,被告辩称其签离婚协议时并不情愿,是原告法定代理人逼其签字,对此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由婚姻登记处盖章监誓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父母尚未离婚的也可以主张抚养费。多名子女的,酌定每名子女每月的抚养费金额。

男女双方尚未离婚,但双方已分居,三原告系男女双方的婚生子女,三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支付抚养费,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抚养费的数额,应以孩子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认,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每名子女每月抚养费600元。

十六、承担抚养费义务一方财产恶化可以主张减少抚养费金额。

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确定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本案原告母亲与原告父亲即本案被告离婚时,确定了被告负担原告抚养费的数额与期限,现被告经济状况恶化,请求自2016年1月起至原告大学本科毕业止抚养费数额减少为每月1000元,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及本地目前正常生活消费水平,本院对此应予以支持。

十七、还未产生且不确定的费用不予支持。

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负担其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主张,因原告现尚在初中一年级就读,将来的就学方向尚不能确定,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十八、当事人自愿将抚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区分为两个项目的亦无不妥。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本案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将抚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区分为两个项目,且当事人对此也分别做出了约定,故在该协议书中的抚养费应理解为生活费。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已就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承担等都作了明确约定,现该约定生效至今已历时近两年,被告亦未提出过撤销申请。综合考虑原告现在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协议书中确定的生活费数额,以及医疗费、教育费的负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不妥。

十九、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有关约定,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任何一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

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有关约定,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任何一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本案中,男女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两子女依法向其父亲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现根据原告实际成长的需要,并考量被告目前的给付能力,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抚养费各600元,该费用包括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自2015年10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二十、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需要支付抚养费。

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无论与原告父亲是否离婚,均负有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离家出走多年,未能对原告尽到抚养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之前八年的子女抚养费,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离家多年,未能照顾原告,原告起诉后,又不能积极应诉,此后能否亲自照顾原告,难以确定,从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原告要求被告以后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状况结合被告的支付能力等综合考虑,本院酌定每月5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承担原告治疗费6000元,因该笔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