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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01——国家所有的资产由谁来支配?

 隐遁B 2023-04-14 发布于广东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是,门类众多的国有资产,不可能全部由国务院直接使用和支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不同的国有资产的支配,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1、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有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资产。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是非经营性资产,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非用于经营。主要由国家通过财政划拨和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配置。

      国家机关虽然对国有资产享有直接的支配权和占有、使用权,但是,对财产的处分,有明确的限制,必须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2、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通过财政划拨或者行政划拨的方式动用国有财产开办的事业单位。主要有国有文化出版集团、国有文化演出公司、国有体育发展公司、国有公办高校、幼儿园、中小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医院等。

1)、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相应的法人财产权

2)、事业单位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的权能,收益和处分权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出资的企业,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所形成的企业,主要包括:

1)、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控股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居于控股地位而设立的公司。

4)、国有参股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但不居于控股地位而设立的公司。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合约式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是指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依法出资,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选聘企业经营管理层等权利。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级别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享有出资人的权利。但是,出资人不是经营者,这个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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