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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峻:事业单位如何管理投资企业

 新用户12603780 2022-12-13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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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投资企业如何行使管理权,都管理哪些方面,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今天我们来汇总相关的资料。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内财资﹝2009﹞110号)规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做好对外投资及收益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对外投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事业单位经费不足支出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行专项管理制度。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反映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

第十条 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国有资产,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监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事业单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事业单位应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延期或办理撤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10〕42号)

第十九条 研究所对外投资时,必须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正确反映研究所对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条 研究所应建立或指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落实投资协议、合同,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和记录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预见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对外投资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变化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报批手续。

(一)投资总额超过批准的金额;

(二)出资方式发生变化;

(三)合作方发生变化;

(四)合作方式发生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作为投资企业的股东,应加强并规范对投资企业的监管,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二)对控股的投资企业,应派出股权(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股东代表)参与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应委派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三)对参股的投资企业,派出股权(产权)代表参与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如没有委派股权(产权)代表,应通过专门的管理机构,了解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收集投资企业的有关决议、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五)派出的股权(产权)代表在投资企业参与重要事项的表决时,应事先征求研究所的意见,并按研究所的意见进行表决;

(六)研究所对派出股权(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进行考核;

(七)如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托管,应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有关方面的责、权、利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应加快投资企业社会化进程。研究所(含研究所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他国有法人股东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总数不足未来预计公开上市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时,研究所应在该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前退出。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转让所持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应以资产评估备案价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转让价格不低于评估结果。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暂停交易,应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财政部审批。研究所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科院保留收缴的权利。研究所应及时收缴企业已分配的投资收益。研究所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的,转让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科院和研究所投资的一级及以下级次企业的对外投资及股权变化按以下情形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研究所的一级控股企业(含持股35%及以上相对控股情形)发生以下对外投资情形或投资的股权变化时,实行中科院备案、研究所审批制,即研究所在审批前向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国科控股分别备案,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则由研究所审批:

1.投资设立新企业;

2.投资入股现有企业;

3.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

4.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但一级企业不再新增投资;

5.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含股份制改造);

6. 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

7. 无偿划转一级企业持有的企业股权;

8. 撤资;

9. 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10.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11. 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二)研究所的一级参股企业发生本条第一款对外投资情形或股权变化时,实行股东会审批、研究所备案制度。

(三)研究所的二级及以下级次企业发生的各种对外投资情形的管理由研究所自行规定。

(四)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中中科院方产权变动及国科控股直接投资企业中国科控股方产权发生第十三条所列变动情形的,由国科控股报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批;国科控股直接投资企业中国科控股产权发生第十四条所列变动情形的,由国科控股审批。

(五)国科控股的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及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动,由国科控股审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持有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部分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研究所应在股份转持程序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和国科控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国资委和社保基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549号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所投资的经济实体设立董事会的,事业单位应依照章程派出董事、监事;事业单位所投资的经济实体不设立董事会的,事业单位应依照章程派出执行董事事业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和执行董事不得在经济实体领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对具有控股权的经济实体建立考核机制,根据经营绩效落实经营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投资的经济实体因故解散、关闭或撤销的,报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经济实体相关报表。

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转让或者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集体决策制度;

(二)制定并执行已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执行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二)收集、汇总、分析和公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信息;

(三)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公开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出租或者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2022〕7号)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6.福建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20〕103号,2020年9月4日印发)

第五章  实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应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正确核算投资损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投资收益,也不得隐瞒投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投资的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事业单位应依照企业章程派出董事、监事。

事业单位所投资的企业不设董事会且对所投资的企业具有控制权的,由事业单位派出执行董事。

事业单位对所投资的企业具有控制权,如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由事业单位任命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或厂长)。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和执行董事,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具有控制权的所投资企业的财务考核和评价工作。财务考核和评价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主要从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检查、分析企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各项经营业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所投资的企业因故解散、关闭或撤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出资事业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清算报告确认后三十日内,将清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经中介机构确认并出具经济鉴证报告,按资产核实审批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或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以认定为损失。

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对外投资项目的年度审计报告及项目资产和收益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

峻峻心得:

1.要不忘初心,对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的管理,首先要明确为什么投资,如何实现投资目标,如果与投资目标不一致时,有没有救济措施。

2.要有具体抓手,比如需要从制度建设,人员配置、会计核算、信息系统支持、政策协调、日常监管、定期考核、责任追纠、信息反馈、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多个维度加强管理。

3.要有管理策略,对企业的管理,是管过程,还是管结果,是管资产,还是管资本,是抓事前审批,还是抓事中监控,还是事后总结,都需要认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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