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根据治疗周期和费用确定病种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特殊疾病患者实际发生的,符合该病种诊疗、用药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按以下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报销。 (一)甲类: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费用,在扣除个人先行自付费用后,一个自然年度内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金额,剩余部分参保职工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参保居民按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二)乙类: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不负担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报销。职工医保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2400元,居民医保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 (三)丙类: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不负担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报销。职工医保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居民医保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360元。 (四)患有多种乙丙类特殊疾病的,分别按病种诊疗范围和年度支付限额审核支付待遇,但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合计不超过3600元,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合计不超过1560元。 当年2月1日(含)以后新认定的乙、丙类特殊疾病患者,年度支付限额=当年享受待遇月数×年度支付限额÷12。 参保患者一个自然年度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从审核通过当月开始享受待遇。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期内暂停医保待遇的,同步暂停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恢复医保待遇的,补报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终止医保关系的,同步终止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结算 本地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购药,并联网即时结算。 常驻外地人员:未办理异地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凭有效发票、处方、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办理了常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已开通特殊疾病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购药并即时结算。 |
|